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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认定与专利无效

发布时间:2023-04-26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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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从事功率放大器RF研发和生产的深圳飞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骧科技”)在科创板IPO的首轮问询结果公布。

在其中涉及一场与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智微”)的专利纠纷,引起关注。

就在四天前,4月21日,同样在科创板登陆的慧智微,显示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62号文同意注册。

也就是慧智微的科创板IPO之路比飞骧科技要更快一些。

不过,在二者的IPO材料中,均披露了双方之间的一场专利纠纷。根据慧智微的IPO材料显示,2019年5月,飞骧科技率先以一件发明专利ZL201110025537.X受到侵犯为由,分别在广州和深圳起诉慧智微专利侵权。

不过,随后慧智微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最终2019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该专利宣告全部无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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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慧智微IPO材料

对于这一点,飞骧科技这份新公开的首轮回复也予以证实。可以看到,正是在这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之后,慧智微对飞骧科技提出了“因恶意提起专利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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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慧智微IPO材料

简言之,一旦该主张维权的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就有可能会被质疑为是“恶意专利诉讼”。

实际上,以“恶意诉讼”为由,作为反击专利维权的武器,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企业之间“内卷”的一个重要反制手段。

典型的如去年12月底,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滥用专利权恶意维权和肆意诋毁的不正当行为。更早的如敏芯科技对歌尔股份恶意诉讼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芯片领域的上海移芯向上海知识产权局反诉ASR恶意诉讼。还有光峰科技认为台达电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等。更有甚至,格力一直指责奥克斯通过购买东芝专利来起诉获得巨额赔偿属于恶意诉讼。

尤其是在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之后,这种理由似乎显得就更充分一些。

像本案飞骧科技这一件专利被无效,就被提出是恶意诉讼。还有几乎所有专利维权全部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不过也并没有被认定为是恶意诉讼。

实际上,与专利权全被无效会被认为是恶意诉讼不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集中、批量对某一批专利全部提出无效,然而结果经过审理后却是几乎全部都维持有效,典型的如英集芯对智融科技IPO时的27件专利全部提出的有效性的质疑,这种情况下,是否也会属于恶意诉讼?

诸此种种。

也正是因为这一情况的出现,使得很多本来可以正常维权的行为,都会被外界质疑为时恶意诉讼。这一点,实际上对于中国未来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十分不利的。这也就相当于当一项创新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后,一旦维权,就像被套上了“枷锁”一样。如果无法合理行权,也就难为对创新的激励。

因此,这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不过,现实中,一些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诉权的情况确实也非常普遍,这种情况海会造成司法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如何认定滥用诉权,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会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纷纷扰扰之后,大家还是得比拼技术和专利到底是谁强。

但是因为恶意诉讼的噱头比较响亮,往往会给主张专利的一方带来很大的压力,反而是限制了本应该合理维权的动机。

这种情况在企业IPO阶段,尤为明显。

企业IPO前后,如果专利权人主动行权发起诉讼,则很容易被被告反咬一口是恶意诉讼。

尤其是一些IPO终止的企业,甚至很多人会将IPO终止的原因统一归咎为专利诉讼的问题,过分夸大专利纠纷在IPO审核中的作用,造成舆论的误导。

实际上,在IPO阶段,很多发生过专利诉讼纠纷的案例,最终撤回或是终止,最核心的问题并非都是专利问题。甚至一些维权行为被打上了“专利流氓”的烙印。

所以,所谓的“恶意诉讼”和“专利流氓”的帽子,一旦在中国这个环境继续发酵的话,以后握有专利的人将更难去主张权利,这可以认为是中国专利制度一直被压着的两座大山。

2021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其中有一条比较引人注目:

 三、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着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

  13.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依法妥善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源头治理、溯源打击,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促进形成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氛围。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实际上,这个提法也会引发上述担忧。

这个文件中的“专利陷阱”、“专利海盗”到底指的是什么或哪类群体,如果狭义的把它归类为人们常说“专利流氓”(NPE)是否可以?

可以理解,最高法出台这条的背景是: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堆积了大量的所谓的恶意专利诉讼。就像在专利申请环节有非正常申请一样,在诉讼环节,实际上也存在很多非正常诉讼,而这些诉讼无疑占据了宝贵的司法审判资源,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

但是能否将一竿子顺带将所谓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PE这一类都归为能够设置“专利陷阱”的“专利海盗”,从而遭遇被打击的命运?

可能还要区分看待。

在美国有一起典型案例。

在一起案件中,一家名为Wepay Global Payments LLC的公司,凭借其一项外观设计专利USD930702S1,将苹果、特斯拉、三星、亚马逊、麦当劳、沃尔玛、Paybal、美国银行、摩根大通这些全球知名公司列为了被告。

这家Wepay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专利的发明人William Grecia,曾经吹嘘其致富的战略。

但是包括Paybal在之前向法官提交的材料中则声称,Grecia在过去十年中曾经发起60多起诉讼,但是无一胜诉。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是恶意诉讼。

可见,一旦把专利制度搞活,有更多的人想要将专利变成钱时,就难免会遇到一些所谓的“恶意诉讼”的指控。

这种环境下,从历史已经发生案例的角度来看,建议要谨慎对待所谓的“恶意诉讼”和“专利流氓”等的指控。

我们应该从这些案例中找出可能会引发“恶意诉讼”的环境条件,进而去优化它,这或许才是专利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所应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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