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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盏寒浆驱热暑,梅汤常忆信远斋。”作为拥有28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信远斋”以生产酸梅汤、秋梨膏、果脯蜜饯等为主,其中酸梅汤最为著名。而围绕着“信遠齋”系列商标,两家分别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与西城区均以“信远斋”为字号的企业产生了纠葛。在3件“信遠齋”商标被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信远斋公司)申请撤销后,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下称信远斋蜜果店)对信远斋公司的3件“信遠齋及图”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双方由此展开纷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老字号传人若对其字号不予经营并不当然享有在先权利,在信远斋蜜果店的3件“信遠齋”商标被撤销或注销之后,其没有经营的老字号已不足以阻碍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信遠齋及图”商标。
早在2000年,信远斋蜜果店经营者萧某某以信远斋公司侵犯其对“信遠齋”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信远斋公司将“信远斋”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包装上,并突出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信远斋”的行为,侵犯了信远斋蜜果店对“信遠齋”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萧某某与信远斋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查明的事实显示,“信远斋”是创建于清朝乾隆年间以经营酸梅汤饮料为主的北京知名老字号,1949年歇业。“信远斋”创始人的后代萧某于1983年开办了信远斋蜜果店,主营干鲜果制品。1988年萧某病故,其子萧某某继续经营信远斋蜜果店。
据了解,信远斋蜜果店于1984年8月提出第220863号、第220864号、第220865号“信遠齋”商标的注册申请,1985年2月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酸梅汤等第32类商品、秋梨膏等第30类商品、蜜饯等第29类商品上。2000年12月,信远斋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220863号“信遠齋”商标。2000年12月与2001年5月,信远斋公司基于相同理由申请撤销第220864号、第220865号“信遠齋”商标。2002年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作出撤销上述3件“信遠齋”商标注册的决定。目前,第220864号“信遠齋”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220863号、第220865号“信遠齋”商标因未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被注销。
2016年3月,信远斋蜜果店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经营者萧某某为老字号“信远斋”的传人,信远斋公司曾被法院判决侵犯了其“信遠齋”商标专用权,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2017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后,信远斋蜜果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能获得支持,其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字号需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才予以保护,而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或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必然建立在持续经营、使用的基础上,信远斋蜜果店没有经营的老字号,已不足以阻碍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信遠齋及图”商标,据此判决驳回信远斋蜜果店的上诉。
纵观该案,信远斋蜜果店的核心主张在于其与老字号“信远斋”具有历史渊源,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案并未否定信远斋蜜果店经营者萧某某为老字号“信远斋”的传人,但就商业标记性权利而言,其核心价值在于市场使用。老字号传人若对其字号不予经营,并不当然享有在先权利。在商标法框架下,不能将在先文化传承与在先字号权益等同起来,否则将违背权利法定原则。信远斋蜜果店主张的在先权利与其经营无关,而是与“信远斋”的历史有关,这一历史因素可以确保其正当使用其“信远斋”老字号,但3件“信遠齋”商标被撤销或注销之后,其没有经营的老字号已不足以阻碍信远斋公司申请注册“信遠齋”相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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