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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提要:因日本某株式会社起诉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航公司)侵犯其“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福航公司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29日对本案举行远程口头审理,于 2021 年1 月 14 日作出第 47721 号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日本某株式会社上述发明专利 10 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日本某株式会社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47721 号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徐新明律师团队继续代理福航公司参加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69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日本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日本某株式会社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新明律师团队继续代理福航公司参加二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36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程序中,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两个区别特征,专利权人竭力抗辩称现有技术未公开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徐新明律师团队经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八份国内外专利文件作为无效请求的现有技术证据,以证据1(JP特开2004-358444A公开文本,公开日期2004年12月24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
(1)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搅拌叶片呈现出向上方隆起的坡面形状,由水平的底板、从底板的一侧缘向斜上方并与之接合的斜板、及与底板的另一侧缘和斜板的另一侧缘结合且中间部弯曲成向底板的另一侧缘侧突出的弯曲板构成,通气孔设置在弯曲板的比弯曲部偏下的部位;证据1未限定搅拌棒的形状;(2)权利要求1限定从搅拌叶片的基端到前端,相邻的通气孔的间隔逐渐变窄;而证据1中未明确位于发酵罐下方的搅拌棒上的通气孔间隔是如何设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提升处理效率的同时实现均匀通气。
针对区别特征(1),请求人认为,证据2(JP特开11-128891A公开文本,公开日1999年05月18日)公开了区别特征(1)。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公开的叶片结构是五边形的,顶部为平面结构,这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向上方隆起的剖面形状”是不同的。对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搅拌叶片的形状为“向上方隆起的剖面形状”,该形状由“水平的底板、从底板的一侧缘向斜上方并与之接合的斜板、及与底板的另一侧缘和斜板的另一侧缘结合且中间部弯曲成向底板的另一侧缘侧突出的弯曲板”构成。该形状在证据的2的图3同样存在。尽管证据2图3为五边形,顶端有一小块平坦部,但整体效果与区别特征(1)相同。
针对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3(CN2509182Y)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3涉及采用曝气法处理废水的曝气装置,包括有管道排污阀、废水阀门、排水阀、排水管道、曝气开关、曝气清洗阀、曝气管、气孔;废水管道4的内部穿有曝气管9,曝气管9分布有气孔10。为了曝气空气量充足,要在曝气管上打出数量众多的小气孔。曝气管上的气孔距离曝气管进气口越远,其直径应当越大,或者气孔直径不变而气孔间距逐渐减小。即,气孔数量密度逐渐增大,以补偿曝气管的气压沿程损失,使气孔吹出的空气流量沿曝气管长度方向一致。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将远离进气口的气孔密度增大可以补偿气压沿程损失,使得气体沿管道均匀排出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作用也不相同,甚至给出了气孔直径越小越好的反面教导。
对此,请求人认为,对发明专利而言,现有技术的领域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本案中,为了解决叶片上通气孔向发酵容器内均匀通气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流体排放的相关领域寻找技术启示。证据3中同样涉及流体气体的排放,是本专利的相近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证据3公开的通气孔间距逐渐缩小这一技术手段用于证据2中搅拌叶片上通气孔的位置设置,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适当引入其他现有技术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10亦不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了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第4W1110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日本某株式会社改变策略,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证据3的技术要解决的问题和具体工作原理不同
在一审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对区别特征(1)的异议,认可被诉决定对区别特征(1)的评述,即认可证据2已经公开了区别特征(1)。同时,原告亦认可,如果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则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区别特征(2),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使整个容器的内部均匀通风来准确且有效地进行发酵和干燥’。当在平面中观察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根据本发明的容器时,搅拌叶片从中心旋转轴线沿径向方向延伸。随着搅拌叶片沿径向向外行进其扫过的长度增加。因此,搅拌叶片越靠外部,则要搅拌的有机废物的体积越大。为了在容器中获得均匀的透气性,需要增加搅拌叶片的外侧(前端侧)上的排出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权利要求1的本发明的特征在于‘相邻的通风孔之间的间隔从搅拌叶片的基端到前端逐渐减小’。作为结果,搅拌叶片的外侧(前端侧)具有较大的排出量。”据此,原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证据3的技术要解决的问题和具体工作原理不同,证据3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此,福航公司认为,证据3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是解决单位面积通气量均匀的技术问题,且证据3与本专利所使用的的技术手段也是相同的。因此,证据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2022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69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日本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日本某株式会社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诉讼中,日本某株式会社着重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日本某株式会社上诉主张:
(一)被诉决定对技术问题的概括过于上位,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在基端侧和前端侧单位面积的通气量(通气密度)不同,搅拌叶片越靠外部,则要搅拌的有机废物的体积越大,由此带来的搅拌叶片扫过的面积不同导致需要的空气不同而带来的通气不均问题。
(二)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提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为避免“事后诸葛亮”,有必要考量“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便搅拌叶片随着朝向前端侧旋转直径变大而导致前端侧单位面积通气量少于基端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知的技术信息,但在已经设置多个叶片、多个通气孔时,如果要实现容器内整体范围内的均匀通气,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注意到上述本发明所涉技术问题及解决的必要性,并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三)证据3 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证据3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作用不同。证据3增加朝向曝气管前端的排气孔的密度,可使从曝气管排除的空气量均匀,即证据3解决的是曝气管的内部压力逐渐降低的技术问题。证据3并没有给出和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甚至给出了反向教导。
对此,福航公司认为:
(一)无论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搅拌叶片扫过的面积不同导致需要的空气不同而带来的通气不均问题,还是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曝气管气压沿程损失造成内部压力逐渐降低而导致的通气不均匀问题,二者解决的均是通气不均匀问题,即便是导致通气不均匀的原因有所区别,但属于相同的技术问题。
(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通气越均匀,发酵效果越好。故此,保持发酵容器内通气均匀属于本领的公知常识。而从搅拌叶片基端到前端,距离基端越远,单位长度的叶片所对应的面积或容器体积越大,这也是公知常识。进一步地,如果在叶片上从基端到前端等间隔设置通气孔,那么,即使不考虑气压沿程损失,单位长度的通气孔的通气量相等,其结果是距离基端越远,相同的通气量对应的面积或容器体积越大,在通气均匀的要求下,距离基端越远(靠近前端),通气量越是不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发现“在叶片上等间隔设置通气孔的情况下越是远离基端(靠近前端)通气量越是不足的技术问题”。换言之,搅拌叶片随着朝向前端侧旋转直径变大而导致前端侧单位面积通气量少于基端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知的技术信息。
(三)证据3涉及的采用曝气法处理废水的曝气装置和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可以到证据3中寻找相应的技术启示。
四、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日本某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368号行政判决,驳回了日本某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一)关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0013】段明确记载了当排列设置多个通气孔时,可在容器内的整体范围实现均匀的通气。但将多个通气孔等间隔配置,在基端侧和前端侧单位面积的通气量(通气密度)不同,导致前端侧的通气量小于基端侧的通气量,故优选从搅拌叶片的基端到前端使相邻通气孔的间隔逐渐变窄的技术手段解决这一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实现搅拌叶片基端侧和前端侧单位面积的通气量均匀。
(二)关于技术问题是否显而易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日本某株式会社主张的相关因素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特征(2)实际解决的问题。搅拌叶片随着朝向前端侧旋转直径变大而导致前端侧单位面积通气量少于基端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知的技术信息。因此,发现并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三)关于证据3是否给出了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证据1涉及废弃物发酵装置,上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涉及流体排放,与证据3涉及的采用曝气法处理废水的曝气装置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使废弃物发酵装置的通气量均匀的技术问题时可以到证据3寻找技术启示。
其次,虽然证据3本身具体解决的是弥补纵向压力损失问题,但其也是通过补偿远端的通气量的方式来实现均匀通气,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废弃物发酵装置中搅拌叶片随着朝向前端旋转直径变大而导致前端侧单位面积通气量少于基端的问题时,可以从证据3中获得通过补偿远端通气量的方式来实现均匀通气的技术启示。
再次,如上所述,搅拌叶片随着朝向前端侧旋转直径变大而导致前端侧单位面积通气量少于基端的问题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知的技术信息,而要使得通气量均匀,在通气量较少处设置更密集的通气孔是最直接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被诉决定对于证据3已经给出关于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结语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比较上位,因而对其进行了细化。但是,福航公司代理律师自始即主张,区别特征(2)过于简单,以至于接近于公知常识。也许专利权人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在行政诉讼阶段尤其是到了二审,剑走偏锋,反复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于区别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发现。
技术问题是否容易发现,意味着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研发动机。技术问题容易发现,即意味着技术人员具有研发动机;而技术问题不容易发现,则意味着技术人员不具有研发动机,也就不可能获得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可就此认定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通常来说,只有极少数类型的发明如开拓性发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容易发现,而绝大多数改进性发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就本案而言,本专利属于改进性发明而不属于开拓性发明,“搅拌叶片随着朝向前端侧旋转直径变大而导致前端侧单位面积通气量少于基端的问题”,实在是过于简单,一个具有中学物理常识的人都应该能够看得出来,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知的技术信息。因此,主张技术问题不容易发现这条路,看似捷径,实则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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