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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江苏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原标题:一年来,江苏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便民为先优化服务 使用为要助力经济 2019年12月,江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首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认真筹划,周密组织,稳步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实,围绕“申请更便利、核准更科学、监管更严格、服务更优化”总体要求,以创新为己任,打造试点工作江苏
发布时间:2020.12.18 -
商标富农和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发布
6月19日,由工商总局商标局与中国工商报联合开展的商标富农和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典型案例征集和评选活动圆满结束。经过公众投票,紫阳富硒茶、万荣苹果、静宁苹果、英山云雾茶、宽城板栗、平谷鲜桃、沼山胡柚、盐池滩羊、黄松甸黑木耳、枞阳媒鸭等10件地理标志商标获选。 2017年第一季度,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200件,同比增长85%。截至2017年3月底,已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3574件,是2007年底的
发布时间:2017.06.22 -
2016年上半年,都新增了哪些地理标志商标?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2016年上半年新增地理标志商标名录,如下:
发布时间:2017.01.17 -
舟山普陀区查处首例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记者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工商分局了解到,因经销假冒地理防伪标志的“阳澄湖大闸蟹”产品,经营户邬某日前被工商部门罚款2万元,还被责令拆除佩戴的“阳澄湖大闸蟹”防伪锁扣及标识。据悉,这是该区查处的首例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日前,普陀工商执法人员在欧尚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一海鲜摊销售的大闸蟹蟹脚上都佩戴“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防伪锁扣,摊位上还挂有“‘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08.03.06 -
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
摘要: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
发布时间:2015.07.27 -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 使用权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
发布时间:2014.12.23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救济问题探析(下)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三、如何确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与正当使用行为的界限 在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还经常辩称其对于诉争标志的使用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在五常市大米协会诉李贵同、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即主张其对于“五常”的使用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当事人提出上述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7.02.15 -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的确定
要 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 情 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02年8月6日,大米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射陽大米及图”集体商标,其中“大米”放弃专用权。2005年4月21日,“射陽大米及图
发布时间:2017.06.09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民事侵权救济问题探析(下)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三、如何确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与正当使用行为的界限 在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还经常辩称其对于诉争标志的使用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在五常市大米协会诉李贵同、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即主张其对于“五常”的使用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当事人提出上述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7.02.15 -
地名被注册为上商标后,他人在产品包装使用该地名是否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龙廷是一乡镇名称,本地有人已注册“龙庭”商标,产品为茶叶。现我给产品以“龙廷香茶”命名并标注在产品包装上,是否可以?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他人可以正当使用。但正当使用仅限于将该商标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描述商品的品质特性等,不可以将其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突出使用。另外,如果“龙庭”是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且您的
发布时间:201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