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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否适用著作权保护?
集合;被收集的单个数据或信息,要么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要么过于简单缺乏独创性,要么属于他人所有,海量数据的收集者不能对此主张排他性财产权;数据选择、整理、编排及组合本身难以达到“独创性”标准,故也无法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任何作品都是若干个元素(数据)的集合或汇编,而非仅仅只有“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并不是与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并列的一种表现形式上的作品类别,它只是用于
发布时间:2020.12.28 -
聊聊新《著作权法》之作品署名
上回书我们说到视听作品的前世今生,这一回我们来聊一聊作品的署名。 一说到署名,想必大家最记忆犹新的就是去年视觉中国那档子事儿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的著作权人突然成了视觉中国,人们顿时懵圈,于是舆论漩涡急速旋转。共青团中央隔空喊话视觉中国:“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人民日报则直接附图,图片中书写“不敢配图”四个大字,很有幽默感。这一事件以视觉中国接受处罚并道歉告终,但版权界对于
发布时间:2021.01.26 -
试述在先权利维度下的作品与角色名称保护的证明思路
商标是一种重要且特殊的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处于同等地位。现有注册商标的数量浩如烟海难以统计,而每个商标的组成中通常都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标构成中含有其他在先作品或角色名称这一情况。 特别是对于广为公众所知的知名作品而言,因其自身带有的广泛关注度及巨大潜在商业利益而引发的商标抢注、恶意注册等侵权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妥善地
发布时间:2021.05.28 -
“模仿”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构成对视听作品的侵害
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是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无形介质形式和手段所创作的新型视听成品,用户不再仅仅是内容产品接纳方,更是主动的、直接的内容提供方,该种对调式转化的用户体验大大加速了文化产品的传播与繁荣,但著作权侵权问题随之涌现,特效道具是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来源等问题亟待明确。 11月3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
发布时间:2021.12.01 -
非人工拍摄画面是否构成摄影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案再审有果
再审裁定该案中由热气球上的相机自动摄制的视频《追气球的熊孩子》中的一帧截图,经美化操作的后期处理后可以构成摄影作品。 七年时间,“熊孩子”们的“气球”终于追到了。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案做出了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陌陌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的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21.12.01 -
网游遭遇“换皮”,原创如何维权?
22.34%的情况下,在2021年上半年依然保持了显著增长,约8%左右。随着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一些游戏研发者为追赶流行游戏研发热潮,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直接照搬了他人的游戏研发成果,侵害原创者权益。不仅如此,国内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在走向海外市场时,也同样面临着被“换皮”抄袭的风险,这使原创游戏在国内与国外的发展皆严重受阻。 游戏“换皮”通常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游戏
发布时间:2021.12.06 -
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381民初2480号 二审案号:(2020)浙03民终138号 裁判要旨 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应重点审查销售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符合进入市场流通的正规商品形式、销售商购入被诉侵权产品的支付凭证与发货单等材料,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销售商购买记录是否具有一一对应性等内容。若在
发布时间:2022.02.07 -
捏脸游戏玩家能捏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
,在剔除发型、着装之后,两者的脸型和五官虽然存在少许的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太过细微,无法客观识别,不符合独创性中独和创的要求,故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14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玮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晓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玮钰因与被上诉人敖晓青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
发布时间:2021.08.30 -
美国版权局公布AI创造作品版权注册最新规定
3月15日,美国版权局公开了一份针对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作品进行审查和注册的声明,并预计在3月16日的《联邦公报》上发布。 声明首页 这是针对近来越来越多的AI生成的作品,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最新进展。 其中以DABUS人工智能为首的团队,已经在专利和版权上持续进行法律边界探索。但是从目前结果来看,在“专利”方面,因为发明人不是“人”,而被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排除在可授予专利的客体之外。 此外
发布时间:2023.03.17 -
不具有艺术性的照片不是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作品
01案 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初2210号 02裁判要旨 艺术性是摄影作品作为作品保护的重要条件。所谓“艺术性”是指,作者通过对摄影对象(人、物、景)的构造,光线的把握表现出作者的思想或者作品的美感,包括但不限于情感、美学、思想等。虽然摄影作品可能具备其他符合作品的条件,比如独创性和可复制,但若不具有艺术性,仍不能作为作品看待,从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大部分照片
发布时间: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