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诉国信基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基本案情
国信证券成立于1994年,自1997年开始将“国信”作为企业字号。经过二十多年的长期发展,国信证券及其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巨大,在金融行业中排名居前,获得诸多荣誉和奖项,企业的信誉和行业影响力大。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其在官网、《国信人》杂志、微博、微信的基金产品介绍活动宣传、横幅、户外广告牌中使用 “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 FUND”“+国信基金”“+国信财富”。国信证券主张国信基金公司前述行为侵害其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字号、虚假宣传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国信证券提起诉讼,请求国信基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国信证券10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限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关于国信基金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大要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计算基数时,通过分析私募基金行业获利模式,以国信基金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费作为收益计算依据,逐项确定国信基金公司募集基金总规模、基金管理费率、利润率后计得国信基金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期间的获利至少为854万余元,并以其他方式对前述获利数额进行验证。综合考虑“国信”商标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国信基金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特点,谨慎量化涉案商标的贡献率为30%,并按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769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以及国信证券合理维权费用后,总数已超出国信证券诉讼请求的1000万元,因此二审判决全额支持国信证券索赔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粤民终15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基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信证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三、四项,判令国信基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判令国信基金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载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全部诉讼费用由国信基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国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早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就已经构成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且有认驰必要。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与未注册驰名商标无关联,且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严重错误。国信证券成立于1994年,早在1997年便开始使用“国信”商标、字号,经过持续使用和推广,无论是经营规模、对外宣传、业绩、产品销售情况,还是行业评价、所获荣誉等,都已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未注册驰名冏标。在认足驰名的心旻性万面,由于”国信"商标核准汪燃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晚于国信基金公司成立日期,本案需要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国信证券有无商标权利作为基础,因此有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国信基金公司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而且事实上关于认定“国信”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根本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一审判决判赔数额错误,应全额支持国信证券的赔偿请求。国信证券已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国信基金公司侵权获利情况,一审判决金额严重错误。此外,一审判决认为国信证券未在核定类别上直接使用涉案商标,据此对侵权赔偿予以考虑,也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国信基金公司在其主编的2017年第3期《国信人》杂志中披露,国信基金公司2016年总资产4.8亿元,净资产2.6亿元,营业收入2.4亿元,净利润3468.87万元;根据国信基金公司披露的2017年经营数据推算,其2017年净利润为5784.8万元。上述数据属于国信基金公司的自认,应予采信,其该两年的净利润远远高于本案主张赔偿的金额。国信证券一审已经请求法院责令国信基金公司提交财务账册,国信基金公司没有提交,已构成举证妨碍并应承担后果。一审法院判赔30万元过低,司法救济力度与本案商标的知名度严重不匹配。国信基金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属于故意侵权,应予严惩。此外,关于合理维权费用,国信证券一审已提交相应证据,其中律师费15.9万元,公证费7600元,检索费5596元,市场调研费77380元,一审仅判决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明显过低。(三)国信基金公司擅自使用“国信”商标、字号的行为构成侵权,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国信证券的商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一审判决对此未作任何评析就直接驳回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存在明显错误。
国信基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国信证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信基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一切商业活动中使用与第11334787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国信”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立即停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国信基金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载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国信基金公司赔偿国信证券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国信证券为制止国信基金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4.国信基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国信证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该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8月10日,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基金投资;金融分析;发行有价证券;金融咨询;贸易清算(金融);信用社(截止)。
国信证券认为,在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之前,“国信”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国信证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国信证券成立于1994年。国信证券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从2000年至2013年期间,国信证券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26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国信证券关联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从2002年至2013年期间,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11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及营业部。国信证券关联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国信证券注册于香港的关联公司,分别为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国信证券(香港)融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国信证券关联公司国信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国信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国信证券关联公司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国信证券2018年的宣传画册,介绍了国信证券的发展历史、经营规模、业务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其中,国信证券发展历史介绍,显示国信证券最早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公司总部设立在深圳,在全国119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3家分公司、164家营业部(截至2018年5月),并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即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控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总数9109人,其中注册保荐代表人161人,证券分析师79人,投资顾问超过1000人,信息技术人员超过358人;注册保荐代表人数量连续12年居行业前三。国信证券经营规模介绍,显示国信证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经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国信证券近5年的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四项核心指标均进入行业前十。公司资产管理净利值达到1954.86亿元。截止2017年底,公司总资产1996.38 亿元,净资产521.43亿元,(母公司)净资本445.52亿元。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9.2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75亿元。国信证券业务领域介绍,显示国信证券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固定收益证券业务、资本中介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研究业务、机构业务、场外市场业务、柜台市场业务、资产托管业务、金融工程、国际机构业务、期货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国际业务。其中在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中投资品种包括基金,研究业务中包含为私募、公募等机构投资者提供高水准、定制化和前瞻性的证券研究、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业务中也包括了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在柜台市场业务中为基金公司提供服务,在资产托管业务中为基金公司提供服务。国信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其中显示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2011年至2013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排名前十位。国信证券2014年上市,连续多年被评定为?A类AA级证券公司,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为70亿。2009年至2012年公司连续多年均有六家营业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股票交易金额前十名,其中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连续五年排名第一。2007年至2012年连续6年被深交所评定为“最佳保荐机构”。国信证券2011至2013年的营业收入为60.5亿元、60.79亿元、67.75亿元,2011-2013年的净利润为18.21亿、18.48亿、21亿。国信证券官网相关内容,其中显示国信证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基金服务等金融服务,并且国信证券将“国信”字号和商标广泛用于公司和产品的宣传推广中。其中,关于国信的介绍中的“国信新闻”栏内,显示国信证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业务……”“国信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国信证券将国信弘盛整体转型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信证券销售金融产品信息,其中包括“阿巴马量化对冲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钧玖泰沪港深私募投资基金”“高毅国鹭1号尚远10号私募基金”等多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及国信“金汇宝”、国信“金理财”等资管产品;国信代销基金产品信息中,显示国信证券代销“安信现金管理货币B”“方正富邦红利精选”等多种基金产品;国信代销基金产品信息,在“国信视角”介绍中显示国信证券代销QDII型、股票型、混合型等多种基金产品,其中包括由国信证券关联公司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锦源天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大族壹号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国信弘盛是国信证券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子公司,主要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并管理多支“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国信弘盛的介绍显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国信证券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国信证券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平台,国信弘盛通过募集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国信弘盛全资拥有或控股11家基金管理子公司,旗下投资基金10支,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人民币”;国信弘盛所获荣誉,如2012至2015年福布斯“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十强”、2012年融资中国“中国十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2009年、2013至2017年投中网“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2017年中国证券报“中国股权投资金牛券商直投机构”等众多奖项;国信弘盛管理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众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等。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显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国信证券控股的基金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截止到2018年,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5454.34亿元。《私募托管大洗牌!国泰君
安广发华泰份额飙升,招行浦发中信领跑银行》新闻报道,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最新的资产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招商、国君、中信、国信四大龙头券商占据私募托管江湖大部分份额,呈现出强者恒强的局面”“国信证券以14%的份额位列第三”“第三名是国信证券,最新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为6631只..????国信托管私募产品中正在运行的有2260只”。表明国信证券占据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较大份额,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国信证券主张其长期使用“国信”商标,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宣传推广“国信”商标。国信证券宣传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国信证券从2007年至2018年在中国证券报、人民网等全国性的媒体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地宣传和推广,使得“国信”商标及字号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信证券广告发布合同的汇总表,汇总了从2007年至2018年期间国信证券所签署的广告发布合同情况,包括广告合同名称、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平台、广告发布时间、广告发布次数、广告发布内容及广告费用。其中,广告发布平台包括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社、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华夏时报等全国性知名媒体。经初略统计,国信证券在此期间投入的广告费用近千万。中国各大媒体关于国信证券的报道,其中包括中国经营报、国际金融报、第一财经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的国信证券新闻报道。2018-NLC-JSZM-1178号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以“国信or国信证券”为检索词,以1997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3日为检索时间段,共检索到报纸文献5461篇、期刊文献169篇,从中挑选部分文献打印,表明早在2002年开始国信证券就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期刊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其中,上海证券报于2003年对国信证券“国信”品牌的理念和影响力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是一个历史较长、早期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1997年,国信增资扩股,迅速由地方性小券商发展为全国性综合券商,并形成了具有国信特色的企业文化……国信的价值观,就是以’信’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注重’信念、诚信、自信、信誉’……”;“投资人对国信的认同度也逐年提高,国信的品牌效应日益扩大”。新理财周刊于2008年对国信证券“国信人”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董事长何如、总裁胡继之曾对国信人说,希望你们……这种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已向国信各业务部门推行”。
2013年之前国信证券广告发布合同,表明国信证券从1998年开始,就在全国性的媒体上长期、大量、持续地宣传和推广“国信”商标及字号,并且所投入的宣传推广费用巨大。其中:2013年之前国信证券广告发布合同的汇总表,汇总了从1998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国信证券所签署的广告发布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名称、广告商名称、广告投放平台、广告发布时间、广告发布次数、广告发布内容及广告费用。其中,广告投放平台包括证据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社、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华夏时报等全国性知名媒体。经初略统计,国信证券在此期间投入的广告费用近千万。2013年之前各报纸有关国信证券的新闻报道,表明国信证券从2000年开始就被全国性的新闻媒体广泛、持续地报道,早在2013年5月13日之前,“国信”作为国信证券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就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3年之前各报纸有关国信证券的新闻报道汇总表,汇总了从200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各大全国性和地方性报纸对国信证券的新闻报道情况。其中,知名的报纸包括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青年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2013年之前《国信日报》相关报道。《国信日报》系国信证券刊印的企业报纸,主要面向客户提供国信证券日常经营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咨询。国信证券在201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通过《国信日报》对国信证券及其旗下各营业部、分公司的各类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国信”在相关市场中已经与国信证券形成了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
国信证券主张其“国信”商标知名度高,享有极佳的市场声誉。国信证券2018年宣传画册,有国信证券所获荣誉奖项介绍,何如董事长获“上市券商十大领军人物”奖(腾讯证券)、何如董事长获“中国百佳CEO”(《哈佛商业评论》)、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高峰论坛)、中国(全球)上市公司100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高峰论坛)、亚洲品牌500强(ABA亚洲品牌协会)、中国品牌100强(ABA亚洲品牌协会)、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10 (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世界经理人》)、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CECA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杰出贡献企业(深圳市政府)、最能代表30年深圳形象的知名金融品牌(《深圳商报》)、深圳企业100强(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商报》)、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证券公司最佳企业声誉奖(新浪金麒麟论坛)、中国最值得信赖的十大证券公司(世界金融实验室)、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奖(深圳市国资委)、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金融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十大亮点工程”入围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交易所优秀会员、业务创新优秀会员、交易合规管理优秀会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优秀会员金奖(中国金融企业交易所)、最佳保荐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最佳国债做市商、优秀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与服务优秀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最佳呼叫中心
(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客户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最佳财富管理品牌、中国最佳投顾服务品牌(《证券时报》)、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新三板优秀做市商(上海证券报)、金牛投资银行奖(《中国证券报》)、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福布斯》)、中华慈善奖
(民政部)。中国经营报、国际金融报、第一财经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的国信证券新闻报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2011年至2013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排名前十位。国信证券2014年上市,连续多年被评定为A类AA级证券公司,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为70亿。2009年至2012年公司连续多年均有六家营业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股票交易金额前十名,其中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连续五年排名第一。2007年至2012年连续6年被深交所评定为“最佳保荐机构”。上海证券报于2003年对国信证券“国信”品牌的理念和影响力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是一个历史较长、早期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1997年,国信增资扩股,迅速由地方性小券商发展为全国性综合券商,并形成了具有国信特色的企业文化……国信的价值观,就是以’信’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注重’信念、诚信、自信、信誉’……”;"投资人对国信的认同度也逐年提高,国信的品牌效应日益扩大”。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青年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21世纪经济报道,从200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各大全国性和地方性报纸对国信证券的新闻报道情况。从2006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国信证券所获得的87项荣誉和奖项,其中包括深圳知名品牌荣誉证书(“国信证券”)、亚洲品牌500强大奖、2009年度深圳百强企业称号证书、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杰出贡献企业、深圳名片-最能代表30年深圳形象的知名金融品牌功勋奖、第七届中国品牌年度大奖-“2011中国品牌100强”、证券公司最佳企业声誉奖等。
国信证券主张“国信”商标、字号早在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之前便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2013年之前成立的国信证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表明国信证券从1994年便开始使用“国信”作为企业字号,以“国信”为字号的国信证券分公司、关联公司遍布全国各地,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8-NLC-JSZM-1178号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表明早在2002年开始国信证券就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期刊上对“国信”商标和字号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国信证券在201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通过《国信日报》对国信证券及其旗下各营业部、分公司的各类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国信”在相关市场中已经与国信证券形成了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国信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国信证券将国信弘盛整体转型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信证券销售金融产品信息,其中包括“阿巴马量化对冲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钧玖泰沪港深私募投资基金”“高毅国鹭1号尚远10号私募基金”等多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及国信“金汇宝”、国信“金理财”等资管产品。国信证券代销“安信现金管理货币B”“方正富邦红利精选”等多种基金产品;国信证券代销QDII型、股票型、混合型等多种基金产品,其中包括由国信证券关联公司-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锦源天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大族壹号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国信证券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国信证券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平台,国信弘盛通过募集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国信弘盛全资拥有或控股11家基金管理子公司,旗下投资基金10支,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国信弘盛管理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众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等。国信证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经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国信证券近5年的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四项核心指标均进入行业前十。公司资产管理净利值达到1954.86亿元。截止2017年底,公司总资产1996.38亿元,净资产521.43亿元,(母公司)净资本445.52亿元。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9.2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75亿元。2009年至2012年公司连续多年均有六家营业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股票交易金额前十名,其中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连续五年排名第一。2007年至2012年连续6年被深交所评定为“最佳保荐机构”。从2000年至2013年期间,国信证券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26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上海证券报于2003年对国信证券“国信”品牌的理念和影响力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是一个历史较长、早期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1997年,国信增资扩股,迅速由地方性小券商发展为全国性综合券商,并形成了具有国信特色的企业文化…国信的价值观,就是以’信’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注重’信念、诚信、自信、信誉’……”;“投资人对国信的认同度也逐年提高,国信的品牌效应日益扩大”。新理财周刊于2008年对国信证券“国信人”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董事长何如、总裁胡继之曾对国信人说,希望你们……这种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已向国信各业务部门推行。”国信证券从1998年开始,就在全国性的媒体上长期、大量、持续地宣传和推广“国信”商标及字号,并且所投入的宣传推广费用巨大。广告投放平台包括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社、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华夏时报等全国性知名媒体。经初略统计,国信证券在此期间投入的广告费用近千万。从200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青年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21世纪经济报道各大全国性和地方性报纸对国信证券的新闻报道。国信证券在201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通过《国信日报》对国信证券及其旗下各营业部、分公司的各类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国信”在相关市场中已经与国信证券形成了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许可证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的券商,也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证明》(备案编号A00003)的券商之一。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累计服务近3000家私募管理机构,具有丰富的产品设计咨询和基金运营经验。国信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信弘盛”)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国信弘盛拥有一支80余人的管理团队。截止2017年底,国信弘盛及旗下管理基金累计投资PE项目98个,其中39个项目在A股上市,上市退出率超过33%。2017年,新增投资项目IPO家数为6家,在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中排列前茅。国信弘盛获得奖项众多,包括2012-2015年连续获评《福布斯》“中国最佳PE机构十强”;2013年获评《融资中国》“中国十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2014年,获评《证券时报》“中国区最佳券商直投机构”;2016年,获评投中集团"中国最佳券商直投机构TOP10”“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TOP100”;《证券时报》“新三板最佳投资机构”;《中国证券报》“中国金牛券商直投机构”。2017年获评清科“2017年中国券商直投10强”和“201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两项大奖;中国证券报2017“金牛券商直投机构奖”等奖项。《私募托管大洗牌!国泰君安广发华泰份额飙升,招行浦发中信领跑银行》新闻报道,其中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最新的资产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招商、国君、中信、国信四大龙头券商占据私募托管江湖大部分份额,呈现出强者恒强的局面”“国信证券以14%的份额位列第三”“第三名是国信证券,最新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为6631只……国信托管私募产品中正在运行的有2260只”。表明国信证券占据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较大份额,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深圳知名品牌荣誉证书、亚洲品牌500强大奖、2009年度深圳百强企业称号证书、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杰出贡献企业、深圳名片-最能代表30年深圳形象的知名金融品牌功勋奖、笫七届中国品牌年度大奖-“2011中国品牌100强”、证券公司最佳企业声誉奖等;在2007年至2013年间,经过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分局评定,国信证券分类评级结果一直为证券公司A类AA级,充分表明国信证券经营业绩优异,企业信誉佳,行业影响力大。上述证据证明2013年之前国信证券所获奖项、荣誉,表明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推广,国信证券获得了大量的荣誉称号和奖项,“国信”作为国信证券商标及字号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国信证券主张2013年之后,“国信”商标及字号通过持续宣传、使用,知名度延续至今。2013年5月13日至今,国信证券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28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2013年5月13日至今,国信期货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5家以“国信”为字号的营业部;《国信日报》作为国信证券企业报刊在2013年5月13日之后继续刊印发行,“国信”在相关市场中与国信证券的直接稳定对应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2013年之后成立的国信证券分公司、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表明国信证券在2013年后继续扩大经营规模,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众多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关联公司;2007年至2018年在中国证券报、人民网等全国性的媒体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地宣传和推广,使得“国信”商标及字号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3年5月13日之后继续被全国性的新闻媒体报道,“国信”作为国信证券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国信日报》作为国信证券企业报刊在2013年5月13日之后继续刊印发行,“国信”在相关市场中与国信证券的直接稳定对应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国信证券在2017年证券公司总资产排名中位列第11、净资产排名中位列第10、营业收入排名中位列第8、净利润排名中位列第7、净资产收益率排名中位列第10、成本管理能力排名中位列第3、信息技术人员薪酬排名中位列第3、公益性支出排名中位列第5等。国信证券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各项业务取得了突出的市场地位。根据中证协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2011年至2015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排名前十位。2016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7.49亿保持了行业中领先的盈利能力。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其中显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国信期货、国信香港分别开展私募基金、期货和境外金融服务等业务……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9.24亿元…公司主要经营指标持续保持行业前列。”“国信弘盛实现营业收入2.33亿元,排名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前列,获得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奖项。2018年国信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00.31亿元。国信证券获得2015年中国上市公司口碑榜-最具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第十四届中国慈善榜年度慈善榜样、2018年中国券商金鼎奖“最具品牌竞争力券商”、2018年“CSR竞争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选-年度社会责任贡献奖等。经过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分局评定,国信证券分类评级结果持续为证券公司A类AA级,充分表明国信证券经营业绩优异,企业信誉佳,行业影响力大。胡润品牌榜显示国信证券在2016全国金融品牌价值排行榜中位列第35位,品牌价值高达39亿元;国信证券在2017全国金融品牌价值排行榜中位列第35位,品牌价值高达45亿元。2018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相关报道,显示国信证券在2018年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中位列第81位,品牌价值高达123.09亿元。表明“国信”作为国信证券的字号和商标,品牌价值极高,市场美誉度极佳。
国信证券在本案中指控国信基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国信基金公司在官网使用“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人》杂志使用“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在微博中使用“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在微信中使用“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在基金产品介绍使用“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在活动宣传、横幅、户外广告牌使用“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国信基金”“GUOXINFUND”,并且设置了“走进国信”“国信研究院”的选项,以“国信”指代自己。在集团简介部分显示,国信基金公司以“国信基金”指代自己,并且在介绍中显示“国信基金为国有控股企业”,但是根据查询显示国信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粤财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并非国有企业,国信基金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在网页照片中显示的公司前台中设置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国信基金公司编辑并发布了《国信人》期刊,标题显示“国信杂志”。
在《国信人》2016年6月第1期杂志中,国信基金公司在封面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在《国信金融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揭牌仪式暨企业家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苏州隆重举行》
《国信杯淄博市首届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圆满成功》等新闻报道文章中,国信基金公司突出使用“国信”“国信基金”进行宣传推广。2018年第1期,在官网首页的显著广告位置中有“投资首选、国信基金”广告语。在《国信人》2016年第2期杂志封面中,国信基金
公司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在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中,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管理总额为23.164亿元,新增管理规模2.164亿元,成功退出1.357亿元。在《国信吉祥物设计中的形与意之美》文章中,国信基金公司使用“国信”指代自己。在《国信人》2017年第3期杂志封面中,国信基金公司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在《国信金控集团2017年开工大吉一利是,传祝福》新闻中国信基金公司以
“国信金控集团”指代自己,并且在广告页中出现广告语“今年您选择了国信,未来我们用成绩回报信任,国信基金,值得信赖的理财专家”,其中突出使用了“国信”“国信基金”。在《国信人》2018年第1期杂志封面中,国信基金公司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国信基金公司在其国信基金产品中有关于基金产品的介绍(如国信票据权益私募投资、玖瀛一号阳光证券私募)基金产品标注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国信泰瀛供应链基金系列、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国信汇瀛基金系列产品名称中大量使用了“国信”商标、字号。国信票据基金具体包括国信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号:SY5995)、国信票据权益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二十八号。国信泰瀛供应链系列包括国信泰瀛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国信泰瀛货币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包括国信汇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国信汇瀛基金系列包括国信汇瀛货币权益1号私募投资基金。此外,国信基金公司举办了“国信杯”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在《国信控股集团开门大吉2018红红火火》的新闻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红包上印制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国信基金公司在产品介绍中,使用“国信”作为产品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国信基金公司在企业介绍中,重点宣传带有“国信”字样的关联企业,如“国信财富”“国信利是”“长亮国信”“中城国信”等;在企业杂志中,国信基金公司以“国信人”作为杂志名称;国信基金公司举办“国信杯”中老年书画大赛;举办“国信基金杯”广场舞大赛;举行“国信财富”2018年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中将自己简称为“国信”;举行“国信基金”内蒙古之旅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家人们”“国信女神”;举办行万里路读万卷书活动并称这个时代为其“国信人时代”;举行“国信人”在行动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人”;举行99公益日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人”;举办“国信”理财沙龙活动;举办“国信财富”重庆分公司开业庆典并将自己简称为“国信公司”等。在《穿越南山,攀登高峰迎2017?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举办了一场户外拓展活动。照片中出现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在《祝贺国信基金“解密理财”沙龙活动圆满举办》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公司大会议厅举办了沙龙活动,并使用“国信”进行宣传推广。此外,国信基金公司还举办了“国信基金全国峰会”“国信基金鞍山分公司投资理财说明会”等活动,广泛使用“国信”字号商标进行宣传推广。(2018)深证字第129214号公证书,显示国信基金公司注册了国信股权投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guoxinjijin,微信认证为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人》等系列文章、国信财富2018X作规划会议、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等国信基金公司推送的微信文章中,国信基金公司大量使用“国信财富”“国信人”“国信集团”“国信控股集团”“国信金控”“国信基金”“国信票据”“国信家人”等含有“国信”的词汇来指代自己及产品、员工,意图攀附国信证券商誉,混淆公众。国信基金公司在新的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坊4号楼的外墙设置了“深国信”广告牌,该广告牌十分醒目;同时,国信基金公司在其办公室门口张贴“国信基金”春联。国信基金公司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在明知被诉侵害国信证券“国信”字号和商标并且其“深国信”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突出使用“国信”标识,其攀附国信证券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国信基金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了35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并且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以“国信”命名。《金融领域国信字号及商标混淆调研报告》其中97%的投资者知晓“国信证券”;9飒的投资者认为“国信”“国信证券”直接指向国信证券;90%的投资者认为国信基金公司与国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92%的投资者通过“国信”字号来判断“国信基金”与“国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80%的投资者认为带有“国信”字样的商品是由“国信证券”提供的。
国信证券认为国信基金公司与国信证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国信基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国信证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基金服务等金融服务。国信证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业务…”。国信弘盛是国信证券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主要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并管理多支“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国信证券控股的基金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私募托管大洗牌!国泰君安广发华泰份额飙升,招行浦发中信领跑银行》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最新的资产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招商、国君、中信、国信四大龙头券商占据私募托管江湖大部分份额,呈现出强者恒强的局面”“国信证券以14%的份额位列第三”“第三名是国信证券,最新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为6631只….国信托管私募产品中正在运行的有2260只”。表明国信证券占据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较大份额,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国信证券认为国信基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国信基金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设立郊县国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设立国信(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9日设立南充国信颐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充国信长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含有“国信”字样的公司、合伙企业均在国信证券提起诉讼之后设立,表明国信基金公司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影响极其恶劣。国信基金公司在官网显示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国信基金公司在企业杂志《国信人》杂志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在新浪微博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公司名称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对外宣传活动、基金产品、服务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官网为"www.guoxinpe.com”,该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guoxin""pe”是privateequity的缩写,中文意思为私募股权投资,是证明所处行业的标识,并不具有显著性和特定指向性。"guoxin"是国信证券“国信”商标及字号的拼音全拼,且读音一致,在域名中主要起识别和区分来源的作用。国信基金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国信基金”“GUOXINFUND”,并且设置了“走进国信”“国信研究院”的选项。国信基金公司编辑并发布了《国信人》期刊,标题显示“国信杂志”2018年第1期,在官网首页的显著广告位置中有"投资首选、国信基金”广告语。在国信基金产品中有关于基金产品的介绍,标注“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在集团简介部分显示,以“国信基金”指代国信基金公司,并且在介绍中显示“国信基金为国有控股企业”,但是根据查询显示国信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粤财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并非国有企业,国信基金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在网页照片中显示的公司前台中设置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国信基金公司举办了“国信杯”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在《国信控股集团开门大吉2018红红火火》的新闻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红包上印制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国信泰瀛供应链基金系列、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国信汇瀛基金系列使用了“国信”字号。国信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号:SY5995)、国信票据权益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二十八号、国信泰瀛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国信泰瀛货币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国信汇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国信汇瀛货币权益1号私募投资基金,均使用“国信”。在《国信人》2016年第1期、第2期、2017年第3期、2018年第1期杂志中,国信基金公司在封面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在《国信金融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揭牌仪式暨企业家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苏州隆重举行》《国信杯淄博市首届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圆满成功》等新闻报道文章中,国信基金公司突出使用“国信”“国信基金”进行宣传推广O(2018)深证字第129211号公证书,显示国信基金公司设置了官方认证的企业微博“国信股权基金”其中,国信基金公司发布了《2018年国信基金总部员工团建旅游活动》《国信股权基金2013大中华金融才俊财富论坛之财富永恒之路:夹层基金》《财富永恒之路-债权式股权投资》《财富永恒之路-股权+债权投资》等众多广告宣传和新闻报道。(2018)深证字第129212号公证书,显示国信基金官网“全新改版上线啦,全新体验?全新升级WWW.guoxinpe.com"。在《穿越南山,攀登高峰迎2017》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举办了一场户外拓展活动。照片中出现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在《祝贺国信基金“解密理财”沙龙活动圆满举办》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公司大会议厅举办了沙龙活动,并使用“国信”进行宣传推广。此外,国信基金公司还举办了“国信基金全国峰会,,“国信基金鞍山分公司投资理财说明会”等活动,广泛使用“国信”字号进行宣传推广。(2018)深证字第129214号公证书,显示国信基金公司注册了国信股权投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guoxinjijin,微信认证为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人》等系列文章、国信财富2018X作规划会议、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等国信基金公司推送的微信文章中,国信基金公司大量使用“国信财富”“国信人”“国信集团”“国信控股集团”“国信金控”“国信基金”“国信票据”“国信家人”等含有“国信”的词汇及产品、员工,意图攀附国信证券商誉,混淆公众。
国信基金公司在企业介绍中,重点宣传带有“国信”字样的关联企业,如“国信财富”“国信利是”“长亮国信”“中城国信”等。国信基金公司举办“国信杯”中老年书画大赛、“国信基金杯”广场舞大赛、“国信财富”2018年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中将自己简称为
“国信”;举行“国信基金”内蒙古之旅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家人们”“国信女神”;举办行万里路读万卷书活动并称这个时代为其“国信人时代”;举行“国信人”在行动活动并称其员工为
“国信人”;举行99公益日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人”;举办“国信”理财沙龙活动;举办“国信财富”重庆分公司开业庆典并将自己简称为“国信公司”等。国信基金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设立郊县国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设立国信(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9日设立南充国信颐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充国信长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含有“国信”字样的公司、合伙企业均在国信证券提起诉讼之后设立,表明国信基金公司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影响极其恶劣。
国信基金公司对国信证券上述主张发表意见认为:国信基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恰好能够证明国信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13年5月13日,其中一名股东是“大连深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基金公司使用股东“国信”两字,具有合理性。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证,恰好能证明国信证券系2016年10月28日取得国信商标专用权,但国信基金公司系2013年5月13日依法成立,属于在先权利。国信证券本身没有私募管理人牌照,无法发行基金产品。(2018)深证字第128725号公证书,恰好能够证明国信基金公司对外宣传用的是“国信基金”与国信基金公司注册商标“端”一并使用进行宣传,该图标“斯国信基金”远区别于国信证券14573616“*以岫”的商标跟图形,在形状、颜色、文字上均可以明显区别,且在集团简介中国信基金公司明确自己的全称是“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的发行机构均为国信基金公司全称,各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也显示国信基金公司的全称,并不会导致公众对该些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018)深证字第129211号公证书,恰好能够证明国信基金公司的微博名称为“国信股权基金”,头像的照片是国信基金公司的注册商标“端”,商标号为21160914,宣传中简称为“国信基金”均与“制”一并使用,能够让公众予以区分,并不能导致混淆。(2018)深证字第129212号公证书,能够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百度贴吧的名字是“国信股权基金吧”,同时标有公司的注册商标“端”。宣传的活动照片中也均是“制国信基金”的情况,能够让公众予以区分,并不能导致混淆。(2018)深证字第129214号公证书,恰好能够证明国信基金公司的微信号是拼音"GUOXINJIJIN”、名字是“国信股权投资”,头像是国信基金公司的注册商标“⑤”,相关宣传产品均是产品名称加国信基金公司的注册商标“筒”,能够让公众予以区分,并不能导致混淆。对外宣传时国信基金公司使用的是全称,公司简介中使用的也是国信基金公司全称。2018-NLC-JSZM-1178号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恰好能够证明国信证券对外宣传使用的均是“国信证券”和“5何岫,,。国信证券所获奖项、荣誉,能够证明社会对国信证券的认同均为国信证券全称、“国信证券”和“皿―”,行业属性为证券业。关于国信证券提交的34242370深国信商标注册信息及流程状态,国信基金公司认为“深国信”系国信基金公司股东的名称,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性,且发生时间是2018年申请2019年被驳回,但国信基金公司系2017年取得“端”商标,办公楼照片上也显示了国信或者国信基金前均加上了国信基金公司的注册商标“端”,能够区分国信证券与国信基金公司。国信基金公司依法取得工商注册,说明国信基金公司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规定,国信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也说明国信基金公司没有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
国信基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抗辩称:国信基金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成立,国信基金公司的股东之一为大连深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基金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取得第21160419号“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4年12月10日证监会《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明2014年12月10的证监会同意国信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12月29日深交所要闻一《国信证券在深交所上市》,证明国信证券上市系2014年12月29日,股票简称为“国信证券”,国信证券具有知名度系自2014年12月29日,晚于国信基金公司成立的时间。国信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信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证明国信基金公司具有私募管理人资格,国信证券并不具有私募管理人资格。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5号判决书:最高院关于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则。在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19号判决书:对于在企业名称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属于正常合理使用(被告工商注册在先原告商标注册在后),是合法的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2018)粤0303民初22015号判决书:国信证券诉深圳国信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国信证券起诉时间与本案同期,该案已进行了一审判决。
国信证券对国信基金公司抗辩主张发表意见认为:企业名称权
利的形式合法性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以其形式合法而认定其具备实质合法性,法院仍应当依照有关的法规裁判其是否构成侵害在先合法权利,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不证明国信基金公司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字号和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国信基金公司在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淆、侵害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提交的第21160419号“端”图形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6类银行;资本投资;金融票据交换;金融服务;金融管理;融资租赁;股票和债券经纪;基金投资;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等。但是该商标并非本案中国信证券指控国信基金公司侵权的商标,且该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晚于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不得以此作为其使用“国信”字号、商标的合法依据。国信基金公司具备一定商标法律意识,知道只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国信基金公司并未在其经营中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与国信商标共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国信基金公司明知国信证券享有涉案“国信”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仍然恶意使用该商标作为字号,并在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国信”,再次证明国信基金公司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
国信证券要求国信基金公司赔偿的依据及理由。国信基金公司在其主编的《国信人》2016年第2期杂志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中,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管理总额为23.164亿元,新增管理规模2.164亿元,成功退出1.357亿元。2017年第3期《国信人》杂志中披露,国信基金2016年总资产4.8亿元,净资产2.6亿元,营业收入2.4亿元,净利润3468.87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3.14%,总资产收益率7.11%。在2018年第1期《国信人》杂志封面中披露,
“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经营概况”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受托管理规模为72.31亿元,基金发行规模为11.13亿元,本年度投资发放收益1.53亿元。在《热烈庆祝国信财富2018工作规划会议圆满举办成功》的新闻中,显示“截至2017年底,国信基金全年共备案产品25只,行业平均发行2.96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7.45倍……而国信基金全年募集总规模年化9.558亿元,行业平均募集规模4.95亿元,超过行业平均水平0.93倍在未来发行计划中,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将预计发行数量18只,发行金额高达6.3亿;国信泰瀛保理基金系列预计发行数量12只,发行金额高达4.5亿;国信泰瀛供应链系列虞姬发行数量20只,发行金额高达12.5亿;国信汇金产业投资系列预计发行数量4只,发行金额达40亿。?“2017年底,大连分公司累计实现产品销售年化44415.5亿,目标完成比达99%……单只产品最大销量7000万元,平均销量2018.88万元,而在2018年的业绩目标中,大连分公司将在2017年的业绩基础上提高30%,计划实现销售目标6亿。"“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正式成立??????截至12月底业绩金额累计达3110万元……嘉兴分公司截至2017年底,全年完成销售四千多万元”。“国信基金副总经理兼国信财富总经理宫明先生最后总结到,截至2018年12月底国信控股集团总募集量11.31亿元,总备案产品27只。”足以证明国信基金公司通过使用“国信”字号及商标非法获利巨大。在《热烈庆祝国信控股集团2018新春团拜会圆满落幕》的新闻中,显示这一年共备案产品25只,行业平均发行2.96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7.45倍……集团募集总规模接近1。亿元,行业平均募集规模4.95亿元,超过行业平均水平0.93倍,再次证明国信基金公司非法获利巨大。在《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大会圆满举行》的新闻中,显示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的财务数据状况不错,截止到2017年底,集团总资产42.91亿元,净资产32.7742亿元,营业额38.14亿,集团估值(按同行业上市PE:5倍):190.7亿。国信基金公司全年的投资总额达到8.826亿元,投资收益达1.824亿,债权收入1867万,股权净值2940万,管理资产规模42亿。国信基金公司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公告,在其募集的35款产品中,绝大部分产品的募集规模都不低于3000万,其中国信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号:SY5995)的募集规模不低于2.7亿,足以表明国信基金公司使用国信证券“国信”字号和商标,攀附国信证券商誉的不法行为给国信基金公司带来巨额利益。国信基金投资成功案例,中美能源投资案例投资金额4亿、嘟巴士投资案例投资金额1000万、美锦能源投资案例投资金额2亿、康海时代投资案例投资金额210万、宜停车项目投资案例投资金额210万。国信汇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推荐材料,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国信基金公司全年共备案产品25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7.45倍;全年备案总规模年化9.5580亿元,超过行业平均水平0.93倍。《私募股权基金盈利模式是什么一般能挣多少》,该文章反映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普遍的收益分配模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GP—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如何分配收益是股权基金协议中的核心内容。通常的约定是有限合伙人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的百分之二十的管理分红….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都在2%-3%之间”。《中国私募海外第一股,基岩资本赴美IPO》,其中显示“基岩资本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主要业务”“成立仅两年,截至2017年9月30日,基岩资本总营收1476.3万美元,净收入614.5万美元”,净利润率高达41.6%。
国信证券主张其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国信证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为159000元,公证费为7600元;国信证券因本案产生文献检索费用2600元、2196元、800元;国信证券因本案产生市场调研费用77380元。上述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49576元。
信基金公司认为国信证券主张的赔偿依据不真实且不合理。国信基金公司同时认为文献检索费用、市场调研费用不属于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国信基金公司使用的标识是否侵害了国信证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二)国信基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国信基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国信证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一、关于国信证券指控国信基金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问题
国信证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经申请依法取得,本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国信证券指控国信基金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的具体行为表现在:国信基金公司在官网、《国信人》杂志、微博、微信的基金产品介绍活动宣传、横幅、户外广告牌中使用“国信”商标。国信基金公司使用的形式为“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端+国信基金”“制+国信财富”。国信基金公司对上述含有国信内容标识,是在首页显著位置单独突出使用,系商标性使用。但是,由于国信证券的注册商标为“国信”,该注册商标保护的是“国信”中文文字,因此国信基金公司使用“GUOXINFUND”并不涉及侵害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权的问题。国信基金公司使用的“国信人”“国信基金”,核心词语为“国信”,应当判定国信基金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系突出使用了国信证券的注册商标“国信”,容易使他人产生混淆。“制+国信基金”“购+国信财富”,虽然是组合商标,且有国信基金公司注册使用的“购”商标,但其文字部分比软显者,核心1可暗为“国侣”,应当判定国侣基金公可的上还使用行为系突出使用了国信证券的注册商标“国信”,容易使他人产生混淆。因此,判定国信基金公司使用的标识是否侵害国信证券注册商标权关键在于两者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类似。本案中,国信证券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基金投资;金融分析;发行有价证券;金融咨询;贸易清算(金融);信用社(截止)。国信基金公司从事的业务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国信基金公司的业务与上述国信证券注册商标的服务项目不能完全对应,但均是36类,且与国信证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的金融服务、基金投资类似,应当判定两者为类似服务。本案商标侵权赔偿问题取决于国信证券有无使用注册商标。该使用必须是商标性使用,还要与国信基金公司使用服务的类别相同或者类似。国信证券提交证据证明了其在证券交易行情、发行有价证券上使用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的事实。国信证券提交其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进行的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等,可以证明其在基金投资上使用了“国信”注册商标。但是,国信证券的这种使用方式,严格意义上,并非国信证券直接使用,因此,一审法院在对国信证券的侵权赔偿时将予以考虑。
国信证券在本案中提出其“国信”商标在未注册之前,已经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国信证券为此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成立之后到商标注册之前使用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国信基金公司成立的时间以及使用涉及“国信”的时间与国信证券在其商标注册之前是否驰名无关;其次,国信证券商标注册之前的事实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故国信证券主张其“国信”商标在注册之前是否驰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至于国信基金公司提出其企业名称注册及使用为2013年5月13日,国信证券第11334787号“国信”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国信基金公司具有先用权,不侵害国信证券注册商标专有权。一审法院认为,对先用权的评判,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不能简单的从两者时间上进行比较判定,还应当考虑双方的知名度、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等,是谁攀附谁。况且,本案国信证券的“国信”注册商标与国信证券的“国信”字号一致,而国信证券的“国信”字号是从1997年就开始使用。故国信基金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国信基金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相同行业的问题,国信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食业管理咨询。国信证券经营范围涵盖资产管理、基金服务等金融服务。国信证券通过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国信弘盛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国信证券控股的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均是从事金融月艮务及管理的公司,因此应当确定双方当事人系同行业竞争关系。
国信证券于1994年6月30日成立,1997年使用“国信”字号,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已为大型综合形证券公司,在我国119个城市和地区设有52家分公司、165家营业部,主要经营指标保持在同行业前列,“国信”作为字号,随之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国信证券使用“国信”以各种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使得消费者更加了解和信任国信证券,进一步增强了其知名度。国信证券获得奖项有:第七届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第十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金钥匙、“国信证券”品牌多次获得深圳知名品牌荣誉、最具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第十四届年度慈善榜样、最具品牌竞争力券商、社会责任贡献奖等。综上,国信证券通过字号及商标的连续使用,“国信”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信证券指控国信基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在:国信基金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在官网显示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人》杂志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在新浪微博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在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对外宣传活动、基金产品、服务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基金公司官网“www.guoxinpe.com”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guoxin”,是国信证券“国信”商标及字号的拼音,在域名中主要起识别和区分来源的作用。国信基金公司在其官网首页突出显示“国信基金”“GUOXINFUND”,并且设置了“走进国信”“国信研究院”的选项。国信基金公司编辑并发布了《国信人》期刊,标题显示“国信杂志”,广告位置中有“投资首选、国信基金”广告语。在国信基金产品中有关于基金产品的介绍,标注“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在集团简介部分显示“国信基金”,介绍中称“国信基金为国有控股企业”,但其并非国有企业,国信基金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国信基金公司前台中设置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国信基金公司举办了“国信杯”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国信泰瀛供应链基金系列、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国信汇瀛基金系列使用了“国信”字号。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金融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揭牌仪式暨企业家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苏州隆重举行》《国信杯淄博市首届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圆满成功》等新闻报道文章中,国信基金公司突出使用“国信”“国信基金”进行宣传推广。国信基金公司的企业微博“国信股权基金”中发布了《2018年国信基金总部员工团建旅游活动》《国信股权基金2013大中华金融才俊财富论坛之财富永恒之路:夹层基金》等众多广告宣传和新闻报道。国信基金公司在《穿越南山,攀登高峰迎2017?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国信基金公司举办的户外拓展活动使用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国信基金公司在大会厅的沙龙活动中使用“国信”进行宣传推广。国信基金公司还举办“国信基金全国峰会”“国信基金鞍山分公司投资理财说明会”等活动,广泛使用“国信”字号进行宣传推广。国信基金公司注册了国信股权投资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guoxinjijin”.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财富2018工作规划会议、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等国信基金公司推送的微信文章中,国信基金公司大量使用“国信财富”“国信人”“国信集团”“国信控股集团”“国信金控”“国信基金”“国信票据”“国信家人”等含有“国信”的词汇。国信基金公司在企业介绍中宣传称“国信财富”“国信利是”“长亮国信”“中城国信”等。国信基金公司举办“国信杯”中老年书画大赛、“国信基金杯”广场舞大赛、“国信财富”2018年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中称其为“国信”;举行“国信基金”内蒙古之旅活动称其员工为“国信家人们”“国信女神”;举办行万里路读万卷书活动称其“国信人时代”;举行“国信人”在行动、99公益日活动称其员工为“国信人”;举办“国信财富”重庆分公司开业庆典称为“国信公司”等。国信基金公司在国信证券提起诉讼之后,于2018年9月19日设立郊县国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6日设立国信(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月29日设立南充国信颐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充国信长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综上,“国信”字号、商标已经与国信证券建立起了紧密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显著特征和标识,“国信”“国信证券”直接指向国信证券。国信基金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含有“国信”字号,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在金融领域提供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而且商品名称中均含有“国信”,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让相关投资者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国信基金公司使用“国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国信基金公司应当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各种形式的宣传中停止使用“国信”,但是,由于国信基金公司已经长期使用“国信”字号对外经营,造成了客户的认知,这与国信证券长期放任、不及时进行维权有一定关系,因此应当给予国信基金公司合理的期限进行变更使用。
三、关于本案国信基金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用于确定国信基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国信证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国信证券在本案中依据国信基金公司的经营额或者推算的利润要求国信基金公司进行赔偿,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对本案的赔偿问题,一审法院适用酌情赔偿原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国信基金公司使用“国信”的行为性质、时间、后果,国信基金公司经营的范围、规模及场所,国信证券“国信”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国信基金公司赔偿国信证券经济损失30万元较为妥当。国信证券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公证购物费用、律师费,国信证券请求国信基金公司承担合理维权支出249576元。一审法院对国信证券购买侵权商品的公证费用予以支持。国信证券认为其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了文献检索费用、市场调研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并非本类案件应当产生,其要求国信基金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对国信证券提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将根据国信证券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仅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国信基金公司应赔偿国信证券维权合理费用支出3万元,对于国信证券诉请国信基金公司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一审法院考虑国信证券作出了较大数额的赔偿请求,而一审法院支持的赔偿额度远低于国信证券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国信证券应当适当负担部分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国信基金公司使用的标识侵害了国信证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且其使用“国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国信基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国信证券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国信基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对外宣传中使用“国信”文字;三、国信基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日内赔偿国信证券经济损失30万元;四、国信基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国信证券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五、驳回国信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国信证券负担51800元,国信基金公司负担30000元。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
1.一审诉讼阶段,国信证券在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中主张:“……由此可见,被告非法获利巨大。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从2013年开始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被告经营规模大,设立大量分公司、子公司,认定被告的侵权赔偿金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针对被告恶意实施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对此实施惩罚性赔偿。”
2.国信证券提交的一审证据7第1331页显示,(2018)深证字第128725号公证书记载,《国信人》(2016第2期)杂志中披露:国信基金公司2016年上半年新增基金管理规模2.164亿元。证据7第1274页-1286页显示,(2018)深证字第128725号公证书记载,国信基金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告2016年7月14日完成基金募集3130万元(第1286页)、2016年9月28日完成基金募集3010万元(第1275页)、2016年10月25日完成基金募集3030万元(第1279页)、2016年11月23日完成基金募集3105万元(第1274页)。
3.国信证券提交的一审证据7第889页和第1355页显示,(2018)深证字第128725号公证书记载,国信基金公司在其2017年度总结大会及主办的《国信人》(2018第1期)杂志中披露:国信基金公司2017年度基金备案总规模9.558亿元。证据7第1168页至第1269页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告2017年1月25日完成基金募集3370万元(第1269页)、2017年1月25日完成基金募集3060万元(第1268页)、2017年2月14日完成基金募集6900万元(第1265页)、2017年3月7日完成基金募集3035万元(第1263页)、2017年3月9日完成基金募集3005万元(第1264页)、2017年3月17日完成基金募集11115万元(第1262页)、2017年4月12日完成基金募集3250万元(第1255页)、2017年5月2日完成基金募集3700万元(第1243页)、2017年5月27日完成基金募集3105万元(第1238页)、2017年6月12日完成基金募集4400万元(第1235页)、2017年6月18日完成基金募集3720万元(第1234页).2017年7月16日完成基金募集4045万元(第1220页)、2017年7月27日完成基金募集3035万元(第1213页)、2017年8月21日完成基金募集3430万元(第1206页)、2017年9月11日完成基金募集3095万元(第1199页)、2017年9月30日完成基金募集4105万元(第1192页)、2017年10月17日完成基金募集3030万元(第1182页)、2017年11月1日完成基金募集4815万元(第1168页)。
4.国信证券提交的一审证据51第3236页显示,鼎盛润诚投资基金公司于2018年发表《私募股权基金盈利模式是什么一般能挣多少》,文章内容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费通常为投资人出资额的2%-3%,收取的投资收益分红通常为投资所获收益的20%o
5.国信证券提交的一审证据52第3240页显示,《中国私募海外第一股,基岩资本赴美IPO》的新闻报道中称,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基岩资本,成立两年来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总营收为9506.1万元,净收入为3956万元。据此算出的净利润率A41.6%(净收入/总营收)。国信证券提交的一审证据29第2706页显示,国信证券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记载,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子公司国信弘盛2017年的净利润率为33.19%(净利润/营业收入)。
6.国信证券提交的一审证据7第1338、1339、1345页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官网发布其主编的2017年第3期《国信人》内部刊物中披露,国信基金公司2016年总资产4.8亿元,净资产2.6亿元,营业收入2.4亿元,净利润3468.87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3.14%,总资产收益率7.11%。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国信证券起诉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包含“立即停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对于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未作出明确审理和认定,并且在第五判项中驳回了国信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国信证券对此不上诉,本院不再对国信基金公司的有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审理。根据上诉请求及事由,相关证据及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认定核准注册之前的“国信”商标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二)国信基金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三)国信基金公司是否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国信证券主张国信基金公司除突出使用“国信”的情形外,还将“国信”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虽未突出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被诉行为包括侵害商标权的使用行为,以及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在案证据显示被诉商标性使用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11月1日之前,并无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到2019年11月1日以后,故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关于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国信基金公司的企业名称一直持续使用,故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本案是否应认定核准注册之前的“国信”商标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以国信证券商标注册之前的事实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国信证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国信”商标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基于事实作出的法律评价,不符合诉讼时效抗辩规则适用情形;若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据此确定承担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时,可能存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径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予以认定,亦存在不当,本院予以指出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国信证券请求保护的商标注册日为2016年10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国信基金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经营范围与第11334787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因此,在国信证券经核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前,国信基金公司已经成立并使用被诉企业名称,而国信证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了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核准前的被诉行为及事实。本案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以国信证券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权益为基础,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另外予以指出的是,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核准注册后,国信证券指控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事实,因国信证券已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据此请求保护,并且不存在需要跨类保护的情形,因此不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事实上,国信证券也仅就核准之前的时间段请求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本案“国信”商标符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实质条件。国信证券为证明使用“国信”商标且知名度高,一审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份额、经营规模;宣传的范围和程度;享有的市场声誉等。通过事实查明和综合分析,本院认定:国信证券早在1997年就将“国信”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将“国信”以表明主体身份和服务来源的方式进行使用;2000年至2013年期间陆续在全国成立26家分公司,分公司均使用“国信”字号和标识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此外国信证券的关联公司及分公司亦从事金融服务领域的经营活动,亦有使用“国信”字号和标识。经过二十多年的长期发展,国信证券的经营活动遍及全国各大城市和地区,从业人员较多,客户人群广泛,公司总资产、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利税等金额巨大,在行业中排名居前。国信证券以及通过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业务领域包括了与国信基金公司经营活动相同的基金管理、私募基金相关服务,经营包括“国信”系列基金产品,管理资产规模巨大。同时,国信证券对“国信”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00年开始在中国证券报、青年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等全国和地方各大报刊等媒体上进行新闻报道,从广告合同的签署情况来看,亦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此外国信证券还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刊物《国信日报》对“国信”进行宣传推广。国信证券或其子公司荣获了“中国股权投资金牛券商直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十强”等诸多荣誉和奖项,企业的信誉和行业影响力大,能够辐射和带动“国信”的市场认可度。综上而言,在国信基金公司成立的2013年5月时,直至国信证券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核准注册前,“国信”商标在金融服务领域,经过在全国范围内的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拥有较大市场份额和良好市场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二、国信基金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国信基金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信证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当,请求改判支持其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国信证券在一审诉讼中请求惩罚性赔偿,并明确其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亦未作审理,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需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限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关于国信基金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和相关事实,本院认为,国信基金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理由如下:(1)“国信”既是本案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也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国信证券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国信”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2)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于“国信”商标申请注册以后,核准注册以前,如前分析认定,此时“国信”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作为住所地在同一地域范围深圳市的经营者,国信基金公司在明知“国信”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登记成立包含相同字号的企业,在相同的金融服务行业从事经营活动,主观上有混淆、攀附的故意。
(3)从国信基金公司成立后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情况,特别是2016年“国信”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以后,国信基金公司的使用行为来看,国信基金公司将“国信”突出使用在宣传广告中,基金产品/服务名称中,显示在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编发《国信人》期刊并在标题上显示“国信杂志”,以“guoxin”拼音与“pe”(privateequity的缩写)的组合注册使用“guoxinpe.com”官方网站域名,通过举办“国信杯”“国信财富”活动等进行宣传营销,在户外广告牌、横幅、微信号、网站中突出显示“国信”“国信基金”“国信研究院”等内容。在前述商标性使用的同时,国信基金公司还采用虚构自己为“国有控股企业”等虚假宣传内容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混淆误认的效果。以上可见,国信基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意图并积极追求与“国信”商标的混淆误认,主观故意明显。
(4)在国信证券提起本案诉讼后,国信基金公司明知其字号和突出使用“国信:’的行为已涉及侵权指控,仍然于一审立案后陆续设立多个含有“国信”字号的公司、合伙企业,对被诉行为和后果持放任或积极追求的态度,亦可见主观故意明显。
(5)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在案证据显示,国信基金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持续实施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采用突出、在显著位置直接使用“国信”商标等使用手段;宣传广告范围广、次数多;经营规模大,实施侵权行为期间发售管理包含“国信”名称的基金产品较多,如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国信泰瀛供应链基金系列、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国信汇瀛基金系列产品等,各系列产品又包含许多具体产品,如国信票据基金具体包括国信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号:SY5995).国信票据权益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二十八号,国信泰瀛供应链系列包括国信泰瀛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等;产品资金数额由1亿至几亿元不等,管理资金总额较大。综合考虑以上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情况,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综上所述,国信证券请求惩罚性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国信证券主张按照国信基金公司的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相应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1.国信证券一审提交的证据51的内容反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获利渠道,通常包括投资收益分红和向投资人收取年度基金管理费两种方式。投资收益分红是按照实际投资获益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收取的,基金管理公司分红多少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能力以及约定的分配比例,因此该方式的获利会浮动变化;基金管理费是由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的规模决定的,通常是基金募集金额乘以固定比率并以一定时间为单位(通常为年)向投资人收取的,其费用多少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募集规模和设定的管理费比率。管理费是投资人基于对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品牌的信赖,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费用,无论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基金产品经营得好或不好,投资人依约都会支付,因此该方式的获利相对固定。鉴于,投资收益分红浮动变化,年度基金管理费相对固定,在没有公布基金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及分红数据的情况下,难以统计或推定实际收益数额,而年度基金管理费作为行业普遍采用的方式,收益数额相对固定和可计算,在确定获利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本案,国信基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提供的产品为私募基金产品,在国信基金公司未公布投资收益分红数据的情况下,选用年度基金管理费方式确定收益。
2.关于国信基金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费。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国信基金公司2016-2017年募集基金总规模为1294950000元:(1)2016年募集基金总规模。(2018)深证字第128725号公证书显示,国信基金公司主办的《国信人》(2016第2期)中披露其2016年上半年新增基金管理规模2.164亿元;统计其官方网站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的公告,新增基金管理规模共计1.2275亿元。(2)2017年募集基金总规模。(2018)深证字第128725号公证书显示,国信基金公司2017年度总结大会及主办的《国信人》(2018第1期)中披露,其2017年度基金备案总规模9.558亿元;统计其官方网站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间的公告,新增基金管理规模共计7.4215亿元。该规模及增长趋势与国信基金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基金备案总规模9.558亿元能够相互印证。(3)上述数据来源于国信证券提交的国信基金公司主办的期刊和官网等证据,虽然没有公司财务账册等证据予以印证,但鉴于国信证券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国信基金公司亦未披露具体财务信息,而《国信人》和官网由国信基金公司主办并公开发布,国信基金公司理应对自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且经审核上述证据内容,《国信人》期刊和官网的数据无明显冲突,也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采纳国信证券据此统计计算的数据。
3.关于基金管理费率。国信证券一审证据51的内容是对行业普遍经营模式和情况的反映,并非针对本案纠纷或当事人所作分析,数据内容具有行业代表性,数据时间与被诉行为发生时间比较一致,可作为确定基金管理费率的参考。该证据内容显示,鼎盛润诚投资基金公司在介绍行业内私募股权基金盈利模式时称,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费为投资人出资额的2%-3%0本案保守选取2%作为基金管理费率进行计算。
4.关于利润率。国信证券一审证据52显示,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基岩资本”在赴美IPO时,公布其成立以来至2017年9月的净利润率为41.6%(净收入/总营收);国信证券一审证据29显示,国信证券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子公司国信弘盛,2017年的净利润率为33.19%(净利润/营业收入)。鉴于“基岩资本”、国信弘盛均为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司,经营业务与国信基金公司相同,具有可比性,赴美上市和年度报告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通常有第三方参与审计,披露数据的可信度较高。在无法查明国信基金公司实际利润率的情况下,前述净利润率可作为参考数据。本案保守选择33%作为利润率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1-4的认定,国信基金公司2016年、2017年所获利润为8546670元,即1294950000元(募集基金总规模)X2%(基金管理费率)X33%(利润率)=8546670元。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国信基金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期间的获利至少为8546670元。
5.通过其他方式对前述获利数额进行验证。在案证据内容显示,国信基金公司在官网和2017年第3期《国信人》中披露,其2016年总资产为4.8亿元,净资产2.6亿元,营业收入2.4亿元,净利润3468.87万元。通过前述方式确定国信基金公司2016年、2017年所获利润时,采用了比较谨慎的计算方式,即只选取年度基金管理费一种获利渠道,基金管理费率、利润率按照区间数值的较低值计算,据此得出的获利金额远小于国信基金公司自称的2016年净利润3468.87万元。经对比,进一步说明前述计算方式比较谨慎,具有合理性。
6.确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须考虑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知识产权对实际获利的“贡献程度”。本案在对贡献程度进行量化考虑,以确定具体数值时,须遵循知识产权的特点,既要加强对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也要符合案件的事实和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国信”商标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国信基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范围、程度、时间等因素,并且考虑到:
(1)通常情况下理性投资人会选择信用良好、资产规模大、流动性充足、风控管理能力强、投资渠道和投资经验丰富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尤其是对于投资门槛和投资风险都较高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更是如此,因此在金融行业特别是私募投资领域,品牌的价值和作用较大,公司品牌、产品名称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的选择,会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甚至直接影响到募集资金的规模。
(2)本案被诉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国信基金公司使用包含“国信”字号企业名称的行为。尽管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益的法律性质不同,对应的具体被诉行为表现形式也有一定差异,但国信基金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更多地体现为整体性的经营活动,故在确定贡献程度时,应排除商标以外的其他因素对获利的影响。综上所述,本院谨慎地将量化的贡献程度确定为百分之三十。
本案总的赔偿数额确定如下:商标侵权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国信基金公司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其恶意侵权的程度前面已具体分析认定,据此本院按照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即:8546670元X30%X3=7692003元。不正当竞争部分,因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根据国信证券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按照国信基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比照前述商标侵权部分,计算为8546670元X30%=2564001元。国信证券为制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了维权费用,其合理开支数额在确定赔偿时应予支持。前述各项赔偿的总数已超出国信证券诉讼请求的1000万元(含合理开支),因此本院最终按照国信证券主张的10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
三、国信基金公司是否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国信基金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前述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其注册和使用的企业名称及其实际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国信”文字,对国信证券造成较大影响,对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亦具有较大影响,国信证券据此要求国信基金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载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费负担。一审判决以法院支持的赔偿额远低于国信证券诉讼请求为由,确定国信证券负担51800元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国信证券对此亦提出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本院改判一审判决,对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一并予以改变。
综上所述,国信证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000万元;
四、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上刊载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五、驳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490元,均由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94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燕辉
审判员林恒春
审判员郑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婵娟
书记员梁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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