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理论应当与时俱进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5-04-07 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年第12期(第45-55页) 作者:邹琳、滕明成
字号: +-
563

【内容提要】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其著作权侵权判定一般通过“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践中存在建筑领域相关知识不足、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建筑作品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司法认定相关规律,再结合建筑专业相关知识,提炼出构成建筑作品的创新性元素以建立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关键审美元素判断标准,可为统一建筑作品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建筑元素

建筑作品不仅满足使用功能,还承载着审美表达与文化创新,这种功能与艺术的融合使其在著作权保护中具有特殊性。“婚礼艺术中心侵权案”[1] 是建筑作品实质相似判断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两者在八字形正面入口设计、左右墙面的对称布局等多个设计特征上表现出高度相似性。尽管被控侵权建筑与美克洞学在入口两侧墙体的长度、墙面的折叠设计以及墙体的布局形状上存在一些细节差异,但基于两者整体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的高度相似,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为如何构成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提供了判断的标准,也引发了业界对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规则的深度思考。

 一、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判决困境

在判断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实质性相似+接触”依然作为侵权行为判断的重要规则。在该规则中,行为要素与作品或技术要素的分析是相关联的但并不是等量的,“实质性相似”的证明与认定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本质是保护作品或技术基于创造性的经济价值,[2] 因此司法实践中总是以“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为主。然而法院对于建筑作品的相似判断多依赖于文本和定义,但建筑的实际创作过程则是一个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复杂过程。法律往往不能涵盖所有技术细节及艺术表达形式,因此在法律上使用现有标准进行判断无法适应建筑作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案例分析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集中于外观设计的艺术性,而非实用功能。因此建筑作品保护的范围在于外观造型,但如何定义外观造型的艺术创新范围是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通常具有建筑专业相关知识,对于外观造型之艺术创新范围的把握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的著作权侵权一 案[3]中,法院认为,在局部特征上二者确实存在相似性,但是从整体上看,原告建筑与被告建筑均采用“长方体”造型,整体视觉效果相似,但这应当属于公共领域的经典造型,不属于实质性相似的对比范围,而剥离该造型后内部的 装潢也不是实质性相似的对比范畴。

而在“中国建筑作品第一案”[4]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保时捷中心整体采用圆弧形设计,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该建筑的入口将建筑物分为左右两部分,入口部分及上方由玻璃构成;长方形工作区与展厅部分相连,使用横向带状深 色材料;该建筑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北京保时捷中心的基本特征相同,虽然二者在高台、栏杆、展厅与工作间的位置、部分弧形外观、整体颜色深浅等部分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属于与涉案建筑作品相似的建筑。泰赫雅特中心建筑系侵犯涉案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作品。可见在此案中法院的对比方式有所不同,将建筑物的整体观感、功能分区甚至颜色装修作为对比内容,认为细节部分的差异并不影响二者的相似。

从相关案件的审判思路其实可以看出,法院在对比时更加强调整体的感观,对于空间布局、颜色装潢、细部构建等可对比部分的选择则各有不同,这导致建筑作品侵权纠纷中关于相似判断的标准存在争议。建筑作品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比较少,从建筑专业的视角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组合特征”“设计风格”以及“视觉效果”的判断过于主观,需要运用建筑上的专业术语对其进行更加精准的归纳,以统一建筑实质性相似的对比标准。 

(二)现有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规则的适用缺陷

在建筑作品实质性判断上,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法认定两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整体观感法”和“抽象分离法”。这两种方法在美国判例中均有所体现。

“整体观感法”通过公众的视觉感受整体相似性,更为简单直接,强调建筑物的整体感受和颜色倾向的“保时捷”案就是如此思路。然而,这种方法过于主观,可能受到个人审美差异的影响,导致判断结果不一致,难以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抽象分离法”则采用“抽象、过滤、比较”的步骤,聚焦于作品中应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剔除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公共领域元素,从而提供更客观的比较。在“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一案中,法官剔除了高台、栏杆等公共元素(是否是公共元素尚有争议),聚焦于独创性的构图和功能排布,以对比两建筑的相似性。然而,该方法的缺陷在于可能过度强调分离,最终导致剩余内容过于稀薄,难以充分展现作品的独特性,从而难以有效认定实质性相似。

因此,考虑到两种方法的局限性,亟需新的判断标准来平衡主观与客观的因素。新的标准应整合整体观感与独创性分析的优点,结合建筑学的相关知识,以更全面、灵活的方式评估建筑作品的相似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特殊性 

业界既有研究成果大多基于作品的共性,没有关注到建筑作品在普通作品之外的特殊性质,使得运用通常标准对建筑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建筑作品“审美意义”衡量的主观性

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著作权涉及的保护范围即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建筑物本身,并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其只涉及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在内的外观设计,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5] 可见建筑物或构筑物能够成为作品进行保护的原因在于,除去其为满足功能和技术性要求所获得的造型外,还需具有审美意义的设计,否则只能被称为是建筑产品而非作品。[6] 缺乏独创性或者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不是建筑作品。[7] 

其中,“具有审美意义的设计”的衡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设计”体现了某一建筑能够被认定为作品所必须具备的独创性,“审美意义”体现了著作权相关立法对成为建筑作品这一兼具科学属性、功能属性和艺术属性的客体提出的要求。然而审美感受因文化背景、个人经验及社会风俗而异,不同的评审者可能会对同一建筑作品的美感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这种主观性使得评判标准难以统一,无法普遍适用所有案例,导致相似性的判断产生争议,如我国建筑的主要审美思想离不开天人合一的哲学追求和风水学的实际规划理念。天人合一讲求的是人与大自然的相互依存与和谐共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这就导致我国的传统建筑讲究意向:苏州园林构图的曲径通幽与豁然开朗,其建筑的位置与形制都极具考究;皇家园林的恢宏大气与水天一色,广阔的湖面与远处的钟楼连接天地。总之,建筑的富有美感之独创性,在传统建筑中有着深刻体现,构成建筑的独创性包括其结构的组合,其构图的设计,以及其处于的环境等,这种主观感受很难通过一个能够被普遍适用的标准进行衡量,在司法实践中要进行对比就比较困难。

因此,对于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仅靠法律当前的定义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统一标准,使得在对具有审美意义的部分进行认定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偏差,需要借助建筑学的相关知识对“审美意义”进行量化和统一。 

(二)建筑作品“构成元素”组合的复杂性 

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上,这些元素包括满足人居住和使用功能的部分,以及具有审美意义、供人欣赏的部分。建筑作品不仅仅是物理结构,更是设计思想与技术要求的结合,呈现出独特的艺术表现 和实用功能。

在建筑设计中,功能性部分(如结构的安全性、空间的合理布局、使用需求等)与艺术设计部分(如外观、线条、色彩等)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明确区分。建筑物首先必须遵循力学结构的基本原则,如梁柱的精确位置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安排,以确保结构的安全与使用的便利。这些基础性的要求为建筑师提供了一个稳固的框架,而在此基础上,建筑师可以施展创新性的规划与布局,从而赋予建筑作品独特的视觉效果和使用体验。例如,上海中心大厦的螺旋形结构不仅赋予其在超高层建筑中独树一帜的美感,更因其高度接近全球第一高楼——哈利法塔,而在功能上具有深远意义。螺旋形结构对大厦在高空中抵御强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实现了超高的建筑高度,又确保了结构的安全性,使其得以稳固地矗立。再例如蓬皮杜中心,其最大的特色是将建筑的内部功能结构(包括支撑框架、楼梯、通风管道、空调、排水等通常隐藏的设备)全部暴露在建筑外立面上,设计师将这些功能性结构按照用途进行颜色编码:通风系统为蓝色、水管为绿色、电线为黄色、运输系统如电梯和楼梯为红色……这样清晰的结构区分不仅赋予建筑 鲜明的工业美感,也让外观更加丰富和充满活力,其中心采用了模块化框架结构,以钢结构和玻璃幕墙构建,这个框架使得内部空间没有传统建筑中的承重墙,可以自由规划空间布局, 模块化结构还为未来的扩展和重构提供了极大灵活性,使得空间可以随时根据不同展览和活动需求进行调整。这些设计均体现了功能与艺术的相互融合,充分展示了建筑师在框架之上 的创造性表达。 

在实际应用中,建筑作品的功能与艺术部分需要清晰划分。为了有效区分这些元素,专业的建筑学知识变得至关重要。通过对建筑作品中的审美元素进行深入解构,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其艺术价值与功能性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能够准确反映建筑作品的多维特性。这种综合考虑不仅有助于明确著作权的 保护范围,也为建筑创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推动建筑艺术与科学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 

三、建筑作品审美元素的提炼与实质性相似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引用他人作品或引用该作品的精髓部分,都会构成“实质性相似”。[8] 综合以上论述,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质,结合建筑学专业相关知识以及典型案例,将在判 断建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用以对比的造型元素,即建筑作品的精髓部分归纳为“建筑元素”。这需要对“建筑元素”这一概念进行范围划分:建筑作品具有“审美意义”的部分由“建筑元素”组成,构成建筑作品的元素运用方式包括对已有元素的照搬、将已有元素排列组合、元素融合的内涵表达三种,正是这三种运用方式共同构成了建筑作品的审美元素。[9]

(一)建筑元素的定义 

建筑元素是建筑设计中各个部分的基础性构件和形式,它们共同作用于建筑的整体表达,并反映建筑师在功能、结构、美学和文化层面的选择与安排。这些元素不仅包括如多利克柱 式、爱奥尼柱式(图3)等传统上被命名和分类的建筑构件,还涵盖了一切在建筑设计中发挥功能性与审美作用的形式与构造。

可见建筑元素在视觉上可能既具备结构功能,又有审美表达,如何将二者剥离是关键。例如,立柱不仅作为支撑结构,还常常在形式和细节上带有美学意图。窗户、门、楼梯等功能性构件同样可以通过设计成为视觉焦点。建筑元素的功能与美学不可分割,整体构成了建筑的风格和特性。

同时,建筑元素不仅限于传统建筑风格中被命名和分类的构件(如重檐歇山、斗栱等), 还涵盖了现代建筑中的创新形式与表现手法。现代建筑师通过材料、技术和设计手段的创新,发展出独特的曲面结构、悬挑的屋檐、复杂的玻璃幕墙等建筑元素,这些创新元素不仅满足了功能需求,还创造了极具视觉冲击力的美学效果。

例如,上海震旦博物馆的旋转楼梯(图 4)便是一个典型案例。由于建筑面积的限制,楼梯的设计空间仅限于建筑物的一隅,使用旋转楼梯成为专业上的最佳解法。然而,设计师通过精妙的构图和细致的布局,将这一满足结构功能的楼梯巧妙地转化为建筑的审美表达,使楼梯成为整个空间的视觉焦点,展现出优雅而现代的美学特征。类似的,古罗马万神庙的穹顶设计(图 5)也彰显了功能与艺术的完美融合。为了解决巨型宗教建筑的采光需求,设计师在穹顶上开了一个巨大圆洞。这个洞口不仅在功能上解决了采光问题,还通过阳光的照射营造出一种神圣的氛围,使得阳光从顶部倾泻而下,仿佛诸神之光降临人间,赋予了整个空间庄严而肃穆的宗教意境。这些设计手法体现了建筑师在功能需求的框架下进行艺术表达的巧思,使得建筑作品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同时,传递出独特的美学感受与文化内涵。

综上所述,建筑元素的定义不应仅限于某些被命名的传统构造,它应涵盖一切在建筑中起到功能性、结构性和美学作用的形式和构造,只是因为在起到功能性、结构性作用时,需要 将功能、结构和审美部分剥离,而不是单单只看具有审美意义的部分而忽略与结构、功能相融合的审美元素。这个定义允许建筑元素包括从历史经典形式到现代创新设计的广泛范畴, 体现建筑师在特定环境、文化和时代背景下的独创性和审美选择。 

(二)建筑元素的运用与独创性 

明确了建筑元素的范畴,可以寻找到建筑作品中建筑元素的部分,通过对建筑元素与建筑功能性、技术性部分的剥离,分析作品对建筑元素的选择与运用。在建筑设计上,对建筑元素的 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完全地照搬已有建筑元素、对建筑元素进行排列组合以及对建筑元素进行融合的内涵表达。前者是对建筑元素的选择,后者则是将建筑元素进行运用和构图。 

完全地照搬传统元素显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将传统的重檐屋顶用于新设计的建筑屋顶。单纯地照搬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元素,将传统民居的门廊作为独立景观建筑(图 6),虽然构成实质相似,因其缺乏“创”的部分而不能被认定为是作品。

如果设计师将建筑元素进行排列组合,设计出新的建筑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创”的部分,能够被认定为建筑作品。此处可以类比《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因其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而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而对建筑元素进行排列组合,实际上也是一种选择和编排,其区别仅仅在于选择和编排是针对构成建筑物、构筑物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部分,如上海平安银行大厦(图 7),其裙房造型与卢浮宫东立面(图 8)运用的元素具有相似性,但是通过不同元素的组合,如结合现代高层建筑元素与古典柱式,体现了独创性, 将建筑元素进行融合并且创造性地表达所设计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一类作品中,通常能看到建筑元素的融合。如苏州博物院(图 9)对传统苏州建筑(图 10)元素进行了创造性表达,其并未保留原本苏式建筑的流线型屋檐,而是用棱角分明的对称风格取代。使人一眼能窥见其苏式风格,却又尽显现代建筑特色。

在建筑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对比中,提炼建筑元素的独创性成分至关重要。建筑元素包括传统构件与现代创新形式,功能性与审美表达相辅相成。分析独创性时,首先需明确设计师对建筑元素的运用方式。简单照搬传统元素虽可能相似,但因属于公有领域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相比之下,元素的排列组合和创新表达则体现了独特性,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最后,融合不同元素并进行创造性改造的作品更能彰显独创性。在提炼出独创性成分后,剥离出来对其进行对比判断,能够更加清晰明了地得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12]

四、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元素判定方法适用 

在建筑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中,可以借鉴舞蹈作品中“动态连续性动作”的概念,舞蹈作品通过将舞蹈动作的连续性动态排列组合进行设计,从而具有独创性。[13] 将建筑中的“审美元素”作为核心进行比对,类似于舞蹈中的动作、舞句、舞段,建筑的设计也由一系列独特的建筑元素组成,它们共同构成了建筑的整体表现形式。 

(一)以建筑审美元素的运用对比为出发点 

虽然建筑中的许多设计元素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这些抽象仍然处于审美元素的范畴,尚未达到单纯思想的层次。类似于舞蹈作品中对“单个舞蹈动作”的选用,建筑元素的选择也是比对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依据。即使是常见的建筑形式(如对称结构、柱廊设计等),在具体作品中的具体运用也能体现出独创性并成为比对的核心。建筑设计中的元素如立面构成、空间布局、材料运用、光线处理等,反映了建筑师对建筑细部的组织与呈现方式,这些元素不仅是建筑外观的组成部分,也是功能与美感的结合。因此,审美元素的选择,是进行对比的重点,它是能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基础。

例如,一个独特的立面设计不仅影响建筑的视觉吸引力,还可能通过光线的处理和空间的流动性增强建筑的使用体验。此外,材料的运用也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材质会带来不同的视觉效果和触感,进而影响建筑的整体氛围。审美元素的细致选择与运用,能够为建筑赋予独特的个性,并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提供更有力的判定基础。因此,在进行建筑作品的比对时,应将这些审美元素视为核心要素,以更全面地评估设计的独创性和相似性。 

(二)以建筑审美元素的构图对比为落脚点 

建筑作品的审美元素具有整体性,它们的组合与交互,形成了建筑的整体形象,就像舞蹈中的动作排列和舞蹈结构一样,反映了作者对设计主次、顺序和详略的安排。在确定对比建筑运用了相似的建筑元素之后,需要对其整体效果和视觉外观进行对比(即构图对比)以得出结论。如凯旋门和卢浮宫东立面(图 8)的两侧造型事实上造型相似,但是由于卢浮宫五段式的构图对相同的元素进行了不一样的组合,从而没有构成对凯旋门(图 11)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即使假设凯旋门的设计者仍然享有著作权,卢浮宫的设计也不构成侵权。同样,上海平安银行大厦(图 7)的裙楼与卢浮宫东立面(图 8)构图近似,但因为平安大厦的裙楼所使用的柱式等元素均不一致,所以二者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可见建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具有建筑元素的“组合 + 构图”均相似的条件,单纯的建筑元素相似不必然构成实质性相似;单纯的构图相似也不必然构成实质性相似。以上两种的结合的一致,才是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 

(三)基于审美元素的实质性相似对比适用分析 

在对“婚礼艺术中心侵权案”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两点。首先,强调建筑元素的选择:两建筑作品的关键审美元素包括八字形正面入口设计、左右墙面的对称布局、整体白色基调及墙面底部三角形玻璃面的组合,这些设计特征共同营造出简洁、纯净且现代的视觉效果。通过白色基调传递出一种优雅与庄重的氛围;八字形入口设计使建筑的入口显得宽敞大气,同时带有一种仪式感;对称的墙面布局增加了建筑的平衡感和秩序感,进一步增强了庄重而宁静的氛围;底部三角形玻璃的运用则巧妙地增添了轻盈感,使整个建筑在纯白的基调中透出一丝通透和现代感,提升了空间的开放性与亮度。尽管被控侵权建筑与原作品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差异,如墙体的长度和布局形状,但这些细节并未显著影响整体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因此二者构成了审美元素的选择与运用相似。其次,对两者的构图设计进行分析:两者在一些设计细节上存在差异,整体构图却反映出相 似的设计理念和形式。构图不仅涉及各个元素的排列,还包括整体的空间关系和视觉引导。比如,入口的设计及周围墙面的对称布局共同营造出一种和谐的视觉效果,视角效果从中轴 线向两侧延伸,提升了建筑的整体美感。因此,在元素选择和构图设计都构成相似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对比建筑构成实质性相似。

“‘保时捷’建筑作品纠纷案”亦是如此。其主要建筑均包括整体圆弧形结构、上半部分的长方形建筑材料排列、下半部分的大面积玻璃幕墙。圆弧形外观赋予建筑流动感和现代感;长方形材料的排列在上半部分构成简洁的视觉效果,同时增强了结构的稳定性;玻璃幕墙的使用使下半部分更加通透,增进了室内外的连接感和采光效果。由此,在建筑元素的选择上 二者高度相似。而在构图设计上,二者均选择对称布局入口、色彩分区并运用横向带状深色材料。入口的对称设计不仅便于人流通行,还增加了整体的平衡感;银灰色的展厅与深灰色 的工作区形成鲜明对比,突出展示区的重要性,营造出现代感与科技感;横向带状深色材料将展厅与工作区相连,增强了建筑的横向延展效果,使建筑整体富有层次感。因此,同样是在 元素选择和构图设计都构成相似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对比建筑构成实质性相似。 

五、结语

建筑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需基于对审美元素和构图设计的深入分析。通过识别建筑中的关键审美元素,并剔除处于公共领域的元素,对构图设计进行对比,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作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和独创性表达。在“婚礼艺术中心侵权案”中,法院采用了较为接近的方法,对建筑作品的核心设计特征和整体布局进行了综合考量,明确了建筑作品在功能性与美感相 结合方面的独特性与相似性标准。在综合了建筑学相关知识后,对该方法进行优化,不仅为建筑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提供了更具客观性的框架,也为未来的建筑著作权保护与侵权判 定提供了借鉴。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司法中能够更有效地平衡保护原创设计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促进建筑设计行业进步。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