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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专利侵权纠纷中先用权抗辩的审查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上海丁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香公司)与上诉人上海复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丁香公司和复禹公司均是生产“水处理箱体装置”的公司。2016年3月11日,丁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该专利申请
发布时间:2021.08.25 -
专利侵权先用权抗辩的政策考虑与法律适用
时,一般不必再适用先用权抗辩。在先使用理论上包括除了进口之外的所有可以构成专利侵权的国内实施行为,而不仅限于制造和使用。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与被控侵权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法院可采信的证据相关,即需要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表明“善意”或技术来源合法,并已经实施或为实施做好“必要准备”,以及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与专利权人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先用权抗辩只能连同业务或企业整体转让。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
发布时间:2023.03.30 -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视情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使用者 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4.01.18 -
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
摘 要 合法来源抗辩是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免除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主要在于主观要件的审查宽严不一、标准各异,亟待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和促进侵权源头打击的制度功能出发,实体法层面上,确立善意且无过失的标准,核心在于合理注意义务客观标准的确立,即一般市场交易主体在同等商业环境中符合交易习惯的注意程度,同时对不同群体、不同情形有不同注意
发布时间:2024.10.16 -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租赁 合法来源抗辩 【基本案情】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诉称: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202023028655.X、名称为“直冷式螺旋
发布时间:2024.11.15 -
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与策略
一、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均是有备而来,其在起诉前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作为被控侵权的被告则毫无准备。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转送的起诉状等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对比、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收集和抗辩理由的选择等复杂工作,十五天的答辩期对于被告来说
发布时间:2019.11.14 -
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方在二审新提出现有技术(设计)证据的处理
将涉案专利许可爱温士公司实施。 2018年12月13日,爱温士公司以常州佰瑞特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称佰瑞特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取暖器产品侵害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为由,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中,佰瑞特公司抗辩称被控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上海费雷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截图作为现有设计证据。但法院认为该些现有设计证据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对其
发布时间:2020.06.03 -
SodaStream在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部胜诉Aarke
。 SodaStream声称,Aarke的Carbonator Pro系列产品侵犯了其EP917,因此在杜塞尔多夫当地分部起诉了这家瑞典公司。Aarke没有像通常的情况那样以无效反诉,而是提出了无效异议。 吉列抗辩 这种所谓的吉列抗辩(Gillette defence),是以1913年英国的一起案件命名,是一种通过证明专利无效而不要求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来进行不侵权抗辩的方式。 被告辩称,其被指控的侵权
发布时间:2024.11.15 -
浅议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一种不侵权抗辩方式,在我国各级法院中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时将其列入法条,从而明确将现有抗辩原则法定化。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发布时间:2016.03.18 -
专利侵权纠纷中以电商平台用户评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规则
看,也与当前销售的产品不符;尤其用户评论的内容并没有反映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技术特征,故迪玛以amazon网站上用户评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迪玛厂通过公证保全的相关页面,显示的仅仅是amazon网站“Yescom”网店在2017年11月28日所展示的资料,参考宏采公司2017年12月15日对相同页面的公证保全页面可知,该网店的网页展示资料在不同的
发布时间: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