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技术
-
如何辨明“技术问题”? ——以两案审查意见答复为例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专利申请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做出了一般性定义,即:“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这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审查实践中,在涉及发明专利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通常会指出:该申请所要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未采用技术手段,(或者,虽然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是技术手段是公知的
发布时间:2020.10.13 -
“技术合同”的认定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案件管辖标准确定
“技术合同”的认定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案件管辖标准确定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航电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电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盖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讯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据此确定接收货币一方
发布时间:2021.11.10 -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落槌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和举证责任分配是核心问题,其决定了诉讼结果成败和商业秘密保护实效。”近日,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马一德对“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给予高度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判决实现了当事人双方之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避免了权利人过重的举证负担,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该案涉及抽象的公式算法和锯切工艺流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调查官的
发布时间:2021.12.01 -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 虞某(乙方)与U公司(甲方)就“4D装饰保温组合板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合作项目的第一阶段甲乙双方共同成立一项目部,甲方出资金、人力、物质条件和相关资源等,确保第一阶段(中试)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完成,乙方出技术和科技成果;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与项目产品和技术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均为乙方;如因一方违约
发布时间:2023.07.26 -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案
【裁判要旨】 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断,一般可以考虑发明构思、技术手段等因素。其中技术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虑现有技术公开技术特征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现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并非
发布时间:2023.08.04 -
创造性判断中关于技术偏见的考量
1、弁言小序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的相关规定,如果发明创造克服了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该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审查实践中,时常遇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张其技术方案中采用某一技术手段属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偏见因而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何界定技术偏见以及如何认定发明创造的技术手段是否属于克服了技术偏见成为
发布时间:2024.01.02 -
最高法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良。 上诉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公司)与上诉人华*、刘*、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公司)、被上诉人吴*金、彭*、胡*春、朱*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
发布时间:2024.03.08 -
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思考
【弁言小序】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经常主张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从而认为专利具备创造性,而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相反技术教导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对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常常产生争议。那么,在创造性评价中如何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本文拟从一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出发,分析探讨这一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05 -
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析
【案析】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对应的技术效果应适用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全部技术方案。对于仅适用于部分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不应被认定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判断方法(2) 示例一:杀真菌混剂案【1】 “1.一种杀真菌混剂,包括重量比为10:1-0.01:1的 a.1)结构式为 1.d的氨基甲酸酯, 其中X是 CH 和N,n是0、1 或2 以及R是卤素
发布时间:2025.01.13 -
离职员工利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所申请专利的归属研究
内容提要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技术秘密基础上研发具有实质性进步的技术方案,以新单位名义申请的专利,认定该专利权归属于新单位与侵犯商业秘密的逻辑不一致,应当认定归属于原单位所有。由于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在新单位返还专利权时,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投入的研发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离职员工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申请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发布时间: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