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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局公布2023年度商标专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5-17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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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履职担当,开展全链条执法协作,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和申请代理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营造鼓励创新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为企业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人民提供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为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本市商标专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评选出10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01.上海圣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上海圣贝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109家客户签订了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110份,约定为客户代理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申请共831件。其中,实际已履行497件,尚未履行334件,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及税费,违法所得为52192.91元。当事人网站内容系由当事人员工从网络中摘抄拼凑而成,无相关事实依据,亦无明确内容来源。


【处理结果】


当事人擅自代理专利申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2192.91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2192.91元。


当事人通过官网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并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签订了大量委托代理合同,涉及数百项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办案部门通过梳理海量数据确定当事人从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全貌,并对相关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理。案件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专利代理违法行为,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专利代理一头连着市场创新主体,一头连着专利审查工作,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保障专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专利代理中的违法乱象,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及代理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提质增效,保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02.凯度医药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凯度医药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与伊朗某公司签订买卖2000千克左氧氟沙星(原料药)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14000欧元。2023年2月,当事人和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2000千克的左氧氟沙星(原料药),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80000元。2023年5月,当事人仿冒并制作与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标贴整体样式设计和内容基本相同的标贴,指示其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方对此批货物更换标贴。2023年6月,其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方将原来的标贴撕掉,更换上伪造制作的四种不同规格的标贴。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与商标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标有“图片”、“图片”商标的左氧氟沙星(原料药)2000千克;2、罚款人民币388731.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相对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涉及原料药生产链、国际贸易链、物流代理链和标贴制作链等多个环节。在需要跨省、跨市、跨部门办案的情况下,执法机关通过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最终推动案件的成功查办。


原料药为民生领域重要商品,关乎人的生命健康,调查过程和最后处理结果,对医药出口领域、国际货物物流代理领域和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等产生极大震慑力,倒逼上述领域企业推进改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对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则,营造了良好的出口营商环境,有利于推动高质量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03.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基本案情】


上海言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的网络店铺中有两种服务项目,分别为“¥450上海商标注册包通过申请转让续展商标变更购买复审亚马逊品牌美国”和“¥100商标注册包通过申请转让续展商标变更购买复审亚马逊品牌美国欧盟”,上述两种服务项目均有“包通过”字样。


【处理结果】


当事人承诺“包通过”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另案中对于当事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在本市范围内首次适用,案件类型具有新颖性。执法人员通过手机淘宝APP监督检查,发现并处理了问题,说明在数字经济时代,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有效监管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重要课题。对企业和个人实施“双罚制”,强调了个人责任和企业责任的重要性,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于同类违法行为能够起到较强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推动商标代理行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04.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当事人)主要从事经营化学助剂产品活动。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的物流信息顺藤摸瓜,经过蹲守、追踪和暗访,查明了当事人的制假和仓储窝点。2023年7月,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辨认,当事人存放在仓库内待售的约1000余桶化工助剂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逾400万元人民币。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组织精干力量分三组人员,对当事人的多个点位同时出击,追根溯源,顺利推动案件成功查办。因违法经营额巨大,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数额巨大,涉嫌犯罪。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隐蔽,注册地址、办公地点和制假仓储窝点位于不同地址,同一实控人将制假、售假分为不同市场主体,查办难度较大。执法机关加强线索排摸,全面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成功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强化跨部门执法合作,实现了对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惩戒,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05.上海自然美富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亚运会特殊标志案


【基本案情】


上海自然美富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称“东森自然美在亚运来临之际,也将携手4位女性世界冠军倾情代言PQQ藜菁醇果蔬汁日夜饮,用美与健康的金牌守护力,为她力量加持,助力她力量全面绽放于人生的每一个赛场,开启东森自然美PQQ助力亚运的荣耀见证时刻!”“以冠军实力助力亚运”,文中多次使用了“亚运会”字样、卡通吉祥物形象,且未能提供亚组委相应授权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违法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特殊标志网络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制作、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和直播活动进行商业宣传,使用含有亚运会特殊标志的关键词、吉祥物形象,引流其所经营的饮品广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足以使人误以为广告宣传内容与杭州亚运会存在一定关联,使公众对其商誉、竞争力等产生误认,属于蹭亚运会热度的隐性营销行为,构成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网络技术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式的出现。本案及时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新情况新问题,筑牢反隐性营销防火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06.上海本鲜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片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上海本鲜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2月起,委托舟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冷冻舟山带鱼段,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冷冻舟山带鱼段。当事人伪造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出具的带有专用“图片”《舟山地理标志授权书》,在网络平台的商品详情页中展示使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罚没款合计137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纳入“官方标志”予以保护后,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一次积极探索。执法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依法查处,是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商标法框架下进行保护的创新实践,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伪造、冒用的行为在商标法意义上进行了评价,有效规范了商标使用行为,并为今后类案的查办提供了宝贵经验。


07.上海美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上海美奢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的网络直播间主要销售“LV(LOUIS VUITTON)”品牌包,并在销售过程中附加赠送一些带有“LV(LOUIS VUITTON)”字样、“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等图样的防尘袋、包装盒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处所查见的LV包、作为赠品附送的防尘袋、包装盒等商品均未经授权。现场发现的侵权商品中,6只LV品牌包售价均为4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这6只包的合法来源;其余防尘袋、包装盒等在其经营活动中作为赠品,未单独出售,且部分已作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故违法经营额按照进货价格及进货数量计算,以上所有商品的违法经营额总计3912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91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网络直播带货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商品销售范围广泛,涉及多个产品类别。当事人在未得到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直播间突出权利人品牌元素,如设置品牌LOGO的直播背景墙等,并在抖音公众号发布大量营销类短视频进行推广以增加人气,其种种行为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产生了推动作用。但是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进货源头把控不佳,以致混杂大量侵权商品,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对权利人的品牌形象也产生负面影响。


执法机关通过排摸当事人的违法时点精准出击,利用“移动执法”终端进行直播录制调查取证,对同类型的网络直播案件查处具有借鉴意义。当前各类新型业态层出不穷,商家应规范直播带货话术,禁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正向引导,对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案件的成功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内外商标权利人遵循平等保护原则。


08.河南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河南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厂房项目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由当事人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防水工程的施工。按照合同约定,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指定施工用的防水涂料的品牌为“东方雨虹”。当事人多次将“东方雨虹”品牌的涂料送货至工地。根据执法人员对桶内涂料残留物调查,以及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辨认意见,证明上述防水涂料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截止案发,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90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本案涉及的违法经营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假冒知名品牌防水涂料,与民生关系密切。侵权行为产生的违法经营额巨大,不仅损害了品牌方利益,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出动迅速,调查全面,与公安机关配合紧密,有效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09.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壹呀儿童乐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卡通形象图片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壹呀儿童乐园(当事人)以低价从网络上采购冰墩墩手办、冰墩墩钥匙扣商品,后将部分采购的冰墩墩手办放置于购物中心商场走廊的扭蛋机中对外销售,将剩余采购的冰墩墩手办和冰墩墩钥匙扣放置于经营场所中积分兑换赠品区,按照顾客的消费次数对应标明的赠品价值进行积分兑换上述商品。经查询,当事人不是冬奥会商品特许经营零售商,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兑换赠送上述冰墩墩形象手办及钥匙扣,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8000余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没收冰墩墩手办47个,没收违法所得1818.88元,处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扭蛋机深受儿童和年轻人的喜爱,但是其中的玩具质量却参差不齐,有些是“三无产品”、粗制滥造,有些“山寨”扭蛋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本案的查处不仅给儿童玩具及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主体意识,同时将儿童玩具产业链中易发侵权隐患环节予以曝光。案件线索同步移送上游销售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全链条打击。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严查侵害“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违法销售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商品的行为被依法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保护奥运会吉祥物相关标志的高度重视,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上海美禾溪餐饮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系第3545155号“MUJI”、第4471290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均处于有效期内。良品计画于2005年5月投资设立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UJI上海”),并授权MUJI上海在中国大陆使用“無印良品”、“MUJI”等商标。2023年8月,MUJI上海发现上海美禾溪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经其许可,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图片字样。执法机关在收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于检查当日责令当事人拆除店铺内外招牌、广告牌上涉及“MUJI”等字样的侵权招牌。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無印良品”、“MUJI”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之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风险性、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兼具涉外商标、服务商标、近似商标等特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相关案件的查办能够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案件涉及的“MUJI”及“無印良品”在家居家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广泛。当事人涉案侵权商标为组合商标,将其用于公众所不熟知的酒吧领域,企图利用不同领域无法较衡因侵权获益或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为由逃避处罚。执法部门通过对经营业态、权利基础、目标客户等方面的细致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观攀附意图明显,使用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驳回了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最终使当事人认错认罚。案件的成功查办,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利的平等保护,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净化了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