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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析】将涉案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以确定区别特征时,如果两技术方案中相应部件或组分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起功能基本相同,则通常可认为二者具有对应关系。这一对应关系既包括一对一的情形,亦包括一对多或多对一的情形。
【示例】
示例一:电磁选针器线圈铁芯结构案【1】
“1.一种电磁选针器线圈铁芯结构,包括铁芯本体(1)、铁芯固定端(4),其特征在于,所述铁芯本体(1)与铁芯固定端(4)为分体结构,铁芯本体(1)设置有连接端(2),铁芯固定端(4)一侧设置有定位槽(3),铁芯本体(1)与铁芯固定端(4)通过所述连接端(2)和所述定位槽(3)固接为一体。”
该案涉及对涉案专利中“铁芯本体与铁芯固定端通过所述连接端和所述定位槽固接为一体”与对比文件中相应技术特征对应关系的确定。涉案专利主要包括两个部件(即铁芯本体1、铁芯固定端4)。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选针单元,具体包括一只轴套9、一根弹10、一支铁芯11、一个线圈骨架12、一组电磁螺线管13,轴套9装在磁铁座3的长眼中,电磁螺线管13缠绕在线圈骨架12上,弹10及线圈骨架12装在铁芯11上,铁芯11一端装在轴套9上,另一端装在磁铁座3上。
涉案专利的主要两个部件(即铁芯本体1、铁芯固定端4)与对比文件中相应部件的对应关系为,对比文件中的磁铁座3相当于铁芯固定端4,对比文件中的铁芯11相当于铁芯本体1。
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定涉案专利中两部件的连接关系及结构(即二者“通过所述连接端和所述定位槽固接为一体”)与对比文件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在涉案专利中,因为连接端实际上是铁芯本体的端部,而定位槽亦是铁芯固定端的一部分,因此,二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可大致理解为铁芯本体与铁芯固定端基于二者特定的结构而直接相连以达到固定效果。
在对比文件中寻找相应效果可发现,对比文件中起固定功能的并非是铁芯本体与铁芯固定端的特定结构,而是增加了轴套这一部件,即“轴套固定在磁铁座3(相当于铁芯固定端4)的长眼中以及铁芯11固定在轴套9内”。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中磁铁座3(相当于铁芯固定端4)亦与铁芯11相连接,但仅仅二者的连接关系并不足以起到固定作用,而是通过轴套实现。
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中的“铁芯本体与铁芯固定端通过所述连接端和所述定位槽固接为一体”与对比文件中的“轴套固定在磁铁座3(相当于铁芯固定端4)的长眼中以及铁芯11固定在轴套9内”相对应,而非仅仅是铁芯11通过长眼固定在磁铁座3内。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1】一审:(2020)京73行初13594号,撤销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1年9月。
二审:(2022)最高法知行终118号,维持原判。
示例二:一种用于提高特定P2P终端下载效率的方法案【2】
“1.一种用于提高特定P2P 终端下载效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在能够与特定 P2P 终端通讯的调度服务器,特定P2P终端能够与调度服务器进行种子文件的上载或下载:调度服务器统计上载种子当前的运行状况,得出任务优先级调度信息:特定P2P终端向调度服务器查询各个下载任务的优先级,并选择具有高优先级的任务率先进行。”
该案中,无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的最后一句话表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任务下载并筛选优先级,因此,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为优先级的排序方法不同。其中,对比文件1是按照带宽进行排序,涉案专利优先选择具有高优先级的任务率。因此,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中的集中索引服务器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调度服务器。
针对这一主张,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中的集中索引服务器其作用不同于涉案专利中的调度服务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调度服务器统计上载种子当前的运行状况,得出任务优先级调度信息;亦未公开特定P2P终端向调度服务器查询各个下载任务的优先级,选择具有高优先级的任务率先进行。故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中的集中索引服务器并不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调度服务器,该技术特征构成区别特征。
【2】一审:(2017)京73行初4068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20年2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三:用于检测集装箱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案【3】
“1.一种用于检测集装箱(3)中货物装填程度的装置,其包括:发射单元(7),用来产生高频信号并以预设的脉冲重复或发射频率f2向着装填货物(2)表面的方向发射该高频信号,所述高频信号在货物(2)表面被反射;接收单元(8),用来接收所述反射信号;延时电路 (9)用来按照预设转换因子T将所述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T=f2/(f2-f1),其中f1是采样频率,f2是发射频率;和测定单元(10),用来基于信号的延时测定集装箱(3)中货物(2)的装填程度,所述延时电路(9)具有:......”
该案中,针对权利要求1中“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这一限定,法院认为,该特征为功能性限定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也就是说,只要对比文件中具有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述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功能的电路部分,则不论该部分的实施方式具体为何,均应视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基于证据7的相关记载可知,证据7已经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发射振荡器、采样振荡器、数字采样电路以及闭环/开环控制单元,并能够实现延时电路将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的功能。因此,证据7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延时电路的全部结构及高频转低频的功能,相应地,公开了延时电路用于“将反射的高频信号转换成低频信号”这一技术特征。
【3】一审:(2018)京73行初2972号,撤销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19年6月。
二审:(2019)最高法知行终149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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