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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1133号之一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FutureTechnologies,Inc.),注册地址在美国特拉华州,营业地址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渥太华市特里福克斯路203号,单元号300。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1号楼6-10层。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3-5号509室。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臧文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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