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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审查与认定
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达成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不同利益角度提出的抗辩事由纷繁芜杂,除了最为通常的商标标识像与不像、商品类别是否类似等常规抗辩事由之外,还包含诸多种类,它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呈现。比如前一阶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维权案件,就是其中例证。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抗辩事由属于对地名或通用名称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特定
发布时间:2022.05.05 -
原料名称能否成为商标侵权抗辩理由
【案号】 (2021)苏08民初54号 【裁判要旨】 侵权者常以涉案商品含有原料名称作为抗辩理由,但原料名称属于生产工艺的范畴,且在包装上过度使用原料名称,具有攀附知名商标的故意,故原料名称在实务中原则上认为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案情简介】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食品公司,对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使消费者知晓
发布时间:2022.03.28 -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林鸿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简称2017指南),其中137-143条涉及现有技术抗辩的一些规定,笔者不揣浅陋,尝试解读一二。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
发布时间:2018.08.29 -
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合理性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提出建议,建议立法部门修改完善专利无效程序。罗副院长提出的专利无效程序改革有四项意见,其中包括明确规定专利无效抗辩的提议。 专利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允许被告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抗辩,赋予审理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权限。【1】无效抗辩在主流英美法系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通过不同的方式确立,基于我国的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9.06.14 -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的必要性和挑战
在侵权程序中可以审理专利权的效力,原告作出前后不一致陈述的动机将受到抑制,否则将付出诚信的代价。 肆、在侵权程序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能否解决问题 类似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判赔的案件,并非鲜见,如果不进行制度改进,一审法官做无用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每一个专利权人在专利被无效前都刻意制造一起中止事由,法官在此情形下只能推定专利有效,则必将导致产生大量存在潜在问题的判决,致使法院蒙羞;如果侵权案件和
发布时间:2019.06.19 -
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反驳
邓旭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法来源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方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手段。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在商标侵权免责规定方面新增了行政责任免责条款,即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该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7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主观上,销售商应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客观上,销售商应举证其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提供者。 【案件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站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东站某店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20.06.02 -
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见,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明知”作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而“不知道”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而在2001年及之后修正的《商标法》中,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仍构成侵权,只是有可能被免除赔偿责任。 1.2构成要件 在评述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之前,法院必须要先对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作出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22 -
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审查中“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探讨及评述
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二、涉案专利、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的模型化分析及历次审判内容分析 (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b,c,d (2)对比文件的专利技术特征:a,b,c,d,e,f (3)专利权人的专利(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a,b,c,D 广州知产院认为:特征d不等于特征D,因此没有落入保护范围。另外,对比文件1由于多出技术特征e,f,因此侵权产品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广东
发布时间:2021.01.18 -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和力泰公司诉速锐公司、快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一审案号:(2017)粤73民初2833号 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情
发布时间: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