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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游戏名称是否商标侵权的两个关键问题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导致混淆以及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拟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需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按照《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
发布时间:2016.04.01 -
浅析字号与商标冲突案中停止侵权及有惩罚性功能之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
作者:曹闻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将他人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着重考量了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探索了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法定赔偿之适用问题。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2013年
发布时间:2017.10.13 -
浅析字号与商标冲突案中停止侵权及有惩罚性功能之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
作者:曹闻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将他人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着重考量了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探索了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法定赔偿之适用问题。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2013年
发布时间:2017.10.13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 -
设计上海“设计”了谁
2014年,原告艺博公司与被告Media 10公司联合主办了“2014【设计上海】国际设计创意博览会”,内容为现代家具及相关艺术品的设计展。在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展会手册上印有设计上海标识,并标注展会名称“设计•上海”或“设计•上海2014”。多家杂志和网站均对此进行了报道。 该次展会后,被告Media 10公司为举办2015年展会,委托被告新美阁公司为其申报批文、租赁场馆等,但未与原告再次合作
发布时间:2017.12.20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游戏的规制路径
我在学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其他法院案件中的一些思考,其实有些问题我也没有非常确定的答案。今天专家和老师非常多,我在这儿提出来,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目前涉及到的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可以分成三种,分别是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最后涉及到反法第2条的适用问题。 一、仿冒行为 在仿冒行为中,对于包括“开心消消乐”、“大冒险”等等这些游戏名称,目前法院已经把它们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发布时间:2018.03.02 -
两个“华联”闹纠纷,法院辨明是与非
原标题:最高院再审认定金华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华联”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两个“华联”闹纠纷,法院辨明是与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下称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与秦皇岛市金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金华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华联”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金华公司赔偿茂业公司华联
发布时间:2020.09.18 -
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认定的独立标准
内容提要:由于缺乏独立标准,对地理标志保护语境下通用名称的判定,我国适用《商标法》一般标准导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界分困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六节、《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拟设立之独立标准,一方面体现了通用名称本质,另一方面却受制于国际谈判多方利益的博弈,不能完全回应我国国情需求。我国应以地理标志基本功能为逻辑起点,单独
发布时间:2021.08.06 -
我国单部作品名称法律保护的困境及突破——兼评麦卡锡作品名称保护理论(上)
摘要 麦卡锡主张单部作品名称具有通用标识的属性,因此单部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以其获得第二含义为前提,该第二含义指向的来源是作品版权人。作品版权的权利边界决定了作品名称的权益边界,未经许可利用单部作品名称导致的混淆是对作品来源和作品版权授权关系的混淆。单部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作品名称之上的权益也随之灭失。单部作品名称的第二含义并不稳定,构建单部作品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不大。为构建我国的单部作品侵权救济
发布时间: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