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451号之二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SisvelInternationalS.A.)。
被告: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S.I.SV.EL.(HONGKONG)LIMITED)。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与被告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在答辩期内辩称本案不宜由本院管辖,应驳回原告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并提起管辖权异议,经本院一审民事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二审民事裁定,认定被告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民事侵权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垄断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00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0万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的全球性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OPPO深圳分公司是OPPO公司的分公司。被告西斯威尔公司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公司,以专利许可费为其主要营业收入,属于典型的非运营实体。被告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是被告西斯威尔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两被告同属于西斯威尔集团且一并列于该集团的官方网站上。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愿意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简称FRAND)的条件就其标准必要专利向实施相关标准的组织或个人做出不可撤回的许可。根据被告西斯威尔公司出具的诸多知识产权信息声明及许可声明,该公司拥有3GUMTS、4GLTE、Wireless技术相关专利,并声称Wireless项目和MCP项目中的专利均为标准必要专利。两原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的产品和服务,遵循“2GGSM/EDGE”“3GUMTS”“4GLTE”等通信及信息系统行业的相关行业标准,因此需要实施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必须获得两被告的授权许可,具体涉及3GUMTS、4GLTE、Wireless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在本案所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商中,被告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是与两原告进行许可协商的主要对接人;两被告作为具有紧密关系的管理公司,在与两原告开展标准必要专利有关许可运营协商过程中,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有行为分工,应当共同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在许可协商的过程中,两被告违反了FRAND原则,导致双方一直未能就许可专利及其条件达成一致,两原告认为两被告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理由如下:首先,鉴于上述标准必要专利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关键设施属性,故本案中两被告要求许可的每一项3GUMTS、4GLTE、Wireless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应单独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且根据专利的地域性,本案所涉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被告西斯威尔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即被告西斯威尔公司在其要求许可两原告的每一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在双方的许可协商过程中,两被告实施了多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不公平高价、搭售、歧视待遇、拒绝许可等,且怠于或规避针对其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行使专利权,却在外国法院起诉并寻求临时禁令和禁令,并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进行重复诉讼,使两原告生产、销售有关产品的经营行为受到严重负面影响,给两原告造成经济损害。综上所述,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民事裁定在二审程序中查明:除本案外,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以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73知民初1415号。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2.确定西斯威尔公司就其所有的、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符合2G、3G、4G标准的中国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的移动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前提是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确已实际实施前述专利;3.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承担该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此外,(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民事裁定还查明:2019年,西斯威尔公司在英国、荷兰、意大利3个司法管辖区对OPPO公司等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2019年6月4日,西斯威尔公司与三菱电气公司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起诉包括OPPO公司在内的12个被告。西斯威尔公司所列诉讼请求包括:1.宣告MCP专利池许可条款和条件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2.或者,确定向被告授予专利许可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条款,并作出关于此类条款为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的宣告;3.关于每项专利有效并遭到被告侵权的宣告;4.除非被告和其每一方同意根据法院裁定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获得专利许可等。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开展调解工作,鉴于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调解,本院在证据交换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庭后也多次协商,并积极向本院报告双方关于包括本案争议在内的全球所有相关诉讼努力进行和解的进展。2021年9月16日,原告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原告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两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本案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目的在于解决其与被告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之间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产生的纠纷,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中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促进下最终达成和解,双方之间的相关纠纷得以切实解决;原告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以已与被告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00元,减半收取计74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炽森
审 判 员 朱文彬
审 判 员 刘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若薇
书 记 员 罗 炜
书 记 员 兰海珍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