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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解读《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十大看点”
设计、表演,立法更加体系化,更加严谨。尽管学界当前对于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属性以及侵权责任等认定仍可能存在一定分歧,但是法律层面的规定以及例外限制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失衡,因此更多的体现出“务实性”。 十、侵害著作权民事赔偿部分,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法定赔偿的上限标准,适当降低权利人特定情况下的举证义务标准,保持与商标法、专利法规定的协调统一性
发布时间:2020.05.27 -
专利法不宜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 | 谭秀梅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为了解决专利赔偿额低和威慑力不足的问题,《专利法(第四次草案)》规定了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私法原则相冲突,无法根本解决这两个问题。 要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建立一个法律保护体系,这个体系能够提供足够的预防作用,但又不违反私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引入加重赔偿制度,完善举证制度,结合不当得利制度,加大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制定配套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
发布时间:2020.08.31 -
唤醒“沉睡”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称“《推进计划》”),明确提出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订审议的过程中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 并在上月28日,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 在此次立法中,虽然知识产权未能独立成编,但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仍有多处可圈可点。比如,民法典对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6.24 -
新修著作权法将对媒体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有关修改,备受媒体行业的关注。在11月12日举办的2020年版权热点问题专题培训班上,来自法律、行业界的代表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涉及媒体行业的相关部分进行了解读。 新闻作品版权归谁?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表明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外
发布时间:2020.11.26 -
以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准打击恶意侵权
,甚至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各界对其概念、内容和适用条件的认识比较成熟,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而专门增设的针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如此。这项制度的出台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但其具体适用规则的确立也备受关注。笔者认为,应合理适用针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过于严苛的侵权责任适用束缚创新主体的手脚。 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首要目的是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于恶意、严重的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0.11.03 -
侵犯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被判赔300万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网络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本案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网络平台数据类经营信息,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切实打击恶意侵害知产产权行为的同时,推动新时代新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案情速递 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并与原告
发布时间:2021.10.27 -
假冒“马可波罗”销售卫浴产品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部分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亦不能提供刷单交易订单截图及物流截图进行佐证。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 邱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同时还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结合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利润率、侵权获利贡献率等因素,确定两倍惩罚性赔偿,依法判决邱某向马可波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8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 吴丹 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推动
发布时间:2023.09.11 -
最高法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目前生产“卡波”产品的设备应当被认定为侵权产品专用设备,应当予以销毁,原审法院的认定依据不足;三、原审应当依据鉴定机构已经确定的毛利率计算侵权人的部分侵权获利,应当按照五倍惩罚性倍数计算赔偿数额;四、赔礼道歉应得到支持;五、安徽纽曼公司目前生产的卡波产品用的是两天赐公司的助剂厂商,说明其清楚卡波的配方,且其没有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不具备研发能力,原审判决没有认定卡波配方构成侵权是错误的;六、原审
发布时间:2024.03.08 -
快团团糯米福利社恶意攀附“FILA”二审改判赔362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审结的一起涉及知名时尚运动品牌“FILA斐乐”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诉侵权一方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额由一审判决的50万元改判为362万余元。 “惩罚性赔偿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该案判决结果有力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13 -
使用“白皮袋”销售侵权种子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构成财务混同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侵权人未经许可生产并使用“白皮袋”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改判构成财务混同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侵权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皖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获得“淮麦44”小麦植物新品种在安徽省内的独占实施权,并有
发布时间: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