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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松北热风炉厂与哈尔滨松花江热风炉厂“快速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3)-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李兰廷,厂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
发布时间:2017.12.07 -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摘要: 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的评判要求一般要低于对发明专利,主要体现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像发明专利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的”进步;评判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一般为该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评判发明专利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关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21.01.19 -
禁止专利权人任意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两头得利”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督促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遵循诚信原则,防止权利人在专利权无效行政程序中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限缩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在侵权诉讼时却又扩大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头得利”不当获益的案件。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
发布时间:2025.04.09 -
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防止专利权利人“两头得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侵权判断的重要依据;相关专利无效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并维持其有效的具体理由,以及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的相关陈述,均属于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时,应当
发布时间:2025.04.09 -
块状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正文 合议组: 请求人认为,专利号为ZL03260181.6、名称为“块状组合式换热器”、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请求宣告其全部权利要求1-3无效。 一、相关对比文件及证据的信息 请求人提供如下对比文件及证据: 编号 对比文件/证 公开日 1 CN86102704 1986-11-05 2
发布时间:2012.05.31 -
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与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阳,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
发布时间:2014.04.09 -
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铺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 -中知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
发布时间:2014.04.09 -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第三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杨伟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靖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纳尔绑扎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1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