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家三人分别在两地成立字号为“啄木鸟”的公司,然后从他人处受让取得啄木鸟图形及文字商标,在相关店铺及其多地经销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之后,仍在经营活动中继续突出使用“啄木鸟”“南方啄木鸟”等标识,引发知名服装品牌“啄木鳥”商标被许可人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双方纠纷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父亲钱某才、儿子钱某岳、女儿钱某亚及相关公司在线上、线下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啄木鸟”与“南方啄木鸟”及“香港(国际)海宁啄木鸟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字样,今后亦不得登记注册含有与“啄木鸟”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七好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共计83万余元。
不满同名提诉讼
七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好集团)是知名服装、皮具品牌“啄木鳥”的注册商标持有人,早在1993年2月该公司在服装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其后该公司又相继在皮衣、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1537544号“啄木鳥”商标、第4108374号“TUCANO 啄木鳥及图”商标。受七好集团的许可授权委托,七好公司负责七好集团“啄木鳥”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保护、诉讼事宜。
2008年11月20日,钱某才、钱某岳成立了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常熟啄木鸟公司),2023年3月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苏州市希格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希格曼公司),该公司从第三方受让取得了第1999718号、第3303718号啄木鸟图形商标。2008年12月16日,钱某亚设立了香港(国际)海宁啄木鸟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啄木鸟公司),后从第三方受让取得了第1771603号“ZMNFSPJ”商标。
七好公司诉称,钱某才、钱某亚、钱某岳以家庭血缘为纽带,以“全家总动员”的方式大肆对七好集团的“啄木鳥”服装品牌进行“傍牌搭车”,以全国服装集散地江苏省常熟市为辐射点,通过在常熟市的生产、销售场所门头处突出使用“南方啄木鸟”字样,并在招商广告、授权材料、产品包装、吊牌上使用“香港(国际)海宁啄木鸟发展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字样进行误导性宣传和销售,在全国范围内对七好集团的“啄木鳥”服装品牌实施大规模的侵权行为。
七好公司表示,钱某亚在常熟市某男装中心经营的服装店铺曾因突出使用“南方啄木鸟”字样,被认定构成侵犯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专用权,由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后其仍然在店铺门头突出放大使用“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字样;钱某才、钱某亚、钱某岳及常熟啄木鸟公司在湖南、湖北、河南、陕西、安徽等多地的经销商在销售带有“ZMNFSPJ”与啄木鸟图形组合标识的服装过程中,因突出使用“啄木鸟”“南方啄木鸟”“香港(国际)海宁啄木鸟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字样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也曾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七好公司认为,钱某亚等人及其全国多地经销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之后,仍继续在销售带有“ZMNFSPJ”及啄木鸟图形组合标识的服装过程中突出或变相突出“啄木鸟”“南方啄木鸟”“香港(国际)海宁啄木鸟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字样,使相关公众将其带有“ZMNFSPJ”与啄木鸟图形组合标识的服装误认为是七好集团的“啄木鳥”品牌服装,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钱某亚、钱某岳、钱某才、常熟啄木鸟公司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在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网络等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香港(国际)海宁啄木鸟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南方啄木鸟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啄木鸟”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刊登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800万元。
和解结案止纷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熟啄木鸟公司主动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苏州市希格曼服饰有限公司,表达了即刻停止侵权、赔偿一定经济损失的意愿。七好公司考虑到其主动认错并停止侵权行为,主要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与钱某亚、钱某岳、钱某才、希格曼公司达成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的协议,并约定双方该案纠纷到此了结,再无纠葛,若四者在协议签订后还有重复侵权行为发生,四者需就后续重复侵权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律师表示,有些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时,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尤其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使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再是对企业名称的合理规范使用,而是一种商标性使用,商标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维权。如果将上述使用方式混合在一起,权利人则可以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要求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权利人的第一目的,该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不但有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定,还有未来不得再次侵权的约定,最终以双方和解来结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利于案件执行。”律师表示,该案同时也提示其他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是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登记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及实际经营活动中要杜绝“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攀附他人商誉,只有坚持自主创新,打造自主品牌,诚信、合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发展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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