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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医药公司因垄断共被罚没逾3亿
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医药”)、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两家医药公司共被罚没逾3亿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前期核查,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3.05.29 -
论垄断协议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摘要:《反垄断法》新增第十九条,对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人实施惩戒,填补了原有垄断协议规则追责对象涵盖不足的漏洞。但新《反垄断法》仅通过“实质性帮助”表述概论帮助行为违法性,过于抽象,现实操作性较差,需要进一步释明,分界违法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抽象到法理层面,具有可谴责性的垄断协议帮助行为应当具备“不法”与“有责”两大属性。在此基础上,可以抽象出垄断协议帮助行为应当满足五大构成要件:第一
发布时间:2024.05.08 -
垄断协议豁免条款适用条件及分析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意味着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其实质是对竞争秩序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权衡。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表示,本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还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元价值。 基此,即便特定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就是具备
发布时间:2024.08.30 -
品胜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苹果:MFi涉嫌垄断
产品之间的数据协议、闪电接口内置芯片等方式,确保其可以单方面决定配件生产商能否进入到苹果数据线市场参与竞争,同时,苹果公司通过控制MFi认证和指定唯一的芯片生产商,控制了苹果数据线原材料采购市场。所以他认为,苹果公司在苹果数据线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
发布时间:2018.01.11 -
广东两河砂公司实施价格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粤发改价监处〔2018〕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 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2:罚款 处罚事由:当事人和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协同调整河砂价格,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和变相固定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了价格水平,损害了河砂需求方的
发布时间:2018.08.22 -
广西物价局查处首例价格垄断案,北海市驾培协会与11家驾培机构共计被罚64万
2018年7月31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获悉,经过一年多的反垄断执法调查,该局对北海市驾培协会与11家驾培机构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合计64万余元。此案系广西依据《反垄断法》查处的首例价格垄断案。 2017年1月,北海市传出当月20日起学车要涨价的消息。该消息导致在2017年1月20日前到北海全市11家驾培机构报名学习C1驾培的人数倍增。时值春节期间,这在
发布时间:2018.08.03 -
联想垄断案落下帷幕!因限定品牌授权方最低转售价被查
,当事人作为联想品牌电脑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自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要求品牌授权服务站执行当事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期内、部分配件、选件及服务产品的最低转售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公告指出,在案件调查期间,联想承认在售后维修环节管理过程中,存在价格管控的事实。在认识到相关行为对竞争产生不当影响后,联想废除了控价
发布时间:2020.03.11 -
中国纵向垄断协议公开案例研究报告(2008-2020)
【特别说明】 1.笔者之前的两篇文章分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经典案例和合规建议(“律谈|天价反垄断罚单,苹果和丰田究竟栽在了哪里?”和“从丰田案、苹果案与海南裕泰案,看经销协议的反垄断风险”)。本文侧重于中国纵向垄断协议案例检索研究,具体包括行政处罚案例和司法审判案例。 2.案例数据来源 (1)关于纵向垄断行政处罚案例,目前尚无官方汇总,相关信息散落分布在国家与各省行政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中
发布时间:2020.07.13 -
盖思特利商贸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案
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案。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是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罚款9123598元。 经查,2008年至2020年,当事人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已经开展销售业务的地域范围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
发布时间:2022.03.04 -
“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以及“上一年度”的理解——“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被诉行为产生了反竞争效果。因此,建科混凝土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涉案1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计算罚款的基数,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