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在等同侵权判断中的考量
——(2021)最高法知民终860号
【裁判要旨】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之一是克服某项背景技术的技术缺陷,且其系以摒弃该背景技术方案的方式来克服该技术缺陷,则不应再通过认定等同侵权将含有该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等同 背景技术 发明目的 技术缺陷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佛山市宝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索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德昌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誉公司)、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宝索公司、专利号为201621299560.2、名称为“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限定的挤压机构是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并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被诉侵权产品的挤压机构是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并使得纸卷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类似台阶状的形变。
宝索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特征,主张德昌誉公司、金博士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宝索公司的诉讼请求。宝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3]段记载可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在于对纸卷机械压合封口方式的改进,以期解决现有技术中封口质量不高的缺陷。
特别地,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指出,公开号为CN105293196A的中国专利申请采用夹钳夹压封口的技术方案存在封口质量极不稳定的缺陷,该方法的封口质量依赖于夹具能否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
尽管该背景技术中未明确是否存在挤压机构,但是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为了能在纸卷圆周面上挤压出凸出于纸卷圆周面的压合部,夹具与纸卷圆周面之间需存在一定挤压力以期形成形变以便压合,该形变显然是形成在夹具的两个夹钳的边缘处。
而涉案专利目的是提供一种以机械压合纸卷的封口装置,以克服上述背景技术的缺陷,即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正是针对该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而提出。涉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0025]段对台阶状形变的具体形成方式和位置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其中明确记载挤压机构施加适当压力使得纸卷的圆周面在第一夹压件的边缘处形成由凹陷部和未凹陷部组成的台阶状形变。可见,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改进背景技术中在两个夹钳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采用通过挤压机构施压在第一夹压件边缘处形成台阶状形变,即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形成正是在该背景技术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
被诉侵权产品的挤压机构是将纸卷按压在第一夹压件和第二夹压件的边缘处以形成形变,与背景技术在夹具的两个夹钳的边缘处形成形变的技术手段相比并无实质性差异,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相比,两者技术手段差异明显。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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