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规则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智能积木类玩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被告Q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Make-U系列积木产品由诸多用于搭建积木模型的积木组件构成,该产品所附的项目实践手册中展示了11种模型的搭建步骤,其中“06天线宝宝”示图中展示了由控制器、两个车轮、两个万向轮的搭建步骤以及组合成的过程模型,该过程模型成为最终作品天线宝宝的底座。
(对比图)
原告主张上述控制器、两个车轮、两个万向轮搭建而成的过程组件模型的外观设计与其授权外观设计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3,999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专利为一般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记载在专利图片上的整体外观设计,不涉及对组件的保护。被告的Make-U系列产品是智能编程积木拼装玩具,由多个不同形状的零件组成,可以组装成多种整体设计不同的积木造型,被诉侵权产品系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现原告主张被诉侵权组件模型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但其销售的被诉产品本身是一堆积木零件,且被诉侵权组件模型仅是过程性模型并非最终造型,最终造型不确定也不唯一。
因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组件模型不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而且,即使被诉侵权组件模型与涉案专利可以比对,两者在轮子的大小、外周、侧面,控制器的正面灯带形状、顶部插接口形状、背面接口形状、底面设计以及控制器是否分层等处存在的区别点均差异明显,被诉侵权组件模型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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