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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了母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则对母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委托律师发函警告,或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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