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作品
-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6号 二审案号:(2015)苏知民终第00085号 裁判要旨 家具在设计过程中包含着作者对各种元素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家具如具备一定审美意义,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可用于工业化大批量生产,具备可复制性和实用性特点,构成具有实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7.11 -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案号】 (2011)越法民四知初字第141号 (2011)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50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的漫画虽然是为了配合文字创作的,但其本身是一幅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的美术作品;被告的使用并没有破坏作者漫画本身的完整性;美术作品的特点是可以进行多角度解读,在被告所配文章本身对作者漫画并没有贬低和歪曲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情介绍】 《新译西方幽默》是一本
发布时间:2016.08.29 -
茅盾手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茅盾手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WEINING 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 DIETRICH(沈迈衡)诉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同一智力创作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涉案茅盾先生用毛笔撰写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被告张晖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
发布时间:2017.10.16 -
离婚财产分割中作品原件该如何处理?
近日,王宝强离婚的消息仍在微信朋友圈持续发酵,令广大网友感叹明星家庭生活的不寻常。笔者不由地想到了一个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一些艺术名人创作的作品原件,比如已经完成的小说手稿或者可以分离的多幅画作,当他们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笔者认为,作品原件不宜分割,应归属于著作权人。这主要是基于物尽其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均等分割只是原则,在特定财产一经分割就会
发布时间:2018.03.23 -
澳大利亚:谷歌新型相机拍摄照片的版权问题
迟早会带来可观的许可使用费。版权所有人是Clip相机、谷歌公司还是人工智能本身?令人惊讶的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它们均不拥有此类照片的版权。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 根据澳大利亚的《版权法》,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艺术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就照片而言,版权归拍摄照片的人所有。因此,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通过人工智能拍摄照片的Clip相机的所有人并不拥有此类照片的版权,因为这些照片不是他们拍摄的
发布时间:2018.04.02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著作权)
3. 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南京六合法院(2016)苏0116民初4666号 南京中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 原告:沈某宁、沈某燕、沈某衡 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某 【裁判要旨】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应以不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
发布时间:2018.04.19 -
对抄袭行为不能仅道德谴责
抄袭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净化学术、文艺生态。 “文艺工作者应该牢记,创作是自己的中心任务,作品是自己的立身之本,要静下心来、精益求精搞创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文艺工作者要坚定文化自信,更要有自律意识,守住底线,摸着良心创作。大量事实也都证明,想要投机取巧靠“掠人之美”来成就自己名声的人,不可能走得久远,到头来只能弄巧成拙,同时还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发布时间:2018.06.15 -
“小猪佩奇”何以引爆衍生品市场
形象衍生品授权项目,已获得了11亿美元的收入。 有业内人士表示,动漫视频作品制作的成本,一分钟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通过电视台播出赚取版权费远远达不到盈利的目的,必须依靠动漫衍生品市场。事实上,作为动漫产业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动漫衍生品可以说是动漫产业的掘金利器。对于动漫电影制作公司而言,自己精心设计创造出的动漫形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动漫产业以创意为发展核心,对
发布时间:2018.04.19 -
央视动画“大头儿子”商标权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证据(复印件):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书,授权声明,《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版权登记证书,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动画公司商标注册证,1996年起至今中央电视台及各地方电视台播出证明,1998年《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丛书,《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历年所获荣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动画公司《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形象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18.11.16 -
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引 言 近日,几起体育赛事直播视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受到了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关注。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电影作品(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或“要件”)之一是该电影作品必须已经稳定地、持久地固定于一定的物理介质之上,否则不予保护。而体育赛事公共信号由于在直播过程中采取的是随摄随播方式,整体画面并未稳定固定于有形载体上,故不满足电影作品
发布时间: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