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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通过点击触碰界面中的图标达到操作效果。GUI外观设计专利是指电子产品或软件的用户界面所表现出来的设计方案或样态。GUI外观设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中被首次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其客体范围、权利边界、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尚无先例。因此该案对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具有先例指导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该案。
发布时间:2016.06.15 -
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过程中“实验数据”的非必要性
(作者:姜小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审查指南中归纳了五种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其中,第(5)种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医药、化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不高,往往需要用实验数据加以确认,继而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是否“给出实验证据”会成为关注重点。本文将围绕
发布时间:2016.04.12 -
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之所以主张应当利用说明书的内容对其进行澄清或更正性解释,原因在于,在这三种情形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瑕疵多半是撰写的失误,是无心之失。能够用于补救所述失误的内容多半出现在说明书中,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说明书中的这些内容无法通过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增加或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出于保护真正的发明创造的角度,通过解释对于这些失误予以澄清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释是对有瑕疵内容的澄清
发布时间:2016.09.08 -
关于日本、中国的“公知常识”的学习讨论
”。 小结: 根据中国审查指南中,审查员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满足“说明理由”即可,不必像日本那样(举例多篇文献加以证明)。 三 、2016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 2016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如下2个文件: 1、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归纳整理) 2、【征求意见】北京高院就《关于专利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向社会公开
发布时间:2016.10.11 -
如何分配推定新颖性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判断新颖性的依据是客观标准,而不是依赖于人的主观看法和意志,因此,在专利实质审查以及后续的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其主要矛盾集中于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质相同。《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5种情形下对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其中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特征等。在实践中,对于新颖性的判断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化学产品。本文通过介绍一个相关案例,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用制备方法特征表征的化学产品
发布时间:2016.09.18 -
浅谈“公知常识”的证据认定及考量因素
思考。 一、公知常识使用现状 一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之所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人独占权,是因为其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创造,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同一领域起到相同作用/效果的公知常识,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否则就会对公众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适当的限制和干扰。然而,审查指南
发布时间:2016.06.29 -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明天施行,相关修改解读来了!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点击了解详情)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15 -
依职权引入对性质相同缺陷的审查之基本思路
(作者:魏聪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是《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的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之一。由于复审程序具有双重属性即“提供救济”与“审批延续”,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导致在复审审查实践中依职权审查的把握常常会成为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的复审案例,从依职权引入对性质相同缺陷的审查的基本思路和
发布时间:2016.04.11 -
浅析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针对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在化学和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实践中,申请人通常由于时间紧迫或者基于保密考虑,仅提供较少数量的实验数据,或对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有所保留
发布时间:2016.05.17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依职权审查原则探析
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仅基于请求原则,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本案的结论势必会走向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方向,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明显是一种永动机,维持有效明显不妥。此时,必然需要合议组发挥主观能动性,引入依职权审查原则。 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依职权审查仅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请求人撤回请求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提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7种
发布时间: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