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最高院就烟花爆竹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知产财经
字号: +-
56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张某冲、浦某英、张某涛与被上诉人启东市金大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生公司)、启东市瑞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公司)、启东市云礼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礼公司)、启东市新权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权公司)、启东市供销日杂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启东市鹤城花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城公司)、启东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三案作出判决:金大生公司、瑞晟公司、云礼公司、新权公司、供销公司、鹤城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启东烟花爆竹协会立即停止帮助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日,启东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发起成立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并由金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某兵出任会长,其余五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任副会长。2011年8月,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出《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其中第一条规定,经营户销售的产品应从协会成员单位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其他途径进货,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以确保产品质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2012年6月16日,张某冲与案外人仇某兵、宋某兵作为原告,以启东六公司及启东烟花爆竹协会作为被告,向南京中院提起垄断纠纷之诉,后申请撤诉。2015年5月11日,张某涛、宋某飞又以与前述张某冲、仇某兵、宋某兵等人基本相同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向南京中院起诉,主张启东六公司及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构成垄断,南京中院判决驳回张某涛、宋某飞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至江苏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本案一审原告张某冲、浦某英、张某涛分别于8月16日、11月2日、11月2日起诉启东六公司及启东烟花爆竹协会,要求其停止一切垄断行为。

张某冲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停止一切垄断市场的行为;2.向江苏省启东市(以下简称启东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依法吊销金大生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3.判令将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垄断经营违法所得净利润4亿元上缴国库;4.判令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庭审中,张某冲撤回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

浦某英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停止实施垄断启东市烟花爆竹市场的行为,并就其实施的垄断行为向浦某英赔偿经济损失暂计100元,具体金额由司法评估确定;2.判令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

张某涛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停止实施垄断启东市烟花爆竹市场的行为,并就其实施的垄断行为向张某涛赔偿经济损失暂计100元,具体金额由司法评估确定;2.判令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

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在一审中共同辩称:(一)本三案完全是张某冲、浦某英、张某涛针对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提起的恶意诉讼。张某涛和案外人宋某飞曾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在南京中院对本案各被诉侵权人提起垄断纠纷诉讼,经南京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均驳回张某涛、宋某飞的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启东六公司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未实施任何形式的经营者集中,更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作为本三案原告之一的张某涛完全知悉前案处理情况,却仍以相同理由再次针对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提起反垄断诉讼,明显属于恶意诉讼。(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此前发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公开信仅是要求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到作为协会成员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拿货,从未限定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只能与金大生公司进行交易。(三)张某冲、浦某英、张某涛关于金大生公司非法组织稽查队进行执法检查、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实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指控均属子虚乌有,亦与本三案纠纷无关。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从未实施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黄某山原是启东烟花爆竹协会的驾驶员,其本人在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工作历时约两年,已于2017年年底从协会离职。黄某山虽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并最终认定针对黄某山的涉黑举报事项不存在。(四)张某冲、浦某英、张某涛所提交的证据的形成时间约在2012年,其三人指控的所谓被诉垄断行为 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冲、浦某英、张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三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张某冲、浦某英、张某涛所诉的垄断行为。1.张某冲等诉讼主张与此前案件内容基本相同,江苏高院在(2016)苏民终228号判决中已认定被诉侵权人不存在非法经营者集中、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审法院采纳该生效判决意见。2.张某冲早在2012年对相同理由提起诉讼并撤回,且其参与了相关案件的审理,对2019年7月前的行为再次提起诉讼已超时效。如认为有新的垄断行为,应提供证据证明。3.本案新证据为录音记录,但内容含义不明,无法证明瑞晟公司、新权公司将批发经营权转包给金大生公司独家经营,也未证实限定交易行为。相反,证据显示瑞晟公司等各自独立经营,与张某冲等主张相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冲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某冲负担;驳回原告浦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浦某英负担;驳回原告张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涛负担。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是否在启东市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之垄断行为。

首先,启东六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且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在此过程中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启东六公司在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具有竞争关系,但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五家公司退出市场,仅保留金大生公司独家供货,市场竞争明显受限。公安调查中,87.47%的零售商表示协会成立后只能从金大生公司进货,71.63%的零售商反映批发价格显著上涨。录音记录和稽查行为进一步证实了协议的存在与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启东烟花爆竹协会通过组建稽查队、统一防伪标签等措施,限制零售商从非协会成员单位采购,变相强制其仅从金大生公司进货。这种安排固化了市场分割格局,并强化了垄断协议的执行力。

其次,启东六公司达成的分割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效果。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列举的五类典型横向垄断协议,通常直接认定为具有反竞争效果。在本案中,启东六公司以成立烟花爆竹协会为契机,达成限制竞争的合谋,使启东市批发市场仅由金大生公司独家供应,消除市场竞争,增加零售商采购成本,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由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严格管控,包括运输许可和备案等高合规成本,启东市零售商难以从邻近地区采购,进一步强化了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压缩市场自由选择空间,加剧了零售商的经济负担。

最后,启东六公司达成的分割启东市烟花保护批发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法定豁免事由。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如主张垄断协议具有法定豁免事由,需证明:1.协议属于五项法定情形之一;2.协议为实现该情形所必需,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3.协议能让消费者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具有具体、现实的积极竞争或经济社会效果。本案中,启东六公司未提出豁免抗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尽管其声称烟花爆竹协会规范了市场经营,但未能证明该协议的积极作用或其合理性。同时,即使协议对市场有一定积极影响,也不能以排除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整体福利为代价。因此,该协议不具备法定豁免事由。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启东六公司在本三案被诉垄断期间达成并实施了分割启东市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启东六公司发起设立的启东烟花爆竹协会则为达成及实施前述横向垄断协议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初877号民事判决、(2022)苏05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2022)苏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二、启东市金大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启东市瑞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启东市云礼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启东市新权花炮有限公司、启东市供销日杂果品有限公司、启东市鹤城花炮有限 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启东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立即停止帮助实施涉案横向垄断协议。本三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0元,由启东市金大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启东市瑞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启东市云礼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启东市新权花炮有限公司、启东市供销日杂果品有限公司、启东市鹤城花炮有限公司、启东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共同负担。

裁判要旨

判断垄断民事纠纷中是否存在受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横向垄断协议,一般遵循如下分析思路:首先,审查所涉纠纷是否存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其次,如果存在横向垄断协议,进一步分析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鉴于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列明的五类典型横向垄断协议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一般可以直接认定该五类横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最后,认定该横向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法定豁免情形。

评论

在线咨询