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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障碍、技术偏见与创造性判断案析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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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主张相关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结合障碍或技术偏见,但相关内容在说明书中并无记载,且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则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据此认为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2完整

【示例】

示例一:发酵乳的制造方法案【1】

“1.一种发酵乳的制造方法,所述发酵乳是凝固型酸乳,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脱氧工序,将生鲜乳中所含的氧的浓度降低;超高温杀菌工序,以120℃以上140℃以下温度对进行了所述第一脱氧工序之后的生鲜乳加热1秒钟以上1分钟以下而进行杀菌:发酵工序将发酵剂添加到所述超高温杀菌工序之后的乳中,使乳发酵。”

该案中,涉案申请涉及一种发酵乳的制造方法,主要包括三个工序:第一脱氧工序、超高温杀菌工序、发酵工序,专利申请人提出的起诉理由之一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超高温的灭菌方式,但其脱氧方式采用的是减压脱气脱氧的方式,而对比文件1(即最接近现有技术)中采用的是惰性气体脱氧的方式。因不同的脱氧方式对灭菌方式具有不同需求,而将对比文件2的灭菌方式与对比文件1的脱氧方式相结合存在技术障碍,故二者之间无法结合。

对于这一主张,法院认为,专利申请人主张的结合障碍与脱氧方式相关,但涉案专利中对于脱氧方式不仅在权利要求中并无限定,说明书中亦并未记载哪种脱氧方式可以与超高温灭菌共同使用,上述情形说明专利申请人实际认为各种脱氧方式均可以与超高温灭菌方式共同使用,而非认为二者之间具有结合障碍

专利申请人有关结合障碍的另一理由为,涉案专利超高温灭菌的目的在于制作发酵乳,对比文件2的超高温灭菌的目的则在于提高牛乳的保存期,不同的灭菌目的同样使得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存在结合障碍。这一主张的实质在于其认为牛乳作为“最终产品”时所采用的灭菌方式,与将其作为“原料”用于发酵乳时所采用的灭菌方式并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制作发酵乳的目的不会将对比文件2中的超高温灭菌用于牛乳。但无论牛乳是作为最终产品,还是仅仅是作为发酵乳的原料,超高温灭菌的对象均是牛乳本身,其目的均是达到对牛乳本身的灭菌效果,因此,其最终用途对于灭菌方式本身并无影响。基于此,在说明书中同样对于上述结合障碍无任何记载的情况下,这一主张亦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便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两个技术障碍客观存在,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并无任何记载亦足以说明专利申请人并未认识到存在上述障碍。退一步讲,即便专利申请人意识到这一技术障碍,但涉案专利中亦未采用任何方式予以解决。可见,无论从任一角度分析,专利申请人均未为克服结合障碍付出创造性劳动。因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保护的是创造性劳动所得到的智力成果,故在专利申请人对上述结合均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不具有获得保护的基础。

【1】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3887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17年9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二:组合物案【2】

“1.包含HF0-1234yf和3,3,3-三氟丙炔的组合物。”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组分,即“HF0-1234yf”与“3,3,3三氟丙炔”。专利权人主张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偏见,不会将上述两个组分组合使用,但其同时亦认可说明书中既未对该技术偏见进行记载,亦未说明如何克服该技术偏见,以及两个组分相结合后产生的任何技术效果。

针对专利权人这一主张,法院认为,这一情形说明即便客观上确实存在技术偏见,且涉案专利克服了技术偏见,但在说明书并无记载从而可合理认定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对此并不知晓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为获得该技术方案并未付出创造性劳动,故涉案专利无法据此被认定具备创造性。

【2】一审:(2017)京73行初652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19年9月。
二审:(2020)最高法知行终26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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