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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的回复
陈志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上限的提案收悉,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现阶段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仍时有发生,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不足,赔偿低问题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约创新积极性。为此,您建议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利用网络手段公开侵权人信息,规定相应的联合
发布时间:2019.08.07 -
“喜茶”胜诉获赔76万元!广州白云首例“惩罚性赔偿”案宣判
近期,白云法院宣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实施后白云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知名茶品牌“喜茶”胜诉获赔76万元! “喜茶”商标遭假冒 权利人起诉侵权 美西公司旗下的“喜茶”品牌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和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名声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旗下的“喜茶”“”“HEEKCAA”等商业标识已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美西公司拥有如下几种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0.03.18 -
关于知识产权,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这样说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他指出,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侵权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甄别纠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过去五年工作回顾中,李克强表示,我们坚持创新引领发展,着力激发
发布时间:2018.03.05 -
发改委: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组织召开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会议,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产权保护各项任务有序落实,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产权保护立法、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举措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同时,会议
发布时间:2019.04.08 -
中企当未雨绸缪应对专利讼争
赔偿是非常普遍的,而且赔偿金额非常高,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并不罕见,比中国的赔偿多几十、上百倍。美国的专利诉讼还有一个特点,即惩罚性赔偿。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告是故意侵犯其专利权,法院就可以在根据‘填平原则’计算的赔偿金额的基础上,给予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应对甚至避免美国的专利诉讼?龙传红解释说,一是慎重对待收到的警告信。许多情况下,外国人在起诉中国企业专利侵权之前,会给该企业发送警告信
发布时间:2017.01.04 -
惩罚性赔偿!使用自己的“小米生活”商标竟被判赔5000万?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小米科技公司的“小米”注册商标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小米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公司)提出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及41.4198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小米:对方恶意注册商标 展开维权诉讼 近年来,在积极拓展及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小米科技公司在商标
发布时间:2020.01.09 -
两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围绕制约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服务品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服务品牌等任务,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意见》围绕“以人为本,优化供给”“市场导向,品牌引领”“创新驱动,跨界融合”“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
发布时间:2019.10.30 -
董明珠两会提案:严厉打击“专利流氓”,引入惩罚性赔偿
据金融界消息,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了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专利流氓”等多项建议。 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董明珠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此外,董明珠指出,要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专利流氓”,董明珠指出“专利流氓”分为两种:一种是已被广泛探讨的“非专利
发布时间:2020.05.27 -
惩罚性赔偿:加强专利保护的制度创新
经过多年的等待和企盼,备受社会关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迎来决定性的时刻: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在强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着墨颇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该制度,本报邀请专家、法官和服务机构代表,请他们从各自视角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解读。 对话
发布时间:2020.11.09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