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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出台30条意见 为“疏解整治促提升”提供司法保障
建设、企业破产等民商事纠纷。此外,还规定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平等保护军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化诉讼服务等内容。 北京高院要求全市法院建立完善疏解整治案件专门管理、案件风险评估、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等工作保障机制,并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将《意见》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准确掌握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障“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17.06.19 -
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商标终折戟
作为英国国防部两个下属机构,英国海军部(ADMIRALTY)负责指挥英国皇家海军和皇家海军陆战队;英国水文局(HYDROGRAPHIC OFFICE UK)负责提供海事航海产品、服务及相关的安全信息,也会涉及商业活动。那么,包括这两个机构信息的标识在中国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呢?司法部门对此给出了否定答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涉及英国国防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
发布时间:2016.06.03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商标)
保护应当慎重。首先,应当坚持权利法定原则,即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不是对法定权利的保护,我国并无法律规定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权利”,因此只有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进行分析确定其属于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才能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其次,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范围应当慎重研究、严格划定,除非必要,对该利益的保护不应超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各院需要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进行保护的,必须事先层报高院
发布时间:2016.05.10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商标)
保护应当慎重。首先,应当坚持权利法定原则,即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不是对法定权利的保护,我国并无法律规定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权利”,因此只有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进行分析确定其属于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才能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其次,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的保护范围应当慎重研究、严格划定,除非必要,对该利益的保护不应超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各院需要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进行保护的,必须事先层报高院
发布时间:2016.05.10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7.11.10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7.11.10 -
谷歌成功阻击他人在电子邮件服务上注册“GMail”商标
商标在电子邮件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爱思美科技公司曾围绕Gmail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并侵害Gmail标识著作权,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裁定关于爱思美科技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后半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正确,驳回爱思美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爱思美科技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7.10.10 -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2018)
编者按:2018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现予以刊发,供交流参考。 一、专利案件 1.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关于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否存在异同的问题。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一直是专利行政审判中的难点。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与德国、日本等国家一样,虽然明确区分了发明
发布时间:2018.07.10 -
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
专业化审判的成效。为全面总结北京法院三十年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所积累的审判经验和提炼的裁判规则,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北京高院汇总整理了北京法院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典型案例,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历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典型意义
发布时间:2023.11.29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原告产品或服务有关; (二)基于与原告存在合作、洽谈等关系而明知被诉行为可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仍实施被诉行为; (三)被告的相关人员曾任职于原告,明知被诉行为可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仍实施被诉行为; (四)收到原告的警告后未及时停止被诉行为; (五)其他事实。 第六部分 附则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发布时间: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