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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有效性认定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未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未XX因与被上诉人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
发布时间:2023.08.04 -
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案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技术措施 有效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未XX与被上诉人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得力富公司认为,未XX未经许可,擅自将得力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CH-608 X-Ray 钻靶机
发布时间:2023.08.04 -
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软件著作权侵权
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江,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711弄29号东苑新天地8号小三房401室。 委托代理人屈新峰,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
发布时间:2007.07.30 -
2017年全国技术市场交易简报
,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53040项,成交额为5550.67亿元,同比增长9.78%,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1.35%。技术秘密合同80258项,成交额为2991.27亿元,同比增长12.56%;生物、医药新品种合同2653项,成交额为119.7亿元,同比增长62.94%;计算机软件合同51026项,成交额为852.67亿元,同比增长2.06%。专利合同15229项,成交额为1420.47
发布时间:2018.02.27 -
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黄清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清桥、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
发布时间:2021.09.02 -
美摄诉抖音“剪映”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3 -
北京东方神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动而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神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神箭公司)、原审被告杨占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石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0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动而健公司和原审被告杨占军的委托代理人毕振文、被上诉人东方神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到庭
发布时间:2017.12.07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经典案例—— 一剑封喉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机创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建江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0650号 背景情况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份期间,陈建江一直在上海鸥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鸥莲公司)技术部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陈建江负责完成鸥莲热控辅助设计软件(以下简称ELDesign1.0软件)的开发,鸥莲公司于2004年4月29
发布时间:2008.01.29 -
恶意抄袭网页页面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北京金未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未来公司)诉被告武汉昊古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昊古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等。 金未来公司起诉称,金未来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从事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服务。金未来公司开发完成了“简理财”APP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17.11.07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著作权及其他)
先按照这个意见处理。 ——关于基层法院立案的技术合同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属于计算机软件案件的处理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审判实践中,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的合同通常使用技术合同的名称,导致此类纠纷按照技术合同纠纷在基层法院立案,后基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合同实质为计算机软件合同。对于此类情况,由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就案件管辖提出意见,层报高院民三庭,由高
发布时间: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