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标题: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2017年8月10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2018年9月17日)
裁判要旨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合法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安全类软件/擅自/诱导/妨碍/破坏正常运行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诉称:
原告系专业的互联网公司,旗下2345品牌产品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核心产品2345网址导航在导航网站中排名前三,用户数量达四千万。三被告共同经营金山毒霸、猎豹浏览器、毒霸网址大全等软件,自2014年始三被告在金山毒霸软件的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等各个环节中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擅自将用户浏览器中设定的某网址导航主页劫持为毒霸网址大全。在此过程中,三被告还针对原告经营的某浏览器与其他浏览器实施了区别对待行为。原告认为,流量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仅导致2345网址导航的流量大幅下降,也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的用户体验与评价,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
1.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实施篡改主页、劫持流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三被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公证费13,060元。
被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移动公司)及北京某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软件公司)共同辩称:
一、北京某软件公司是金山毒霸软件的独立经营者,三被告间不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况,故北京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移动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中,北京某网络公司仅在网站提供金山毒霸软件的下载服务,该网站亦非金山毒霸官网。而北京某移动公司仅是毒霸网址大全的经营者,从未参与金山毒霸软件的经营,也未与北京某软件公司合作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劫持浏览器主页以推广毒霸网址大全。
二、通过对不同版本的金山毒霸软件进行操作演示可以发现,该软件在下载、安装、运行和卸载的过程中均不存在原告指控的流量劫持行为。
三、金山毒霸软件版本升级更新频繁,即便原告指控的相应版本存在流量劫持行为,因其持续时间极短,也不会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况且原告经营的2345浏览器等软件均具有防护功能,能够实现用户浏览器主页多渠道锁定而免遭篡改。
四、就本案纠纷所涉情况,原告针对三被告及金山毒霸软件进行了诋毁性的回应,导致大量用户卸载金山毒霸软件,故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复存在。
综上,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主要经营2345网址导航、2345浏览器等互联网产品,其中2345网址导航的用户超过4,000万,日访问用户达2,500万,在同行业内排名前列。
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系金山网络网站和猎豹移动网站的主办单位。金山网络网站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标记为金山毒霸官网,其首页为金山毒霸10软件的下载页面,网站产品介绍中包含金山毒霸软件,资讯中心中则对金山毒霸、金山网络等主题进行了宣传和介绍。猎豹移动网站对猎豹移动产品做了介绍,称核心产品包括金山毒霸软件,同时也提供诸如毒霸网址大全等多平台类产品。
被告北京某移动公司系毒霸网址大全和标题为“金山毒霸官网”的网站的主办单位。后者提供金山毒霸11软件的下载服务,并载有金山毒霸软件的各历史版本介绍。
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系金山毒霸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显示的软件运营者。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三被告对外公示的联系电话与电子邮箱均相同。
金山毒霸软件在安装、运行及卸载过程中存在以下六类情形。
一、在金山毒霸的“垃圾清理”功能中点击“一键清理”后,用户在IE浏览器中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
二、点击金山毒霸的“立即升级”按钮,待升级完毕重启金山毒霸后,弹窗显示“立即锁定毒霸网址大全为浏览器主页,保护浏览器主页不被篡改”,并在左侧设置默认勾选。在未行其他操作的前提下打开2345浏览器,原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随后去除前述方框内默认勾选并关闭金山毒霸窗口,打开2345浏览器,原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仍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
三、点击金山毒霸的“一键云查杀”按钮,再点击“版本升级”按钮完成升级后,打开IE浏览器、2345浏览器及360安全浏览器,原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均已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打开搜狗高速浏览器及猎豹安全浏览器,原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未被变更。卸载金山毒霸后,上述浏览器主页均恢复为2345网址导航。
四、安装完成金山毒霸后,弹窗显示“设置浏览器主页为毒霸导航”,左侧设置默认勾选,右侧设置“我知道了”按钮。在未点击“我知道了”按钮的情况下打开IE浏览器,原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去除前述默认勾选再点击“我知道了”按钮后打开IE浏览器,主页仍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卸载金山毒霸后再打开IE浏览器,其主页恢复为2345网址导航。
五、金山毒霸运行过程中,弹窗显示“金山毒霸10开启安全网址导航,防止误入恶意网站建议您开启安全网址导航,远离病毒,欺诈网站,安心上网”,下方设置“一键开启”按钮。点击该“一键开启”按钮后打开IE浏览器,原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打开2345浏览器,显示主页仍为原设置的2345网址导航;卸载金山毒霸后,IE浏览器主页恢复为2345网址导航。
六、安装完成金山毒霸前后,打开IE浏览器主页,均为已设置的主页2345网址导航。卸载金山毒霸后再打开IE浏览器,显示主页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域名为www.duba.com、www.ijinshan.com及www.duba.net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因对原告上海某网络公司实施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上海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060元,合计3,013,06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某网络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三被告以北京某网络公司及北京某移动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定证据前后矛盾、经济赔偿金额过高等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北京某软件公司已自认其系金山毒霸软件的经营者。北京某网络公司及北京某移动公司虽否认共同参与经营金山毒霸软件,但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同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联系方式相同,在通过网站及其他形式对外宣传产品时主体高度混同。加之北京某网络公司及北京某移动公司各自主办的网站均带有金山毒霸官网标记,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提供金山毒霸软件的下载服务,且金山毒霸11软件在安装、运行过程中发送数据请求的对象网站亦分别归属于北京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移动公司,故可据此判定三被告实际共同经营金山毒霸软件,均系本案适格被告。
三被告在金山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及卸载过程中实施了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的行为。作为安全软件以及与原告经营的一般终端软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软件的经营者,三被告在发挥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并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三被告利用网络用户对其作为安全软件经营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直接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非法获利的同时亦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及良好商誉受到实际损害。同时,三被告在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变更网络用户浏览器主页过程中实施的区别对待行为,会使网络用户对不同浏览器的使用体验产生差异,不当影响原告产品的用户体验与评价。故三被告的上述行为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外,亦有违平等竞争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第1项、第8项、第10项、第116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5条第1款第1项、第6项、第8项、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2项、第1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第20条)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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