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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是基于合同取得的著作财产权的延伸
出版权以原作品著作权的存续为前提 作为著作财产权的延伸,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需要以原作品著作权的存续为前提。如果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法定保护期届满而消灭,则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也随着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而消灭,对于获得合作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亦是如此。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两种。其中,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是相对于合作作品整体而言,在
发布时间:2021.02.20 -
南怀瑾身后的版权较量
已故的知名文化学者南怀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权赠予中国台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古公司)一直备受各界关注。9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关于未认定南怀瑾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赠予老古公司的判决,并无不妥。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著作权纠纷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对著作权的争夺,以及对著作权部分权能控制权的争夺。防范
发布时间:2018.10.30 -
洪福远蜡染艺术设计作品侵权案民事判决书
艺术设计40余年,曾荣获中国十大民间艺术家和世界杰出华人艺术家称号。2003年其创作完成《和谐共生十二》作品,发表在2009年8月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该作品色彩以靛蓝为主,深浅有度,图案造型精美,繁复对称,描绘了一幅花、鸟共生的和谐图景。原告洪福远为支持老区文化发展,曾将涉案作品的使用权(蜡染上使用除外)转让给原告邓春香,由邓春香维护著作财产权。被告五福坊公司以促销为目
发布时间:2019.01.28 -
论人工智能著作权与虚拟财产权益
补充,《民法典》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不失为一个优质选项。 【关键词】人工智能成果;机器作者;人工智能著作权;网络虚拟财产;(新)财产权益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成果对人类社会生活、生产带来的冲击是全方位的,法律制度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才能完成自己在新时代的使命。由于人工智能机器产出的成果是精神果实,因而其保护与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著作权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近年来学界同仁就此发表了诸多高见。笔者
发布时间:2024.09.27 -
作品改编权保护的历史之维
作者:李杨 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前言 改编权(right of adaptation)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利用方式来看,作品的演绎形式包括改编、翻译、修订、摘选、节录以及对在先作品所作的任何能产生新作品的改造。就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而言,摘选体现在内容安排上,翻译体现在表现形式上,而改编
发布时间:2018.07.11 -
“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归谁,一审判决归属玄霆
由爱奇艺推出,张牧野监制的自制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自宣传、推广不久后,就遭致《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方玄霆公司起诉。玄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虚假宣传为由,将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300万元经济损失。 近日,徐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权益归玄霆公司所有。爱奇艺公司、东阳
发布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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