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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云存储产业承载着海量数据资源的存储、管理与流转,日益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基础设施,对于促进信息的共享传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协同、推动创新发展,均具重要意义。在云存储产业中,建立健全行为准则和认定规则,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如何认定侵权数字复制件的提供者,以及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百度网盘案的再审判决,其事实调查严密可靠,说理充分严谨,对规范云存储行业行为的判例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一个亮点是对“合并存储”和“离线下载”的技术模式所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条分缕析。在“合并存储”技术模式下,一份文件如果由多名用户上传,在所有这些用户均删除之前,都会留存在服务器上。“离线下载”是云存储服务商“替”用户下载到服务器上,其高速信道对接上传者和下载用户,比下载者直接从上传者处下载文件更快,与“合并存储”相结合还可进一步提升效率。如此说来,用户所下载的文件实际上不是上传者所提供的那一份,而是原先就存储在云存储服务器上的那一份,似乎使云存储服务商“替代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向用户提供”侵权复制件。由此可见,这些技术模式似乎使得云存储服务商而非上传用户成为了涉嫌侵权文件的提供者,在节约存储资源、提升效率的同时,为云存储服务商增加了诉讼风险。在法律层面上,本案明确了互联网技术的正当性边界问题。本案再审认定被告没有主动实施复制或传播等直接侵权行为,技术模式并不能改变上传者而非服务商提供了涉案文件的事实认定,“合并存储”实质上只是可被传播的存储行为,而并不涉及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是行为而非客体本身,依照法治精神的要求,不能逾越“规制行为”的手段而去追求“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与此同时,再审判决还从技术上厘清了“离线下载”实施中,云存储服务商属于不涉及侵权的网络平台,还是侵权复制件提供者的问题,更加清晰地划分了网络平台与提供者的界限。
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发展完善了“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的细节。原告在起诉前的通知不能构成有效通知,这需要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格外加以注意。再审判决认为,原告补充证据已经足以提示被告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此而推定被告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行为,这就在客观上扩大了通知范围。同时,仅仅阻止涉案侵权行为而没有预防其他相同行为发生,因此而认定被告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这就适度地扩张了网络服务商的响应义务,从而有效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另外,从法律的正当性要求上看,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海量数据进行实质审查,是不现实的,因此,不能过分加重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为保障云储存产业的正常发展,对“红旗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化,明确“红旗原则”的适用场合,诸如,在存储内容属于流行作品、网络服务商对其进行推荐、存储内容涉及反复侵权等情形下,网络服务商对存储内容负有注意义务。
总而言之,本案所积累的规制经验为云存储行业通过技术进步来降本增效去除了一部分法律风险。在相关认定规则尚未完全成熟之前,本案判决可以对云存储行业乃至网络平台服务产业发挥明显的指引作用,以法治手段保障云存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数字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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