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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 ——(2020)最高法知民终954号 【裁判要旨】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未就权利行使作出约定,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专利,其他共有人以专利权共有为由,主张分配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温州医院)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利斯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
发布时间:2021.12.07 -
最高院开庭审理“火花塞”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纠纷
“火花塞”是一种广泛用于内燃机点火系统重要元件,小小的“火花塞”为何引发了长达数年、赔偿数额高达500万的诉讼?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潍柴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火炬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简称特殊陶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及侵权纠纷关联上诉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耿宝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蓉、黄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数年,为何
发布时间:2023.04.26 -
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 “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以侵害其“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4.12 -
专利实施权受限的被许可人仍具有完整排他权
装置”的发明专利。 2012年7月,明根公司和尚体公司签订《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许可明根公司对涉案专利得在中国地域内享有生产、制作的独占权利,权利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另外,双方签订《专利技术授权书》记载:兹为甲方(明根公司)同意授权乙方(尚体公司)因中国大陆地区发现仿冒我司垂直律动机产品原理、技术之情形,故授权乙方得以使用此专利技术做仿冒侵权相关判定以采取公证取证之法
发布时间:2017.08.22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永兴工业区(正信灯饰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欧贤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SEB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第31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
发布时间:2017.11.13 -
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牵引式秸秆揉搓成捆装袋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为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顺邦公司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 有感于农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并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10086184.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集捡拾
发布时间:2020.03.30 -
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0 -
《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下文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专利转移转化日趋活跃,专利保护成效显著、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专利研发投入较大提高、合作创新成为企业重要创新方式。调查主要结论如下: 一是我国专利转移转化水平稳中有进 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持续稳定在三成以上。2020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4.7%,其中
发布时间:2021.04.30 -
比较法视角下的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兼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保护制度;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二、完善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增加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三、促进专利实施:增加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利处置制度;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可以说,本次专利法的修改是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每一项修改都有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限于篇幅,本文抛砖引玉,仅就其中有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0.10.28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简称怡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昌**,第三人刘夏阳和怡锋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刘夏阳和怡锋公司就埃利康公司拥有的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02803734.0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
发布时间: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