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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马赫工艺?钛马赫风格?能否成为退化他人商标的挡箭牌?
2016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篇·商标权民事案件 案号:(2016)京73民终817号 裁判要旨 首先,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判定是否侵权的前提,对此问题的判断不能拘泥于涉案商标的使用形式,而要从丰立公司的使用是否实际发挥了产源识别作用的角度进行考量。其次,商标正当使用是常见的不侵权抗辩的理由之一,正当使用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其一,使用商标基于善意;其二,使用商标标识本身
发布时间:2017.08.07 -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
作者 陈惠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 我的题目是商标合理使用判断。讲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是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理,二是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三是商标合理使用判断的实践把握。 一、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理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中可以正当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许可和支付使用费。一般来说,商标合理使用有两种类型: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商标是指对
发布时间:2017.10.24 -
经营者在门店招牌上须慎用他人商标
作者:吴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上的侵权行为。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
发布时间:2017.12.07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笔者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咨询服务的多年中,了解到很多企业的商标管理者都存在一个相同的困扰:虽然企业注册的一些商标已不是公司核心经营产品的标识,但在未来公司发展战略上对该商标又很有可能会投入使用;或者公司当时经营不善,未来发展中该商标又可能显示出较大的商标价值,领导层又想保护住这些无形资产;但是因为企业经营中负责人的忽略、管理人员的频繁更换,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很可能导致宝贵
发布时间:2020.02.13 -
超出合同约定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基本规范,其中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会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所使用商标的具体信息,以及授权的性质(独占、排他或普通)、期限、地域、对价等,并以此划定被许可人的权利界限。 一旦被许可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商标,则可能既构成合同违约,又构成商标侵权。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发布时间:2020.03.19 -
“七匹狼”与“饿狼传说”之争有果
提及“饿狼传说”,很多人可能首先会想到张学友1994年发行的一首经典摇滚音乐。自2000年起,便有人将“饿狼传说”及含有“饿狼传说”字样的文字或图形申请注册为商标。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一起长达7年之久的“饿狼传说”商标权撤销纠纷案落下帷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经过对诉争商标使用证据一一核实、查验与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初雨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07 -
“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商标及其知名度 烛龙公司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服务上享有“古剑奇谭”相关的3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详见附表),其中在第9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包含“计算机游戏软件”,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包含“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为证明“古剑奇谭”游戏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烛龙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商评字[2019]第62241号关于第15123421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
红牛诉天丝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0 -
称《奇葩说》商标遭盗用,爱奇艺索赔200万
最受欢迎综艺排行榜”中,《奇葩说》第四季高居第三名。《奇葩说》被媒体多次作为网络视频栏目典范进行报道,在网络视频观众、综艺节目观众等受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合法授权,原告享有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权。 而被告拥有并经营“雪领新媒体”网站、“雪领”、“雪领网络”和“营销奇葩说”的微信公众号,并宣称“营销奇葩说”是其打造的“国内首档直播+视频+音频+图文形式的营销
发布时间:2017.12.18 -
标注“洋河”被判侵权,销售一瓶赔偿万元
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7年7月,苏酒公司发现松江某酒类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包装上印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的“蓝色贵宾”酒。苏酒公司认为,松江某酒类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松江某酒类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酒公司经授权有权对侵犯“洋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
发布时间: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