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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高等法院判决飞利浦在DVD SEP侵权案中胜诉

发布时间:2025-02-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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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ipfray获悉,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在飞利浦诉三家印度DVD制造商专利侵权案中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判定飞利浦胜诉。这起案件涉及一项标准必要专利(SEP),该专利涵盖了八到十四调制增强(EFM+)编码技术,是数字格式(如DVD)数据存储和复制的行业标准。

2012年5月至9月,飞利浦对三家印度DVD制造商——Pearl Engineering Company、Powercube Infotech和Siddharth Optical Disc Private Ltd.提起诉讼,指控其未经授权使用飞利浦的EFM+技术进行大规模DVD复制。

飞利浦声称,EFM+技术是全球DVD生产标准化的关键,确保了不同制造商生产的DVD与播放器的通用兼容性。

飞利浦要求永久禁令,但因专利于2015年2月到期,法院无法在此阶段授予禁令。

德里高等法院在判决中支持飞利浦,认定三家被告“明知故犯”地使用了飞利浦的专利技术,且拒绝进行善意谈判,因此被判定为侵权方,并需承担加重赔偿责任。法院还驳回了被告关于外包编码过程的抗辩,明确指出他们对侵权行为负有完全责任。此外,法院还拒绝了被告关于飞利浦故意延迟起诉的主张,强调专利的可执行性不受时间限制。

此次判决不仅是飞利浦的胜利,也为标准必要专利所有者在印度寻求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持。德里高等法院通过这一裁决,再次强调了尊重专利的重要性,并提醒潜在侵权者将面临严重后果。

印度法律界人士Vivek Ranjan表示,这一判决“重申”了印度法院在全球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下的司法立场,并通过引入共同侵权等普通法原则,为SEP侵权案件提供了全面的救济措施,包括补偿性赔偿、加重赔偿(最高可达补偿性赔偿的60%)、高额利息和诉讼费用。

Ranjan还指出,尽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延迟,但最终的判决体现了“平衡且公正”的司法态度,为因审理延迟而产生的不公提供了补偿。他认为,鉴于印度市场的潜力以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追求“超越法律条文的公正”,SEP在印度的执法将成为许多专利所有者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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