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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本案发生在蓬勃兴起的车联网这一新兴领域,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思路与借鉴。在此,谈三点体会,就教于方家。
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本案最为特殊之处就在于,其发生在新技术、新应用场景、新商业模式等要素交织的车联网领域。车联网是物联网在交通领域的具体应用,是指通过汽车+互联网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人及基础设施之间信息交互和数据共享的技术,广义的车联网包含车内网、车际网和车云网。就本案而言,车载系统不过是一种新兴视听媒体载体,侵权纠纷即发生在此场景下。案件核心争点还在于,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爱某公司将侵权视频置于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网络服务器中向用户提供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且用户此后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该行为应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
其次,被告爱某公司并未得到权利人授权,并且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所规定的情形。这就充分表明,被告爱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共同侵权的判断
车联网领域技术复杂,产业链多样,侵权行为往往牵涉多个主体,包括服务提供商、汽车制造商等。本案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均涉及多个主体。案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第一,作为某品牌汽车的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智某公司与爱某公司合作,对车载系统进行展示和推广、并提供对应的套餐服务,促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毫无疑问,智某公司与爱某公司均系侵权行为的参与者。
第二,智某公司提供某视频观看应用车载端的会员套餐服务并收款,其作为车载软件的运营方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收益。易言之,智某公司系案涉侵权行为的获益者。
第三,由于智某公司从案涉行为获得了收益,其依法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怠于履行,因而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综上,作为侵权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智某公司与爱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兴领域的版权风险与法律应对
新技术是推动社会持续进步的强大引擎,也是推动版权制度发展和理论探索的先锋触角。对于版权法而言,新技术往往意味着新的领域、新的调整对象、新的行为方式,诸“新”叠加,自会对版权制度和理论带来挑战与冲击。
在车联网领域,版权风险主要来自于技术的复杂性和主体的多样性。由于车联网存在如内容提供商、车联网平台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多个主体,每个环节都存在版权风险。本案所聚集的,正是车联网中作品传播和利用环节所涉及的版权纠纷,案件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在创新运行方式和商业模式的同时,充分重视版权保护,积极探索合理的授权机制和管理模式,确保这一新兴领域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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