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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审理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日期:2023-08-28 来源:植物新品种权服务 作者:王曰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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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11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令人关注。


案件详情


原来,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鲜食玉米种子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专业种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有包括“万糯2000”在内的多个鲜食玉米植物新品种。


“万糯2000”于2015年9月2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דW68”。


华穗种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侵害“W68”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有关侵权责任。


该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本案以商业秘密为视角,明确了育种材料亲本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认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领域的诸多共性问题。


影响


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种业企业均对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本案裁判规则将对种业企业的经营方式提供指引和参考,帮助种业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终促进育种材料研发创新,助力我国种业的高质量发展。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促进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随着我国农业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进程,育种创新主体需要为育种创新链条中的不同环节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保护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但能够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能够有效增加特定产品的商业附加值,提升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为创新型民营企业助力赋能,保证确有创新性的育种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构建符合企业发展和需求的全链条、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