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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制度,让数据产权保护更加完善
企业数据或数据集合的产权保护是近几年中国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也正努力推进这方面的立法或政策制定工作。笔者认为,数据集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其实已经受到多方位的保护,真正的法律空白地带非常有限。在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时,我们要放弃制定统一的数据产权保护法的思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完善。 首先,如果数据集合整体上处于秘密状态,收集者采取保密措施,则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
发布时间:2022.08.01 -
论数据技术措施的法律定位和制度建构
内容提要 在数据产权立法中,是否应引入技术措施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引入了技术管理措施的概念,但仍存在法律定位不清、制度目标不明的情况。在域外典型数据立法例中,日本的“限定提供数据”制度和欧盟《数据法》的技术措施条款均存在正当性不明、价值错位等严重问题。数据技术措施是保护数据产权的工具,其正当性源自其财产支配力、制度有益性和所保护底层权利的
发布时间:2025.04.17 -
北京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南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数据已成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数据价值的核心体现,其规范化、合法化流通交易对于加速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引导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维护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知识产权的合规流通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和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
发布时间:2025.04.03 -
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方法论
内容提要 虽然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其变化并没有冲击到最底层的法律体系。由于数据产品与知识产品有着极强的共性,对于数据产权的制度构建往往可以借鉴已经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不必“白手起家”,也不必“旧瓶装新酒”。洛克劳动财产理论在证立知识产品与数据产品的赋权时存在着相同的难点未予解决;“客体—对象”区分论不仅可以解释“唯数据不足以确权”的问题,也能解释“未产生新的利益关系也不足以设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1.08 -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为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
发布时间:2023.06.05 -
广东法院数据类案件重点难点问题探析
一、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中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 涉数据类案件在广东高院长期以来很受关注,为此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做了调研,后来经过收集整理,列出来这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权属问题。我们了解到,对于企业来讲,只要是涉网络、涉数据的企业,数据的权属问题都是其核心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用户与平台共同创造的数据的权属界定、平台对用户数据享有的权益边界、个人信息权益和企业数据权益之间的边界等;若门槛设置不合理,容易导致
发布时间:2023.06.21 -
数据何以确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已经确认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客体属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虽然有关数据政策和地方性立法确认了数据权益,但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回应。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数据确权有利于保护劳动,可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强化数据保护。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3.08.02 -
浙江省成立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联盟
近日,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在舟山召开。截至目前,浙江共受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948件、发证313件,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46581万元,赋能海洋大数据、电商、医疗、地理信息等重点产业17个。舟山市、杭州市拱墅区和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就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创新、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地方实践经验作交流发言。 会议现场还举行了浙江省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10.26 -
论数据保护的法律边界
申请撤销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救济。数据保护的权益应当限定仅及于数据法律行为,包括:经过权利人许可,具有营利性,不得与在先权益相冲突,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不得阻碍他人合理使用与善意使用。鉴于现有立法和执法未充分体现数据保护的客体、主体和效力边界,有必要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统一立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数据局联合制定和颁行数据保护的行政执法办法。鉴于信息、数据、知识产权之间
发布时间:2023.12.12 -
数据财产权
内容提要 因法律意义上的物是社会性的共识,故数据可以成为物;当您至少控制一个数据实例时,您就占有了数据。数据财产权是某人基于占有数据实例而享有的未经其同意不将其任何数据从计算机中泄露的权利,旨在赋予并肯定数据占有者在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数据的能力。这种将数据视为无形物并在有形副本中实例化的处理方式,与法律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的处理方式一致,并不构成学者们所警示的那种可扩展的新型
发布时间: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