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使用
-
微信朋友圈发布标有商标的商品图片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
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图片,是否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商业性使用?针对这一问题,日前,在围绕第1046939号“SK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图片不宜认定为对诉争商标的商业性使用。 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
发布时间:2020.01.19 -
“久久丫”诉“久久鸭”侵权,你吃的是正品鸭货吗?
因认为“久久丫”商标被擅用,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将北京凯鑫悦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雷泽吾熟食店、北京华江新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隆尧县康庄路玲玲久久鸭食品门市、邯郸市永年区城区安伟鸭脖店以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被诉商标、分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至8万元不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该五起案件。 原告顶誉公司称,久久丫
发布时间:2020.05.12 -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指南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第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材料 第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0.11.10 -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刑法认定
裁判要旨 当啤酒瓶上既烙有高知名度、位置显著的浮雕商标,又贴有另一种不知名、辨识度较低的其他商标时,如其瓶体上的浮雕商标造成公众误认,仍构成对浮雕文字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应尽注意义务,如明知涉案啤酒系侵权商品仍予以大量销售,则应认定具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故意。 (左为正品,右为涉案品) 案情 被告人马某从2011年开始从事酒类批发
发布时间:2017.11.06 -
“独家经销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提要: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简称特威盾公司)仅具有在中国独家销售SILVELOX S. P. A所生产的产品的权利。由《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知,这种由SILVELOX S. P. A“任命”、由特威盾司负责在中国领域内“独家经销”由SILVELOX S. P. A所生产的产品的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行为。因此,特威盾公司并非“SILVELOX”商标的许可使用
发布时间:2018.05.02 -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几点商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了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本次《商标法》修改共涉及六处条文,其中第一处就是在原第四条第一款既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最新规定,而在其余修订的部分里也有四处提到了第四条。那么该如何理解并
发布时间:2019.05.22 -
“德安康”商标引纠纷
原标题: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德安康公司未侵犯商标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北京帅博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帅博基公司)诉北京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德安康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安康公司使用“德安康”作为其门店招牌的行为未侵犯帅博基公司对“德安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驳回帅博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帅博基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19.09.23 -
“SK及图”商标引发一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图片,是否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商业性使用?针对这一问题,日前,在围绕第1046939号“SK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图片不宜认定为对诉争商标的商业性使用。 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
发布时间:2020.01.19 -
平面图形注册商标不宜成为商品外观保护的适当途径
摘要:对立体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要求,往往成为获准注册的障碍。但是,将商品外观申请注册为平面图形商标后,有的权利人试图依据其平面图形商标来禁止他人的立体化使用。在这样的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往往在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时,实际上分析了立体化的商品外观是否已经通过使用成为立体商标的问题。法院以涉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来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质上依然是考虑了涉案商标经过立体化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5 -
商标局、商评委作出截然不同的决定,“星空”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星空华文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蒋*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第4357686号“星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卫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和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11年7月18日,诉争商标由原所有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