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发明专利无效
-
十大案件 | 评析“无线通信系统”发明专利无效案
无效程序中与权利要求修改相关的问题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就专利权人夏普株式会社的第01819676.4号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将保护主题为无线通信系统的权利要求1中有关同步装置限定的技术特征补入到保护主题为基站的权利要求4中,并对权利要求4、6中认为是明显错误之处进行修正。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不符合现行的专利
发布时间:2021.08.26 -
评析“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原研药化合物专利发起的专利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第481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案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包括通式和一系列具体化合物,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经删除,仅保留化合物104和“马昔腾坦”,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氨基磺酰胺基上的烷基链,化合物104为乙基而“马昔腾坦”为丙基(见图1)。 说明书除描述化合物的结构
发布时间:2022.06.01 -
评析“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号:ZL201180056716.8)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于2021年1月7日发文作出第473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该案的审理焦点之一为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问题亦是药物化合物领域专利无效案件中一直以来的基本问题和难点问题。 案情聚焦 涉案专利的
发布时间:2022.06.07 -
评析“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请求人撤回请求后的依职权审查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名称为“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ZL201010523284.4),专利权人为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斗公司)。 在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首次公开募股阶段,专利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掌阅公司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掌阅公司为反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
发布时间:2022.06.14 -
评析“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浅谈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适用 2021年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567987.0)(下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涉案专利权人是业界一家知名企业,专利所涉及的左心耳封堵器通过采用介入的手术方式堵塞心脏左心房前侧壁上的左心耳,可预防血栓栓塞,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4日。 该案焦点在于证据
发布时间:2022.06.21 -
“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440号 【基本案情】 成都植某机械科技公司系申请号为201611044305.8、名称为“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专利授权行政程序中,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β<α”。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修改超出了原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作出维持驳回涉案申请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4.03.06 -
涉“肿瘤靶向治疗”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基本案情】 江苏靶某生物医药研究所公司、常州南某高新技术研究院系申请号为201110187700.2、名称为“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决定维持关于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其中,本领域
发布时间:2024.03.07 -
“石墨放电隙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071号 【基本案情】 四川中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0710049004.9、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市海某电子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深圳市海某电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深圳市海某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2 -
评析“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涉案专利名称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专利号:ZL201110269715.3),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公司)。 该案审理涉及多个无效理由,但焦点问题为创造性的审查。本文重点阐释关于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整体考量的审查思路。 案情分析 涉案专利涉及LTE物理层技术
发布时间:2024.05.28 -
涉“绿脓杆菌”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 【基本案情】 北京万某生物制药公司系专利号为200510059850.X、名称为“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菌株的保藏号。 戴某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戴某良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
发布时间: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