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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延长经营期限 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作者 | 刘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应充分保障特许人对其特许经营资源的绝对控制。特许经营期限是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该期限的变更应当经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公司的经营期限系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正常情况下由公司自行决定。 但当公司的经营期限与特许经营关系密切关联时,经营期限的变更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关系到特许经营权利人对其商标、老字号等特许经营
发布时间:2017.09.08 -
称视频广告被屏蔽,优酷诉遨游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遨游浏览器屏蔽优酷视频的广告造成其利益受损及竞争力降低,优酷公司将遨游浏览器的运营商北京遨游公司、网际遨游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系优酷网站的合法经营人,依法享有该网站的经营收益权。“遨游浏览器”软件系北京遨游公司、网际遨游公司所开发运营,该软件产品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经过公证证实,“遨游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
发布时间:2018.04.08 -
最高院知产法庭:关于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参与市场活动、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为生产经营目的”。 【基本
发布时间:2021.06.15 -
市监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博通公司收购威睿公司股权案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博通公司(以下简称博通)收购威睿公司(以下简称威睿)股权案(以下称本案)进行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受理和审查程序 2022年9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
发布时间:2023.11.22 -
福建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开设同类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起诉,却辩称其使用的该客户信息是经过原公司许可的,双方之间有“君子协定”……近日,鼓楼法院审结全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原德某公司(已注销)和华某公司均是龙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研发、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配件、附件及模具、夹具等,主要业务为出口汽车配件。德某公司和华某公司,是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某某
发布时间:2024.04.11 -
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开庭审理
8月1日下午,由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戴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南京市首例侵犯经营性信息商业秘密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虹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南京铁检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贺小雄出庭支持公诉。 该庭审被省检察院选定为刑事检察“百庭考核”活动考核庭,省检察院“百庭考核”工作专班到庭审现场观摩。 A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海运船舶所需各类设备
发布时间:2024.08.07 -
特许经营起纠纷 渔公渔婆状告加盟商
渔公渔婆是京城小有名气的餐饮连锁企业,目前称因其加盟者北京某食府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7年9月7日,其与被告樊先生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允许樊先生以独资公司的形式加盟渔公渔婆,并使用其商标。合同签订后,被告樊先生与其他人共同出资,以郭某的名字成立了第一被告——北京某食府有限责任公司。樊先生支付了特许经营金40万元,并向
发布时间:2010.01.06 -
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之辨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办学的资质。即使其积累的"经营信息"在形式上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实质上也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把当事人资质合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条件,以当事人资质违法认定其经营秘密非法,一度引起争议。 在原告强人路公司诉被告辰邮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法院查明:原告
发布时间:2016.11.10 -
商业秘密的合法性之辨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能证明其合法办学的资质。即使其积累的"经营信息"在形式上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实质上也不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把当事人资质合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条件,以当事人资质违法认定其经营秘密非法,一度引起争议。 在原告强人路公司诉被告辰邮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法院查明:原告
发布时间:2016.11.10 -
锐步与耐克就特许经营服装诉讼达成和解
锐步与耐克达成和解 停用橄榄球星蒂博名字 据外电今晨报道,阿迪达斯旗下的锐步国际公司已经与耐克公司就有关纽约喷气机队特许经营服装的诉讼纠纷达成和解,锐步将全面停止销售与纽约喷气机队四分卫蒂姆·蒂博(Tim Tebow)相关的产品。 耐克公司上月对锐步提起诉讼,称其不应在纽约喷气机队服装上使用该队四分卫蒂姆·蒂博的名字。耐克从4月1日起,成为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NFL)特许经营运动服的正式提供商
发布时间: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