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关注司法审判

即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存价值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被罚1688余万元!!江苏3家原料药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发布时间:2021-07-19 来源: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字号: +-
563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对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摘要

2019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的有关问题线索,经核查发现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嘉福)、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黄埔、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合)在国内药用樟脑原料药销售过程中涉嫌存在垄断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该案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管辖,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4日起展开调查。期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企业基础信息文件、财务报表、产销存数据、购销协议、与其他相关企业往来电子函件等;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案涉产品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互替性进行专题研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下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多次与江苏嘉福、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沟通听取陈述意见。2021年1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举行听证会,梧州黄埔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梧州黄埔进行了质证,苏州优合和江苏嘉福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会并陈述了意见。

案件事实

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三者互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即国内药用樟脑原料药市场的相关商品。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作为具有CP樟脑原料药生产批文且在售的3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销售的CP樟脑具有可替代性,在国内市场经营活动中构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三者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垄断协议。2017年11月后,苏州优合因环保整治停止生产樟脑,委托梧州黄埔为其加工工业级樟脑。2018年3月1日,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工业级樟脑委托加工合同,同时签订了《樟脑委托加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就CP樟脑市场份额及销售价格进行了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以工业级樟脑委托加工合同正常履行作为约束,约定苏州优合协助梧州黄埔开拓CP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且CP樟脑平均销售价格不低于20万元/吨。苏州优合会议纪要显示,双方董事长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有苏州优合让出CP樟脑份额75吨等相关内容。苏州优合证实补充协议是出于推进主协议的签订而接受梧州黄埔提出的要求。梧州黄埔也承认,双方签订加工合同同时承诺不采用价格战等方式竞争。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后续销售过程中互相沟通联络,保证不采用价格战等方式竞争。苏州优合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将库存、价格等信息传递给梧州黄埔,并在库存足够的情况下,刻意避免与梧州黄埔进行竞争,将业务转让给梧州黄埔,帮助梧州黄埔稳定价格、扩大市场份额,实施了双方达成的协议。

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协商销售价格。2018年至2019年期间,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互相询问市场行情,多次协商CP樟脑销售价格。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协商达成了维持CP樟脑价格水平、不搞价格战等意向,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就具体业务进行了价格沟通,同时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的价格协商也是对前一行为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的实施。3家企业CP樟脑销售价格出现连续上涨,涨价时间和幅度表现出较强的一致性。

案件分析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补充协议,实际约定在苏州优合停产后将苏州优合原有CP樟脑客户及其市场份额向梧州黄埔转移,改变了CP樟脑市场份额自然流向梧州黄埔或江苏嘉福的趋势,本质上属于分割CP樟脑销售市场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将原属各自独立经营的产品市场通过协商进行重新分配,梧州黄埔因苏州优合协助市场份额扩大,损害了CP樟脑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梧州黄埔和苏州优合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行业和市场产生重大变化导致CP樟脑的平均销售价格含税低于20万元/吨。梧州黄埔、苏州优合和江苏嘉福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协商CP樟脑销售价格,约定不打价格战,并在后期销售过程中进行价格协同本质上属于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行为。该行为排除了经营者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使得价格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破坏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在与下游企业交易过程中,通过彼此协商的报价作为与下游企业交易的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一个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直接损害了下游企业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对下游产品价格造成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梧州黄埔、苏州优合和江苏嘉福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处罚决定

本案中,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梧州黄埔、苏州优合和江苏嘉福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三名当事人的财务数据计算了违法所得,共没收违法所得7,122,251.47元,罚款9,761,972.85元,合计16,884,224.32元。其中:

1. 没收梧州黄埔违法所得2,720,783.37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6,054,198.36元,合计8,774,981.73元。

2. 没收苏州优合违法所得1,208,354.80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2,908,493.21元,合计4,116,848.01元。

3. 没收江苏嘉福违法所得3,193,113.30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799,281.28元,合计3,992,394.58元。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