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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析】在创造性判断中,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被结合的现有技术所起作用并不相同,故在相同对比文件组合中选择不同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可能得出不同的创造性判断结论。
【示例】
示例一:一种液压开孔器案【1】
“1.一种液压开孔器,包括油泵、油管、开有可容纳钢轨的空腔的机体、安装于机体内的油缸、设于油缸内的活塞和活塞杆、位于空腔一侧的挤孔阳模、位于空腔另一侧的挤孔阴模、出料孔,所述挤孔阳模安装于活塞杆前端,活塞杆、挤孔阳模、挤孔阴模三者的中心线在同一条直线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为下端封闭的环状结构开有可容纳钢轨的空腔位于机体中部。
该案中,涉案专利中机体为下端封闭的环状结构,开有可容纳钢轨的空腔位于机体中部。证据2公开了一种液压挤孔机,其中容纳钢轨的空腔下端开放,使机体为下端开放的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液压冲孔装置,证据1中的液压冲孔装置其操作对象是管件,作用是对管件的双壁冲孔。且证据1公开了该液压冲孔装置的液压成形模具含有下模具及上模具,两者配合构成其内放置管件的空腔。管件端部被密封,后管件中填充带压力的流体,管件的壁被向外地挤压至由模具腔所限定的形状。
针对证据2与证据1这一结合方式,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机体为下端封闭的环状结构,开有可容纳钢轨的空腔位于机体中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加强机体强度、机体不易损坏的液压开孔器。证据1中下模具及上模具配合构成的空腔的作用是平衡管件内部流体向外的压力,从而达到良好的冲孔效果。且证据1中的操作对象管件系中空的,硬度较小,对其冲孔时,对空腔两侧模具的冲击不大,证据1中并没有减小对空腔两侧模具冲击的需求。证据2的液压挤孔机其操作对象是矿山钢轨,作用是对钢轨的双壁挤孔。因钢轨硬度较大,对其挤孔时,下端开放的机体两侧受到的冲击较大,使机体容易受损。在面对证据2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1中所应用的下模具及上模具配合构成的空腔应用到证据2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即就解决机体易受损问题而言,证据1、证据2两者没有结合的启示。因此,证据1没有明示或暗示关于将环状结构应用于钢轨开孔器中以加强机体强度、使机体稳固不易受损的技术内容,且目前亦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或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但如果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证据1没有公开油泵、油管;(2)证据1未公开涉案专利的挤孔阳模和挤孔阴模及其相关结构。证据2公开了一种液压挤孔机,该液压挤孔机包括一个壳体、油泵系统、挤孔系统,油泵系统是由油箱、控制机构、进出油机构组成,挤孔机壳体1呈开口状,油箱与壳体1的上部焊接为一体,活塞39和活塞杆38由压紧垫片35和螺母螺栓固定在油缸上,油缸设在油箱下面,且由螺母螺栓固定在挤孔机壳体1上,活动模48(相当于挤孔阳模)设在活动模座47上,且固定在活塞杆38上,孔模51(相当于挤孔阴模)设在其座53上,且通过螺母螺栓固定在挤孔机壳体上。据此,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证据2公开。此外,液压装置包括油泵、油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1】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3885号,撤销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18年1月。
二审:(2018)京行终2307号,维持原判。
示例二:一种能够容纳放射性材料的封闭外壳案【2】
“5、一种能够容纳放射性材料的封闭外壳,所述放射性材料可以通过辐射分解或化学反应产生至少一种可燃气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进一步容纳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至少一种材料。”
该案中,涉案申请是一种封闭核废料的容器,容器内包括放射性材料以及用于吸收放射性材料的吸氢气材料。被诉决定中使用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是一种用于电池中的吸氢材料。虽然涉案申请中也包括吸氢材料,但其整体技术方案是一个封闭核废料的容器。被结合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存储核废料的封闭容器内减少氢气聚集的方法。
针对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这一结合方式,法院认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为一种用于电池中的吸氢材料,涉案申请权利要求5虽亦包含吸氢材料,但该产品为一种封闭核废料的容器。因对比文件1的应用领域为电池,而非封闭核废料的容器,其客观上不可能存在“封闭核废料的容器内聚集的氢气浓度过高”这一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不会产生“降低封闭核废料的容器内聚集的氢气浓度”的动机。在不存在这一动机的情况下,其显然不会为解决上述问题而去检索现有技术,亦即,其不会发现对比文件2,并进而将其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从而获得涉案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在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涉案申请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但法院认为,如果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则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虽然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较少的技术特征,但其却可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解决问题的动机。基于这一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寻求相关技术手段以解决其所存在问题,从而有可能发现对比文件1。如果涉案申请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惯常技术手段且有结合启示,则可以据此而认定涉案申请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2】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6679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18年8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三:用于监视床的电极布置案【3】
“1.一种用于指示床是否湿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具有两个电极(9,10)的遗尿者垫片(8),所述电极(9,10)为导电材料的,并且,电极(9,10)相互间隔地布置在遗尿者垫片(8)中或遗尿者垫片(8)处;用于测量电极(9,10)之间的电阻、电容或阻抗的测量电路;用于基于来自测量电路的测量来确定遗尿者垫片(8)是否湿的控制单元,
其特征在于,各电极(9,10)在两端具有连接电极(9,10)与测量电路的电连接点(11,12,13,14),并且测量电路被装备以通过在各电极(9,10)的两个电连接点(11,12;13,14)之间执行导电测试来执行电极(9,10)是否完好的测试。”
该案中,采用不同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的创造性结论并无不同,但判断路径有所不同。涉案申请是一种用于指示床是否湿的设备,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水检测器,其应用于在大面积范围内检测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水分含量,以保证建筑安全;对比文件2是一种潮湿检测装置,并限定其应用于尿布,主要用于检测尿布尿湿与否。
在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因对比文件1是使用在建筑物内的水检测器,该技术方案不会产生遗尿者垫片电极受损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解决电极受损问题而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故二者的结合存在技术障碍,涉案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因该对比文件2的应用领域为一次性尿布,但涉案申请是一种用于指示床是否湿的设备,在对比文件2所应用的一次性尿布领域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检测床是否湿这一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不会产生改进动机。在不存在这一动机的情况下,其亦不会为解决上述问题而去检索现有技术,从而不会发现对比文件1,并进而将其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从而获得涉案申请。
【3】一审:(2016)京73行初5648号,撤销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19年2月,未上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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