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处罚三花未控股未经申报收购北京威卡威汽车一案
2021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务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118号
当事人: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对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集团)收购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卡威)有关业务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三花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三花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三花集团。2000年7月于浙江省绍兴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营业务包括制冷空调家电控制部件、汽车热管理控制部件和金融资本与投资业务,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
1.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1995年3月于浙江省慈溪市注册成立,是威卡威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智能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福尔达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2.上海福宇龙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宇龙)。2008年7月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是威卡威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以及内饰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福宇龙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目标公司原股东:威卡威。2002年7月于北京市注册成立,2012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为(略),主营业务为汽车内外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交易前,持有福尔达和福宇龙100%股权。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8年7月3日,三花集团与威卡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以(略)收购威卡威持有的福尔达、福宇龙100%股权。交易于2018年8月前完成交割。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交易系股权收购,三花集团取得福尔达、福宇龙100%股权,并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三花集团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福尔达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福宇龙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因此,交易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7月27日,福尔达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8月2日,福宇龙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三花集团收购威卡威有关业务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三花集团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