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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归谁,一审判决归属玄霆

日期:2017-11-29 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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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爱奇艺推出,张牧野监制的自制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自宣传、推广不久后,就遭致《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方玄霆公司起诉。玄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虚假宣传为由,将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300万元经济损失。

近日,徐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权益归玄霆公司所有。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因实施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爱奇艺公司因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案 情

2017年初,爱奇艺推出自制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并在爱奇艺网站上使用“没有牧野诡事 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宣传用语。据悉,该剧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公司)共同制片,《鬼吹灯Ⅰ 》、《鬼吹灯Ⅱ》(下称《鬼吹灯》系列作品)作者张牧野监制。

玄霆公司诉称,其享有知名文学作品《鬼吹灯》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2017年1月3日,爱奇艺公司在爱奇艺网站上开设了《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影视剧专栏,未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人许可,在影视剧的宣传推广中使用“鬼吹灯”名称,包括在专栏汇中的电视剧的先导介绍片及片花中使用“鬼吹灯”标识,在影视剧先导介绍片中使用带有“鬼吹灯”的宣传用语,侵犯了玄霆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张牧野作为小说《牧野诡事》的作者,未经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人许可,在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灯”标识并对外授权改编,亦应构成侵权。同时,爱奇艺公司在涉案影视剧的宣传中大量使用“没有牧野诡事 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等宣传用语,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被告爱奇艺公司辩称,玄霆公司对于“鬼吹灯”一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权益。“鬼吹灯”一词具有封建迷信色彩,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爱奇艺公司使用“没有牧野诡事就没有鬼吹灯”宣传用语,系来自于《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实体图书的封皮;“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宣传用语系针对其他非张牧野创作的冠之以“鬼吹灯”名称的作品而言的。

张牧野则辩称,“鬼吹灯”不具有特定性,玄霆公司无权垄断该词的使用。即便“鬼吹灯”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也应该属于《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而非玄霆公司。

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一、“鬼吹灯”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该案中,鉴于《鬼吹灯》系列小说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与权利人的《鬼吹灯》系列小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综上,“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针对被告方主张“鬼吹灯”一词具有封建迷信色彩,不能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予以保护。法院认为,“鬼吹灯”一词在古籍、古诗中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从张牧野创作时使用“鬼吹灯”的主观目的、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看,“鬼吹灯”作为涉案小说名称使用并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二、“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归属玄霆公司

对于已经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名称而言,对商品知名、商品名称是否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规模的使用、宣传,应当成为判断其是否为该权益主体的标准。根据张牧野与玄霆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张牧野将《鬼吹灯Ⅰ 》、《鬼吹灯Ⅱ》除专属于作者本人的权利外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了玄霆公司,其已不享有著作财产权,更无法在作品的传播中对作品进行宣传、运营,亦不得在其后的创作过程中使用“鬼吹灯”作品作品名称或标题从而弱化“鬼吹灯”与《鬼吹灯》系列小说间的对应关系。玄霆公司对《鬼吹灯》系列小说能够拥有目前的知名度作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因此“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归属于玄霆公司。

三、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牧野作为《牧野诡事》的作者,在将《牧野诡事》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通过专有许可的方式授权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行使的过程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在《牧野诡事》小说名称前冠以“鬼吹灯”标识作为作品名称的一部分。北京向上霸唱传媒有限公司以同样方式将上述权利授权东阳公司行使。东阳公司、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影视剧的共同制片者,未经权利人同意,以《鬼吹灯之牧野诡事》作为涉案影视剧名称,并在涉案片花中使用带有“鬼吹灯”字样的宣传用语、张牧野、东阳公司在对外的联合声明中亦将文字作品名称、涉案影视剧名称称作《鬼吹灯之牧野诡事》。

鉴于《鬼吹灯》系列小说具有极高知名度、《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的上述行为易造成涉案影视剧与《鬼吹灯》系列小说相混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影视剧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玄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当为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爱奇艺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涉案网剧时,使用“没有牧野诡事 就没有鬼吹灯”、“最正宗的鬼吹灯系列 ”宣传用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玄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各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该院酌定: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因实施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爱奇艺公司因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