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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公布专利客体适格性修订指南

日期:2019-01-08 来源:www.uspto.gov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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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针对《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中专利客体适格性(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的修订指南以及将《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2条的规定应用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指南。这两份指导性文件于2019年1月7日正式生效。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安德烈.扬库(Andrei Iancu)表示,“这些指导性文件旨在协助USPTO的审查员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性、一致性以及可预测性。”USPTO将会为专利审查员和专利行政法官提供针对上述指导性文件的培训以确保此类文件能够得到充分的实施与利用。


在“2019年专利客体适格性修订指南”这一文件中,USPTO在专利审查员如何利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lice案(或Mayo案)中采用的测试法的第一步来确定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司法例外(包括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等)方面提出了两个重大改变。


首先,根据此前的司法判例,修订后的指南对被法院确认为抽象概念的关键概念进行了提取与整合,并指出此类抽象概念包括如下几类特定的客体:数学概念、组织人类活动的特定方法以及思维过程。


其次,该修订指南还包括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司法例外的两个阶段测试法(two-prong inquiry)。在第一阶段,专利审查员将会评估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司法例外。如果权利要求属于司法例外的话,那么专利审查员将会进入第二个测试阶段。在该阶段,审查员将评估权利要求是否包含将上述确定的司法例外纳入实际应用的其他要素。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既包含司法例外又没有将该例外纳入到实际应用中,则该权利要求指向司法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需要根据Alice/Mayo测试法的第二步开展进一步的分析。


“为符合《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2条的规定在计算机实施发明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指南强调了与第112条规定有关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与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有关的问题。该指南描述了第112条(f)款中的“方法+功能”原则(means-plus-function principles)、第112条(b)款中的权利要求语言的确定性以及第112条(a)款中的书面描述与可实施性(enablement)。


USPTO同时公布了上述两个指导性文件以确保这些文件能够保持协调一致并得到充分的利用。


目前,USPTO正在就这两份文件所提及的问题向公众进一步征集意见。公众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8日。


(编译自www.uspto.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