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的角色和挑战
——基于电子游戏类侵权案件特点的分析
摘要:本文简要探讨了技术调查官在电子游戏侵权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和角色。随着电子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创新,侵权问题日益增多,技术调查官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辅助角色。文章首先回顾了电子游戏的发展历程和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详细分析了电子游戏案件的侵权特点,技术调查官在案件中所承担的多重角色,包括技术分析、游戏玩家体验和游戏测评师。利用专业工具和深入分析,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官理解复杂的技术事实、被诉行为及其程度。结合案例分析,展示了技术调查官如何通过技术比对和分析,为法官提供技术参考。最后,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应用,技术调查工作将更具挑战,技术调查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应对未来电子游戏侵权案件中的新考验。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 电子游戏侵权 技术分析 游戏体验及测评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
引言:
早期电子游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一些简单的电子游戏如“Tennis for Two”和“OXO”(井字游戏)在实验室环境中被开发出来。在此之后,街机游戏兴起,出现于上世纪末的3D图形技术彻底改变了游戏行业。作为代表的《超级马里奥64》和《塞尔达传说:时光之笛》等游戏展示了3D游戏卓越的游戏体验。与此同时,一方面,个人计算机(PC)游戏开始崛起,多平台游戏开发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线游戏和社交游戏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逐渐成为主流,社交网络平台如QQ上的小游戏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最近十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技术的引入,移动游戏市场迅速增长,移动游戏也成为游戏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游戏侵权的司法实践随着电子游戏行业的兴起和发展而逐步形成。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电子游戏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逐步深化。法院开始更加细致地分析游戏元素的独创性,以及如何将著作权法适用于电子游戏这一新兴领域。特别是一些新型侵权问题的涌现,如游戏账号出租、游戏外挂、游戏模拟器、云游戏等,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电子游戏行业的发展,以更好地保护游戏开发者和玩家的权益,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不仅要深入理解游戏的技术细节,还要平衡创作者的权利与公共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技术调查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在确定侵权行为及其程度时。由于电子游戏相对新颖,法官可能缺乏对游戏技术细节的理解,技术调查可以帮助法官理解游戏的工作原理、设计元素并为具体技术问题提供参考意见。此外,随着软件分析工具的发展,法院开始使用这些工具来比较不同游戏的源代码和执行结果,以协助确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这些工具可以揭示代码之间的相似性,帮助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复制或模仿。技术调查不仅限于代码层面,还包括对游戏内容的详细审查,如图形、音效、故事情节和游戏机制。这要求调查人员不仅要有技术专长,还要对游戏文化和设计有一定的了解。综合电子游戏的发展历史、侵权司法实践以及技术调查在司法审理中的参与,可以看到一幅电子游戏产业发展与法律保护相互作用的全景图。这幅图景不仅展示了电子游戏作为文化现象的演变,也反映了法律制度在适应技术变革中的挑战与进步。
本文旨在尝试讨论电子游戏侵权的特点,以及技术调查官在电子游戏侵权司法审理中的作用。技术调查帮助法官揭示了电子游戏设计的复杂性,还为判断侵权行为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软件代码的对比分析到游戏内容的详细审查,技术调查的应用提高了司法审理的准确性。
一、电子游戏侵权案件的特点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类型中并不包括“电子游戏”,但在实践中,电子游戏整体或者部分却归入某一作品类型中进行保护。具体而言,涉及游戏源代码、目标代码等的,归入计算机软件作品;涉及游戏中文字、图像、音乐等的,分别归入对应类型的作品;涉及游戏整体画面则可能归入视听作品。技术调查工作的开展也应该围绕着电子游戏侵权案件的特点进行。电子游戏侵权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种类繁多。电子游戏类型广泛,包括动作、冒险、角色扮演、策略等,每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设计和玩法。比如动作类游戏中的第一人称射击(FPS)游戏,像《反恐精英》系列,就强调用户的持枪、换抢的真实性体验、游戏剧情的展开和游戏画面的代入感所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快节奏的动作,多样化的武器和装备以及丰富的剧情背景使得此类游戏的著作权更多集中在视频作品、3D模型以及游戏体感上。而像手机卡牌类游戏,比如《炉石传说》、《三国杀》,则是以卡片的形式展示游戏角色和元素,玩家通过收集、养成自己的卡片来完成游戏任务,挑战其它玩家。它的著作权的重点在于卡片图画设计,以及玩家策略文案的撰写。然而,无论什么样的游戏种类,其在技术实现上相较于传统的游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就引出了电子游戏侵权案件的第二个特点。
2.技术复杂。游戏开发涉及编程、美术设计、音乐制作等多个技术领域,技术细节复杂。具体而言,在设计阶段就需要给出游戏设计文档(GDD)详细描绘游戏的玩法、角色、世界设定以及技术设计文档(TDD)定义技术要求、平台、性能目标等。在生产阶段,需要美术制作设计和制作游戏视觉元素,比如角色、场景和界面等;编写代码实现游戏逻辑、物理、AI以及网络环境配置等;以及在音效和音乐上创造或者获取的游戏的音效和背景音乐等。除此之外,游戏开发还涉及原型制作、测试阶段、调试阶段和发布、运营维护等阶段,而著作权的侵犯可能发生在整个过程的任何步骤,以及不同的作品类型上。
3.侵权事实复杂。侵权行为可能包括代码抄袭、美术资源盗用、剧情模仿等,这些都增加了案件技术调查的难度。其具体体现在:
(1)有效区分杂糅的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必须抽丝剥茧式将杂糅的多种类型的技术事实挑拣出来,以明确后续针对性的查证策略。技术调查需要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事实进行细致的分类,区分代码、美术设计、音乐、文本、视听作品等不同类型。对每种技术事实进行记录和标注,包括创作时间、作者、使用许可、版权登记信息等,确保技术事实的清晰性和可追溯性。对关键的技术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包括截图、录像、代码片段、设计草图等,为后续的法官审理提供确凿的证据。根据技术事实的分类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查证策略,明确调查的重点和方法,提高查证的效率和准确性。梳理不同技术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技术事实的关联网络,帮助法官理解技术事实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2)准确把握技术事实。针对不同的技术事实还原性地重现其在游戏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对应功能以及带来的具体效果。技术调查需要识别每种技术事实在游戏中的具体功能,如代码段对游戏逻辑的控制、美术设计对视觉体验的贡献、音乐对氛围营造的影响等。通过实际运行游戏,重现技术事实在游戏中的作用。评估技术事实对玩家体验的具体效果,包括增强游戏的沉浸感、提升操作的流畅性或激发玩家的情感反应。对技术事实进行深入理解,如代码的算法逻辑、美术设计的创作过程、音乐的编曲技巧等。分析不同技术事实之间的交互影响,如美术设计与用户界面的协调性、音效与视觉效果的同步性等。审查游戏的设计文档、开发日志和技术手册,以获取技术事实的详细信息和背景。利用图表、流程图等可视化工具,清晰展示技术事实在游戏中的作用和效果。
(3)挑选和正确使用技术工具,给出尽可能明确查实和验证上述事实和效果功能的手段,辅助法官理解上述内容。技术调查根据案件需求挑选合适的技术工具,如使用编译器将源代码转换为可执行程序,或使用反编译器分析程序的工作原理。使用版本控制系统,如Git,来追踪代码的变更历史,辅助确定版权归属和变更时间点。采用图像和音频比对软件,如Adobe Photoshop或Audacity,来分析游戏的视觉和音频元素。使用数据可视化工具,如Tableau,将复杂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以图表形式展现,辅助法官更直观地理解技术事实。搭建虚拟游戏环境,使用模拟器或虚拟机来重现游戏的运行状态和用户体验。使用证据管理软件来组织和呈现案件中的技术文档、代码片段、设计草图等证据。利用多媒体展示技术事实的对比分析,增强法官对技术细节的理解。
与常规的技术调查不同,电子游戏的技术查实过程涉及理解游戏开发和设计概念及原则,游戏玩家体验诉求以及游戏测评调试等多个环节,因此技术调查官在此类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存在自己的特点。
二、技术调查的开展与技术调查官的角色
技术调查官在电子游戏侵权案件中扮演着技术分析、游戏玩家以及游戏测评师的多重角色。
1.技术分析角色:对游戏的代码、美术设计、音乐等技术细节进行深入分析。这涉及进行游戏代码的测试(运行,检测BUG),比对(是否抄袭),以及图片、音频、文字、视听作品的相似性比对。需要使用包括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以及软件编译和反编译等多种不同的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来查实和分析目标作品的技术事实。具体而言:利用数字图像处理技术进行图片特征提取和模式识别,量化视觉元素的相似度;运用音频指纹技术和频谱分析进行音频比对,识别音频特征和旋律节奏的相似性;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分析文本的语义和结构,判断文字内容是否存在抄袭;同时,使用视频分析工具逐帧对比视听作品,评估动画和视频内容的原创性。
在软件层面,技术调查官通过编译和反编译技术深入了解程序的工作原理,运用代码相似性检测工具揭示代码间的直接复制或结构性相似性。运用文本比对算法,如最长公共子序列或哈希算法,来识别不同代码文件之间的相似度。通过抽象语法树分析来比较代码的结构和逻辑,使用代码克隆检测工具来识别重复模式或克隆,这可能指示抄袭或代码重用。为了有效地进行这些分析,技术调查官需要深入理解至少一种或多种编程语言的语法和特性,熟悉代码的组织方式,包括类、函数、变量等的使用方法,并具备逻辑分析能力,以追踪代码的执行流程和理解算法的实现。他们还需熟练运用代码分析和比对软件,如SonarQube、Codacy、Simian等,来全面评估游戏代码的质量和原创性,为电子游戏侵权案件提供坚实的技术。
2.游戏玩家角色:通过实际游戏体验,理解游戏的玩法和用户交互,为法官提供直观的游戏体验报告。电子游戏类侵权案件中,法官往往没有实际体验过相关游戏的主体经历,而电子游戏的各种设置却都是动态和时变的,特别是涉及视听作品时,如果静态地,孤立地,片面地把握技术事实,可能无法真实地理解游戏的意图以及价值。
技术调查官在电子游戏侵权案件中通过全面体验游戏的各个阶段,包括新手教程、角色创建、任务完成等,深入理解游戏的玩法和用户交互。他们专注于交互性分析,记录关键场景、研究游戏机制、总结玩家反馈,并在必要时咨询领域专家,以获得对游戏更深入的理解。这包括执行单元测试来验证各模块的基本功能,进行集成测试以确保模块间的协同工作,以及开展系统测试来模拟真实游戏环境。此外,技术调查官还会进行性能测试来评估游戏的加载时间和响应速度,以及压力测试来检验代码在极端条件下的鲁棒性。
3.游戏测评师:评估游戏的创新性、艺术性及其在市场中的独特性,帮助法官判断被诉行为的影响。电子游戏的被诉侵权事实验证,在涉及需要进行法庭演练对比时,面对原被告双方的演示或者体验环节,就需要技术调查官作为游戏测评师,对游戏的概念、设计意图、技术实现效果、测试结果及运行情况给出系统和完整的技术调查意见。将体验过程、发现和结论整理成详细的报告,包括文字描述、截图和视频,为法官提供直观的游戏体验材料。
在庭审中,利用演示设备向法官展示游戏的实际运行情况,甚至运用VR、AR等技术提供交互式的游戏环境,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游戏的动态特性和视听效果,确保法官能够全面、真实地理解游戏的意图以及价值。在检测BUG时,技术调查官会利用自动化测试工具来识别异常行为,并通过调试器逐步跟踪代码执行过程,以精确定位问题源头。
三、技术调查官参与具体案件的实例分析
我们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梳理一下技术调查官参与此类案件的工作方法。将技术比对内容作为抓手,体现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理解案件事实。
案件涉及对于《XX传说》-A方,从网址1下载的《XXX三国》-B方以及从其它多个不同网址下载的《XXX三国》-C方,这三方之间的电子游戏比对。
技术调查涉及对于包括A方与B方,A方与C方之间的运行界面,游戏内容以及游戏代码(核心配置文件)之间的技术比对。
作为示例,其中游戏界面的比对涉及:1.角色创建界面比对、2.主界面比对、3.任务界面比对、4.角色界面比对、5.技能界面比对、6.背包界面比对、7.锻造界面比对、8.守护与助战界面比对、9.日常界面比对、10.副本界面比对、11.BOSS界面比对、12.寻宝界面比对、13.元宝月卡界面比对、14.至尊特权界面比对、15.超值投资界面比对、16.活动大厅界面比对、17.恶魔契约与主公加成界面比对、18.勇者圣辉与三国战令界面比对、19.商城界面比对,共19个比对内容。
游戏内容的比对涉及剧情、任务、地图、怪物、爆发技能、副本以及在上述界面中展开或者触发的故事、画面以及音乐。
核心代码比对涉及本案原告A方提供了原件著作权登记的前30页和后30页代码和证据B光盘中的“权利游戏”当前运行版本的源代码,因此本案的比对工作将分为两部分进行。考虑到,A方与B方,A方与C方的游戏代码比对采用基本上相同的比对思路和软件,本案例中以A方与B方比对为示例展示代码比对过程。具体为:1.A方证据A光盘中的“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和B方证据B光盘中的游戏当前运行版本的源代码进行比对;2.证据A光盘中的“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后30页和证据B光盘中的游戏当前运行版本的源代码进行比对。
如图1所示,左边为“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代码行数为2370行;右边为证据B光盘中的游戏当前运行版本的源代码,代码行数为4194行。具体比对结果为:1010 个相同行,29 个不重要的左边独有行,206 个不重要的右边独有行,228 个不重要的差异行,368 个重要的左边独有行,2015 个重要右边独有行,735 个重要差异行,另有387 个差异部分。证据B光盘中的游戏软件源代码中与卓远源代码相同行数占“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源代码比例为:42.6%;不重要差异行占“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源代码比例为:9.6%,重要差异行占“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源代码比例为:31%。
图1 代码比对结果
使用代码比对软件中视图工具下的“忽略不重要差异”,软件将自动隐藏不重要差异,经查看,不重要差异行的差异程度很小,通常为英文大小写之间的差异,因此可认为不重要差异为高度近似或相同代码。重要差异行的代码逻辑基本相同,其中有一部分类名、函数名、变量名有差异,这些差异部分对程序的逻辑功能无实质性影响,同样也存在部分重要差异行差异程度较大,该部分差异较大的代码行占重要差异行比例约为30%(此数据简单估算),总体来看,对比文件中的重要差异行可以认为近似代码占“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源代码比例为:21.7%。
证据A光盘中的“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和证据B光盘中的游戏当前运行版本的源代码进行比对结果为完全相同代码行占证据A光盘的“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前30页比例为42.6%,高度近似代码占比为9.6%,近似代码占比为21.7%。证据A光盘中的“卓某”软件著作权登记后30页和证据B光盘中的游戏当前运行版本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与前30页的比对过程一致,这里不再做重复表达。
其中游戏运行界面以及游戏内容比对是技术调查官站位于游戏玩家和游戏体验师进行的,需要判断游戏界面整体视觉、功能按钮、执行流程、剧情、任务内容、布局、图像、文字描述等界面元素的情况。而游戏核心代码的比对则是底层实现层面的,需要技术调查官分析代码是否采用相同的逻辑架构、程序文本之间的相似性,以及在编译执行之后达到的效果是否接近。可以看出,在一件电子游戏的侵权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发挥的作用是重要的,这些技术事实的查明实际上能够辅助法官对于法律事实有更加清晰和准确的把握。在未来,电子游戏类案件的技术调查工作将会更加重要。
四、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运用,电子游戏的技术事实将变得更加复杂。因为AIGC技术能够依据人类提供的提示词自动生成大量的不重复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计算机代码。可以预见,未来的电子游戏类侵权案件中,必然包含着部分或者大量采用AIGC技术生成的内容。
这对于参与审理此类案件的技术调查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技术背景,还需要对AIGC驱动的游戏产业有深刻的理解和敏锐的洞察力。总结来说,技术调查官通过专业的技术调查,有效辅助电子游戏侵权案件审理。他们能够帮助法庭揭示案件背后的技术真相,为公正司法提供技术支撑。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为此类司法实践带来更多帮助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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