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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制度,让数据产权保护更加完善
企业数据或数据集合的产权保护是近几年中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也正努力推进这方面的立法或政策制定工作。笔者认为,数据集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其实已经受到多方位的保护,真正的法律空白地带非常有限。在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时,我们要放弃制定统一的数据产权保护法的思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完善。 首先,如果数据集合整体上处于秘密状态,收集者采取保密措施,则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
发布时间:2022.08.01 -
广东法院数据类案件重点难点问题探析
一、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中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 涉数据类案件在广东高院长期以来很受关注,为此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做了调研,后来经过收集整理,列出来这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权属问题。我们了解到,对于企业来讲,只要是涉网络、涉数据的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都是其核心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用户与平台共同创造的数据的权属界定、平台对用户数据享有的权益边界、个人信息权益和企业数据权益之间的边界等;若门槛设置不合理,容易导致
发布时间:2023.06.21 -
数据何以确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已经确认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客体属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虽然有关数据政策和地方性立法确认了数据权益,但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回应。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数据确权有利于保护劳动,可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强化数据保护。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3.08.02 -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为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
发布时间:2023.06.05 -
浙江省成立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联盟
近日,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在舟山召开。截至目前,浙江共受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948件、发证313件,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46581万元,赋能海洋大数据、电商、医疗、地理信息等重点产业17个。舟山市、杭州市拱墅区和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就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创新、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地方实践经验作交流发言。 会议现场还举行了浙江省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10.26 -
论数据保护的法律边界
申请撤销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救济。数据保护的权益应当限定仅及于数据法律行为,包括:经过权利人许可,具有营利性,不得与在先权益相冲突,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不得阻碍他人合理使用与善意使用。鉴于现有立法和执法未充分体现数据保护的客体、主体和效力边界,有必要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统一立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数据局联合制定和颁行数据保护的行政执法办法。鉴于信息、数据、知识产权之间
发布时间:2023.12.12 -
数据财产权
内容提要 因法律意义上的物是社会性的共识,故数据可以成为物;当您至少控制一个数据实例时,您就占有了数据。数据财产权是某人基于占有数据实例而享有的未经其同意不将其任何数据从计算机中泄露的权利,旨在赋予并肯定数据占有者在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数据的能力。这种将数据视为无形物并在有形副本中实例化的处理方式,与法律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的处理方式一致,并不构成学者们所警示的那种可扩展的新型
发布时间:2024.02.21 -
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探析
对于数据权益,在我国立法未明确将其产权化的情况下,鉴于数据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数据权益提供了多样化的保护路径,包括:以专利权和著作权为核心的数据权益财产化的权利保护路径;以商业秘密为载体的数据权益的法益保护路径;以竞争行为正当性为判断的数据权益的行为规制保护路径。本文将对上述三种路径分别进行解析说明。 数据作为信息时代的“石油”,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
发布时间:2024.04.08 -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理论逻辑与进路探索
数据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如何在法律体系内解决数据赋权确权难题,助力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殊值研究。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框架下回应前问获得了政策层面的高度支持,成为颇具实践意义的探索路径。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目标,“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具体任务位列项下。[1
发布时间:2024.04.09 -
数据知识产权在科学数据领域的适用
滥用”“被抢先发布成果”是影响科学数据共享的前几位原因,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顾虑。 三、围绕科学数据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探索 为了解决因数据集合权属不清所造成的数据流通使用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数据处理者付出劳动或投入资本进行一定规则处理的大规模数据集合提供一种“有限”的弱保护,禁止他人的不正当获取或利用行为,目前已在全国17个省市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