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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厦门大学龙华产学研基地1010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45号3幢6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发布时间:2024.10.11 -
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并据此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通过其业务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
发布时间:2024.10.30 -
产品市场销量大但技术方案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基于商业成功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基础是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规范和期待,即使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大,也不足以认定其获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该案中,包某系一种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11.27 -
整体技术构思与创造性判断案析
【案析】如果涉案专利或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不同的整体技术构思,且该整体技术构思的获得非显而易见,则通常可认定涉案专利或涉案申请具备创造性。如果该技术构思的获得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但实现该技术构思的技术手段非显而易见,亦应认定涉案专利或涉案申请具备创造性。 【示例】 示例一:一种彩钢板翻转合板装置案【1】 “1.一种彩钢板翻转合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输送辊、抬升装置,吸盘组:所述
发布时间:2025.01.23 -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作用案析
【案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三步法中的地位相当于真实研发过程中的研发起点。如果在以该现有技术作为判断起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产生研发动机,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涉案技术方案,则可认定涉案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判断方法(1) 【示例】 示例一:泵分配器案【1】 “1.一种用于从容器分配液体产品的泵分配器,所述泵分配器包括:柱塞和室装置:入口阀
发布时间:2024.12.02 -
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考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XXXX。 法定代表人:姜允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发布时间:2021.03.2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优惠备案新变化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面向中小企业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的备案管理也有所变化。
发布时间:2016.03.21 -
共享充电设备被诉侵权,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进行证据保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选派两名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轩云龙、陈晓华协助该院陈勇法官团队赴北京市昌平区某商场进行证据保全。 此次证据保全涉及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来电公司)诉被告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海翼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街电公司)6件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所涉专利包括201580000024.X号“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
发布时间:2017.07.19 -
作用、效果不同的技术特征不能成为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作者:孔庆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知识,通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特征,能够想到利用该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面临的技术问题,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可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但对于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作用、效果并不相同的,则不能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 【案情】 专利号
发布时间:2016.04.08 -
作用、效果不同的技术特征不能成为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作者:孔庆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知识,通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特征,能够想到利用该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面临的技术问题,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可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但对于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作用、效果并不相同的,则不能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 【案情】 专利号
发布时间: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