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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来公司与常州华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判决书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葛永奇参与诉讼,于2015年4月10日、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华生公司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上诉人礼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安慧、委托代理人姬军、韩冬梅及专家辅助人LiuBin(只参加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华生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璞、祁放及证人徐某、李某、周某(只参加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到庭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16.07.19 -
奏响中国创新最强音
王泽山、侯云德两院士摘取2017年度中国科技界的最高荣誉;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双响”,基础原创“多点开花”;科技奖励“年度大戏”彰显时代意义,中国力量再攀高峰……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8日在京举行。作为我国最权威的政府科技奖励,这场颁奖大会无疑是科技界的盛事。今年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时代意义——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和中国科技奖励制度进入“深改时间”后的首次国家科技奖励大会。重大科技成果从零星到井喷
发布时间:2018.01.10 -
Uber和Waymo专利诉讼将出结果:或决定自动驾驶未来
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报道,科技公司正在投入数十亿美元开发自动驾驶,希望能够拯救生命,淘汰人类司机,并有朝一日收获财富。但自动驾驶技术的未来可能取决于本周一美国旧金山的一场法庭裁决结果,诉讼双方为两大科技企业——Uber公司和Alphabet旗下Waymo公司。 多年来,上述两家硅谷科技巨头一直对簿公堂,为一起技术泄密案争执不休。本案由Waymo提起诉讼,由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受理,指控Uber
发布时间:2018.02.07 -
AI时代新的商业模式:BAT等企业研发产品+使用者赋予思想
目前,中国的人工智能研究处于爆发期,行业巨头公司正逐渐完善自身在人工智能的产业链布局,而不断涌现出的创业公司将持续在垂直领域深耕深挖。从目前来看,计算机视觉技术是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之一,广泛的商业化渠道和技术基础使其最为热门。未来,“人工智能+”有望成为新业态,人工智能产业将成为独角兽集中地。 全球人工智能融资额持续增长 根据风投调研机构CB insights统计的数据,截至2016年12月20
发布时间:2018.01.05 -
近年来版权行业疑难案件频频发生,业界热议
版权保护总是与创作形式和传播形式的变化息息相关。12月16日,2017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在京举办。会议发布了2017年度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网络直播游戏行为的定性、喷泉喷射效果等新类型作品的性质认定,也涉及到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确定等,集中反映出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对于版权保护带来深远影响。 热点案件
发布时间:2017.12.27 -
继起诉 Facebook 之后,黑莓再次指控 Snap 侵犯其专利通讯技术
黑莓正打算起诉社交新贵 Snap 在旗下 Snapchat 应用中使用该公司已申请专利的通讯技术。 对此,Snap公司代表拒绝置评。 黑莓首席执行官程守宗近来一直在努力寻找额外的收入来源,因为投资者对公司的核心业务——安全软件——的增长率感到担忧。这促使黑莓从自己的无线技术和消息传递等专利中看到了更多授权许可交易,乃至诉讼的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个月,黑莓刚向 Facebook 提起
发布时间:2018.04.08 -
网络直播、短视频音乐正版化之路该如何走?
“正版音乐事后付费”的授权结算模式;宋洋则认为,应保证用户能够迅速获得正版音乐,当视频投放平台并达到一定价值或体量后,再根据流量收益、广告投入等商业场景来结算版权费用。 高效确权需合力 进行版权费用结算,需先进行确权。在国内音乐市场规范化进程中,版权确权作为版权保护的核心环节,仍然存在版权代理混乱、侵权成本低等问题。版权确权,需要更多技术支持。张宇宸介绍,V.Fine通过使用一种音频指纹匹配和检索
发布时间:2018.05.03 -
中国驻世贸组织代表:知识产权不应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
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张向晨28日在世贸组织会议上表示,知识产权和技术应当成为世界各国之间创新合作的桥梁,而不能被用来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更不能拿来用作遏制他国发展。 在当天世贸组织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全体成员会议上,美国援引之前的“301调查”结果,指责中国强制美国出口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对此,张向晨代表中方予以回应。 张向晨表示,美国企业对华技术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是企业双向选择和自主决策
发布时间:2018.06.04 -
销售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李礼 吕东 【理念阐述】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根据其商业关系、或可以确定的事实和证据、或诚实信用原则或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示的保密情形
发布时间:2018.11.21 -
“恶意规避技术措施”类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
发布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