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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即将宣判, 无效决定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日本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将不得不撤回对福航公司的侵权诉讼,否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 日本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仍有机会就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考虑到无效请求的理由以及所引用的现有技术证据,其通过诉讼反转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次无效,不仅使得福航公司能够继续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发布时间:2021.03.09 -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条约发展与保护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对此一直存在制度缺位;而在我国批准加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后,也有义务对表演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提供保护。梳理国际条约发展,分析法律保护框架,会对我们研究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相关问题有所助益。 01 相关术语定义 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2条(a)款,表演者的表演对象除文学或艺术作品外,尚包括“民间文学
发布时间:2021.02.04 -
以案释法 | “食族人”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僧某申请注册了第27792495号“食族人”文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第30类“粉条、通心粉”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其注册申请,理由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发布时间:2021.05.19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音乐剧《何处寻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提要:《何处寻爱》是由北京市怀柔区与百老汇亚洲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老汇)于2009年合作创编的一部新音乐剧。该音乐剧共投入资金5200万元人民币,以电影为主题,将世界电影元素和中国电影元素有机融合,兼具艺术性和欣赏性,可谓中西合璧。 项目资金由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独自承担。根据约定,在北京地域内,音乐剧全部版权由
发布时间:2021.05.11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第4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二
发布时间:2021.10.27 -
北京东方神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动而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101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动而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占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神箭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占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动而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而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
发布时间:2017.12.07 -
高某、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031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440号 第一次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监字第828号 第二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
发布时间:2017.12.07 -
《华夏时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中创新航打响专利反击战,向宁德时代和特斯拉等索赔超10亿元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胡雅文 北京报道 中国动力电池“老大”与“老三”历时多年的专利斗争不仅没有平息,反而升级了。 10月19日公告显示,中创新航(03931.HK)收到福建高院的一审判决,因为一项电池相关的知识产权,被判赔偿宁德时代(300750.SZ)损失580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从2021年宁德时代率先起诉,两者的知识产权纷争已经持续了3年多
发布时间:2024.11.04 -
电视剧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之 扬长避短,有备无患
法律犹如河中之水,潺潺流动,想要借此灌溉田园的人,须设计合理路线,开凿沟渠,引水入田。 目次 诉讼当事人 案号 纠纷缘起 起诉、反诉及答辩 一审审理祥要及裁决结果 二审审理祥要及裁决结果 律师点评 诉讼当事人 一审本诉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 一审本诉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本诉被告:湖南广播影视集团 案号 一审案号
发布时间:2008.04.10 -
银汉公司与华汉公司电视剧播出权合同纠纷案二审答辩意见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彩印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松霞 执行董事 答辩人,因上诉人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2389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对答辩人提交的证据6予以采信并据以形成判决,既符合程序法,亦
发布时间: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